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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支付系统新风险点
但是,支付系统运行后,会计管理核算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隐患,需要及时予以防范。 风险何在? 核算系统各环节相互关联产生的风险。一是业务关联产生的风险。会计集中核算打破了原有岗位分工和劳动组合,中心支行核算中心根据业务分工设置网点柜、联行柜、综合柜、同城清算等多个柜组,各司其责。但一笔支付汇款业务的处理要经网点柜发起、联行柜补录支付行号、综合柜账务处理、支付系统发送等多个环节,一旦某个环节有些许疏忽,不但该笔业务无法完成,整个核算中心的业务也将无法顺利完成。二是联行查询查复业务关联产生的风险。人行与支付系统的连接是以中心支行为直接参与者,县市支行为间接参与者实现的,所有的联行和查询业务由核算中心联行柜集中处理。而集中核算系统对内部网点之间、网点与综合柜和联行柜之间的查询查复没有相应模块处理,联行柜只能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传递查询查复书,容易产生遗漏或延迟回复的现象,可能错过纠错和杜绝资金损失的时机。 风险识别不直观产生的风险。一是资金汇划凭证与信息脱节的风险。汇款业务由网点录入信息,再发送到核算中心联行柜,由联行柜干预后汇出,而联行柜无凭证审核信息是否真实、准确,若收款人或金额信息有误,该笔资金仍可通过支付系统在短时间内到达收款人账户,可能造成资金损失。二是网络设备故障无法预见的风险。网络设备故障事先往往无法预见,故障的发生也带有偶然性,如不能及时找到问题所在,就会造成系统瘫痪和数据丢失。 核算系统和支付系统不完善产生的风险。一是集中核算系统无自动签退功能。操作员登陆后如长时间没有操作,系统不能自动签退,还有的营业网点由于设备紧张,存在多人共用一台计算机操作的现象,这些可能会产生操作员密码被盗用的危险。二是核算系统没有自动提示存款余额功能。营业网点发出一笔汇款业务,由于不能提示存款余额,网点在存款不足的情况下仍能完成记账复核操作,但到联行柜办理汇出手续时才能提示存款余额不足。 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 建立应急机制。针对网络故障、业务关联和不直观产生的风险,制定严密的应急方案,对各种风险故障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设计预防措施。 实行报告制度。操作人员对断电、网络不通、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等问题及时向核算中心主管报告,并协助系统管理员迅速排除故障,如短期无法排除要及时与县支行网点联系,说明原因,涉及商业银行的要通知其采取其他汇款方式。 实行日常维护制度。各种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特别是UPS电源的维护必须做到经常化,按时开关、定期放电、定期检查。加强数据备份,保持核算系统服务器与备份服务器日期和账务状态同步。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危机处置实施办法,建立完善的灾难备份系统。 建立协调机制。支付系统运行涉及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会计、国库等部门,要做到各部门各环节工作协调有序,必须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制度协调。建议上级行结合集中核算和支付系统上线后的业务变化,对现有的核算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制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补充,使支付系统参与者有章可循。上级行针对运行支付系统后手工联行取消的现状,对作废的联行印章、编压机、各种登记簿等进行一次性清理规范,取消无用登记簿,增加会计检查、会计主管坐班日志等登记簿;适当放宽兼岗规定,在不违反相互制约的前提下可以跨柜组兼岗,一人可设多个操作员代码;支行会计、国库、发行等科室合并,以缓解会计部门人少岗多,人少事多的矛盾。 部门协调。由会计主管部门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本着相互支持,相互理解,以制度为依据,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解决支付系统运行后会计人员相对紧张,国库管理难度加大的问题。并组织一线的会计人员学习新业务、新制度,把学通制度、弄懂制度作为防范会计风险的生命线。 建立监督机制。支付系统作为资金汇划的通道可以说是一个看不见的流动“金库”,需要制定一套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确保其安全运行。建议把风险防范的重点放到临柜的营业网点,配备内部监督员,对受理的会计凭证、操作流程进行实时监督;对汇兑业务和超过权限的业务须经主管审批,涉及到重大事项,核算中心主任签字把关,把风险杜绝在第一道防线。 研发和推广凭证影像管理系统,实现“凭证实时扫描,影像网络传输,联行事中监控,事后及时监督,网点远程查询”的目标,事后监督部门适时到网点进行现场监督。 建立反馈机制。针对集中核算系统和支付系统存在的问题,上级技术开发和管理部门可在网站上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支付系统的使用效率。建议上级行先取消实行手工清算的县市支行的同城票据交换所,对同城票据电子交换系统进行升级,使之与核算系统相连接;增加集中核算系统自动签退和自动提示存款余额功能;增加支付系统收到查询书自动提示功能,查找出现乱码的原因并加以改进;在行名行号查询系统中增加金融机构归属关系表和电话号码;改进小额支付系统确保其方便使用等。
论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企业新型支付结算工具风险防范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降低企业新型支付结算工具风险防范了交易风险,故在国际上得以广泛应用。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以及银行审单时强调信用证的独立性加大了信用证风险防范的难度,一旦出口商出现违约或者欺诈行为,进口商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面对信用证结算的风险,进口商认清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 信用证的定义及特点
⒈1 信用证的定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简称UCP600))对信用证所作的定义是:“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这里所说的一定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1.2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表现为三方面:
1.2.1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递交的单据满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商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1.2.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虽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的法律文件,不受合同的约束。银行审单只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不过问合同。如果开证申请人对合格单据付款后,发现货物与单据不一致,只能根据买卖合同和收到的相关单据与受益人和有关责任方交涉,与银行无关。
