今天给各位整理分享关于非现金支付工具管理口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现金收付口号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收藏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快速导读目录:
对于支付宝和微信推出“无现金”支付,你的态度是什么?
“无现金”时代对人们支付手段影响深远
作为生活在杭州的一份子,小编对于支付宝提出的“无现金”理念还是有比较深的感触。在杭州,小到一个买早餐,大到电器购物,都能用支付宝进行支付。人们随身带着现金的情况越来越少。
“无现金社会”,简单来说就是随着网络的全覆盖和安全水平的提高,社会商品交换与贸易绝大部分取消货币结算支付行为,实现网络数据虚拟货币的支付。历史上,人们结算支付可以说经历了两次革命。第一次是单纯的物物交换到使用金属货币,第二次由于金属货币使用不便就进化到了推广纸币。在十年前,纸币还是非常常见的,能随处见到从皮夹里掏出红色“毛爷爷”的情况。而现在,可以说“无现金”时代是货币支付结算手段的第三次革命。
目前,发达的互联网科技信息如大数据、云计算等为无现金社会创造了条件,随着社会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无现金支付提高了效率,随着企业经济交往范围扩大,靠过去传统使用现金结算支付的方式已越来越难以满足企业经济活动多样化需求。同时,使用“无现金”支付,还能查询到交易记录,减少假钞等带来的经济损失。
“无现金”社会还有遥远的路
那么央行为何叫停“无现金”宣传字眼?小编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因此,商家拒收现金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非现金支付工具有哪些
工具方式如下:
1、票据可分为商业汇票、银行支票、银行本票等,均可作为转账,汇款的支付手段。
2、通过储蓄卡和信用卡在POS刷卡,AMT转账等。
3、电子支付涵盖了互联网支付和手机移动支付,包括网银支付(闪付功能,NFC云闪付),扫码支付(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手机银行甚至现在的刷脸支付。
以上电子类快捷支付方式,央行都是趋向于鼓励的;根据支付方式的改变,可能会带来更加深刻的变化。
拓展资料:
电子支付的基本特征
1、数字化的支付方式
电子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而传统的支付方式则是通过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款项支付的。
2、开放的系统平台
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即因特网)之中;而传统支付则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中运作。
3、先进的通讯手段
电子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如因特网、Extranet;而传统支付使用的则是传统的通信媒介。电子支付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一般要求有联网的计算机、相关的软件及其它一些配套设施;而传统支付则没有这么高的要求。
4、明显的支付优势
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PC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支付费用仅相当于传统支付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
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又称“网上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且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狭义上的电子支付手段仅指电子货币,而广义上的电子支付按方式分类可以分为因特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和非因特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前者包括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后者是指自动柜货机atm、销售终端p.o.s 。
电子支付系统(electronic payment system)是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快捷性和“无纸化”、“虚拟化”、“技术依赖性强”等特点,对传统法律,特别是民商法中的合同法、票据法等部门法律规范带来了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技术界与法律界共同努力修改原有的或设计新的规范与制度,而且需要通过电子支付发展的实践来检验这些规范和制度。本文不就电子支付所涉复杂的民事法律诸问题进行全面探讨,仅就电子支付所涉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系列,诸如规则原则、责任范围及承担方式作一些理论上的初步分析。
央行如何整治拒收现金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 10 号文件: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现金收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应答时间:2021-11-1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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