1.2.3 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UCP600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2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
信用证交易的特点使它经常成为被诈骗分子利用、从事诈骗活动的主要工具。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的付款责任同买卖双方合同项下的履约责任相分离,银行无法对基础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银行履行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表面”相符,正如UCP600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当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后提货时才发现无货可提,或货物与合同不符,而此时出口商早已安全收汇。进口商已不能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或要求开证行向出口方追索,只能依照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向出口商追索货款,而行骗者早已销声匿迹,索赔很难成功。
进口商可能遭到的欺诈有以下几种:
2.1 伪造单据。欺诈者利用信用证凭单付款独立于合同的性质,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骗取货款。其典型特征是无基础交易存在、“假买假卖”、“假单无货”,旨在套取银行融资或不知情的第三方的定金或预付款。
信用证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和提单等运输单据。其中商业发票由出口商制作,容易伪造;保险单据虽然由保险公司签发,但是保险公司在签发时完全依赖于投保方的诚实告知,不可能实地了解。因此,如果卖方不作诚实说明,保险单中的内容也不真实;承运人一般根据包装物上的说明和外表来签发运输单据,托运人的不诚实陈述会导致运输单据内容的不真实,例如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将残次品或废物载入假造的提单中,却使提单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所以开证行必须付款,其结果导致进口方遭受损失。
⒉2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UCP600规定银行只能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是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如果货物存在瑕疵,应该在提单上做出不清洁批注,但有的出口商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补偿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可能造成的损失,要求其不做出上述不良批注,以便顺利收汇。从法律角度讲,这是出口商与承运人串通共谋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2.3 倒签提单、顺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2.3.1 倒签提单、顺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概念
①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承运人或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倒签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签发,预借提单是在货物还未装船或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②顺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或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以晚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这些提单的签发方式都属于违法行为。
2.3.2 托运人换取倒签、顺签和预借提单的目的。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这样做,是为了使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以便能结汇。承运人通过伪造装运日期以掩盖出口商违反信用证装运条件的行为。
2.3.3 倒签提单、顺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对进口商造成的危害。在订立合同时销路较好的货物,由于到货期晚了,在货物运抵后价格下跌,造成进口商无利可图甚至有可能亏本;对于应节货物,如果不能在进口商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进口商的损失会很大,除了金钱上的损失外,进口商还要花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来处理倒签提单所造成的货物补给不及时等情况。对于进口商来说,提单的签发日期是装船时间的证明,承运人应出口商的请求提供倒签提单,进口商如果找不出证据证明此提单属于倒签,就会失去向出口商提出索赔或取消合同的权利。可见,倒签提单是对进口商的一种侵权行为。
2.4 倒填交单日期。受益人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示单据,若受益人未能在此期限内提示单据,则开证行有权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因此,受益人可能要求出口地银行倒填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日期。
这是利用了《UCP600》上所说的:“银行应有一个合理的工作时间,即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五个工作日来审核单据”。例如,某信用证规定“6月30日到期”,但是受益人将单据送达银行议付的日期是7月4日,该信用证已经逾期交单四天了。银行应在其面函上批注:“LATE PRESENTATION”或者“L/C EXPIRED”,(迟交单,或信用证已逾期),但是这样做就造成了“单证不符”,会对出口商安全收汇造成障碍。因而,少数受益人就要求议付行倒填日期,即在银行的面函上将受益人的“交单日期”仍写成6月30日,而银行的“寄单日期”写成7月4日,从而使单证的表面相符。这种作弊行为难免会使进口商受到损失。
2.5 短装或冒装货物。UCP600规定:“载有诸如‘托运人装载和计数’或‘内容据托运人报称’条款的运输单据可以接受。”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承运人不清点集装箱内货物之机,以次货、假货、短装货行骗。其特点是有基础交易存在,“真买真卖”,但“真单劣货”、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而银行只管单据,不管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出现了问题,买方的利益会受到损失。在这种欺诈行为中,卖方往往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货物为诱饵,骗取买方上当。
3 进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防范
企业新型支付结算工具风险防范我国的进口企业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3.1 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做好资信调查。可以通过贸促会驻外机构、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或外国合作银行、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出口商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对开证行应有所选择,以防止国际威望不高、国际结算水平较低的银行碰到问题缺乏处理能力。
3.2 严格审单。进口商除应审核单证、单单是否相符外,更应侧重单货是否相符、单据所填日期与货物到达时间是否合理,如果发现提单有倒签的可能,可以查询航海日记,把握证据后向出口商和承运人索赔。
⒊3 针对不同的客户,申请开立不同条款的信用证。签订大宗商品进口合同时,在信用证中应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商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例如,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以保证货物的质量。
对于不太了解的出口商,合同金额不宜过大,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只要出口商尚未获得偿付,进口商便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法院的止付令,同时也令欺诈者心虚、知难而退。
3.4 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己方对船公司的选择权。在选择价格条件时尽量以F组贸易术语成交,由己方租船订舱。这样,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且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防止出口方和船方相互勾结,也可以派人到装货港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的货物欺诈。
在非己方办理运输的情况下,如对运输船只存有疑问,应委托船公司、银行或国际组织协助调查船只情况。
3.5 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操作制度,提高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企业应向业务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机会,积极了解银行新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并提倡以电子提单进行交易。业务人员自身也要不断学习和了解各方面的信息。
支付系统风险有哪些?危害和在?如何控制和防范支付系统风险?
支付系统是一国金融基础设施企业新型支付结算工具风险防范的核心内容,是
连接商品交易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血脉”,也是风
险传递的主要渠道。本文结合山西省推广应用支付
系统的实践,指出了各类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从
法律法规的完善、信贷机制的灵活性和系统的安全
投入等方面提出防范支付系统风险的对策。
一、支付系统风险类型及表现形式
支付系统风险是指影响支付系统平稳运行的
各种不利因素发生的不确定性。国际清算银行《关
于重要支付系统的核心原则》认为支付系统存在以
下风险企业新型支付结算工具风险防范:一是信用风险。系统中某一方到期时或在
以后任何时候不能全额结算其在系统范围内的债务
所构成的风险。二是流动性风险。系统中某一方在
期满后某个时间可能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其在系统范
围内的债务,但在预期的时间没有足够资金结算其
在系统内的债务所构成的风险。三是法律风险。导
致或恶化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的不合理的法律框
架或法律不确定性所构成的风险。四是运行风险。
导致或恶化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的操作因素,例
如技术故障或者运行错误所构成的风险。五是系统
性风险。某个参与者不能结算其债务或者系统本身
的破坏,可能导致其他系统的参与者不能在期满时
结算其债务所构成的风险。这种破坏会导致更大范
围的流动性问题和信用问题,从而可能威胁到系统
稳定或者金融市场的稳定,即多米诺骨牌效应。
在我国支付系统运行初期,支付系统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运行风险,集中来源于系统设计或应急
机制方面。下面根据山西省上线运行支付系统的实
践,说明各类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律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来自制度建设滞后且
不完善。目前人民银行总行虽制定了《大额支付系
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
理办法》(试行)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试行)、《小额支付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
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抵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但未明确规定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各地自行制定岗
位职责不尽统一,造成会计人员在办理实际业务时,
缺乏有效依据,不利于上级行实行统一管理,存在
一定的安全隐患。
运行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技术风险和操
作风险。技术风险是由于系统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网
络中断、设备故障等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概率,主
要有设备、系统设计和应急方面引发的风险。而操
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管理不充分或不到位,或职员
操作失当特别是对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还不能熟练
掌握的前提下而带来的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来自于:一是会计集中核算系
统没有设置自动签退功能,如操作人员长时间不操
作系统或忘记签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企业新型支付结算工具风险防范;二是会
计集中核算系统虽然在一定期限内提示更改操作员
密码,但并不强制要求更改为不同的密码;三是无
操作员重复登录限制功能;四是大额资金汇划无主
管的审核功能,特别是对县级网点的原始信息监控
难以到位;五是系统中有些重要事项可以由业务主
管独立完成,不符合风险控制的原则;六是所有的
联行查询查复业务由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影响资金
周转速度。七是只有网点的记账员和复核员才能见
到原始资金汇划凭证,联行柜无法将发出的业务与
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增加了联行的风险控制难度。
八是自动入账功能缺乏风险控制。九是网点打印接
收联行柜处理的转汇业务的“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回
单)”上无收款人记账账号,网点有时不能明确知
道该笔账务记到何处,容易引发资金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有:一是系统的异常提示引发
的操作风险。如在发送大额往账时,系统会有些异
常提示让操作人员误认为提交失败,就再次提交,
导致重复发送。在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
中也曾出现类似情况,如系统提示“系统调用错误”,
也会使操作人员误认为系统记账失败,重新发出该
笔业务,从而导致清算账户重复记账。二是操作人
员业务水平不高引发的操作风险。由于支付系统处
于运行初期,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加
之大部分基层操作人员未经过系统的培训,对具体
业务操作和相关规定不熟悉,尤其是对突发事件或
异常事件的处理,很容易出现操作差错,不但影响
业务处理效率,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可以说,以上风险均是由客观因素决定的,
而道德风险却与人的主观思想密切相关。在当前
支付系统各项规定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道德
风险无疑成为各种风险中隐蔽性最强、危害性最
大的风险。
二、防范支付系统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确立了人民银
行作为支付结算体系的组织者、管理者、监督者的
法律地位。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运行
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关于支付系统的管
理办法、业务处理办法、业务处理手续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建设仍落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发达国家
都建立了支付系统方面的法律,有综合性的也有专
门性的,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4
A编的标准,借鉴加拿大、比利时等国家制定一部
误发送或重复发送的支付业务,在接收清算行已贷
记接收人账户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处理手续规定:
接收清算行向发起清算行发送拒绝退回的应答信
息,对拒绝退回的业务,由发起行或发起人与接收
人协商解决。但在实际协商解决中,接收清算行为
了维护其客户利益,以“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
配”为由不予配合,造成协商解决困难较大。因此
建议: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在相关制度
中明确各清算行无条件积极配合的义务或责任。
(三)以控制流动风险和信用风险为重点
尽管各国的国情不同,风险防范的制度安排
不同,但风险防范的重点都是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我国大额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
主要有:排队机制、日间透支、自动质押融资、“清
算窗口”、高额罚息贷款、对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
制和借记控制。具体为:国家处理中心(NPC)对
清算账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进入排队处理,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可以选择使用自动质
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日间透支限额,在预定的时
间,NPC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
打开清算窗口,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
者筹措资金,在清算窗口关闭前,NPC退回仍在
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
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同时,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
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
账户余额情况,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
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
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
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
制和借记控制,根据清算账户行的信用状况核定其
日间透支限额。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仍未启用日间透支功能。
目前各金融机构虽与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签订
了高额罚息贷款协议,但人民银行总行设定了预
留贷款规模,当透支额度大于预留贷款规模时,
必将引发流动性风险。建议人民银行总行认真研
究高额罚息贷款的可操作性,由市场化运作,实
行按需分配,增强可操作性,有效防范资金不足
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为了防止业务“死锁”,提高支付效率,
小额支付系统对多个直接参与者间的排队支付业
务,采取多边撮合机制。当直接参与者出现流动性
或信用风险时,CNAPS就可以动用其全额或部分
抵押物清偿其对其他参与者的债务,既保证最终清
算又避免了人民银行的垫资风险。
四)防止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作为支付系统的监督者,各国中央银行特别
关注系统性风险。当一家参与者不能按时偿还其债
务可能引起其他多家参与者到期也不能偿还债务,
从而引发更为广泛的财务困境,危及支付系统甚至
实体经济的稳定性。各国中央银行对限制大额资金
转账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特别关注,因为随着交易
总金额的增加,总的风险暴露也倾向于增加,因此
大额资金转账系统的潜在风险经常比零售资金转账
系统大得多。可见,各种风险的恶化都会最终引发
整个支付系统的崩溃,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和
金融稳定。因此做好各种风险的防范是防止系统性
风险的根源。在我国除CNAPS外,商业银行行内
汇兑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国库
集中核算系统(TBS)、同城票据清算系统都已或
即将与CNAPS相连接。支付系统应适时对每一个
外接系统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各外接系统潜在的风
险特点,分别制定统一而又有特色的风险管理措施,
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整体金融秩序。
银行支付结算的风险及控制
银行支付结算的风险有多重企业新型支付结算工具风险防范,如在支付现款、处理凭证、承兑票据、划拨资金等过程中出现的错账、短款、违规、挪用和延压结算资金等企业新型支付结算工具风险防范,这些失误通过有效的管理和业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可以避免的企业新型支付结算工具风险防范,此外还有很多客观原因造成的风险。
拓展资料:
银行会计制度是规范银行会计行为的准则。会计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执行不力就会发生会计风险。外部风险主要表现在金融诈骗、政策性亏损给银行造成的损失企业新型支付结算工具风险防范;内部风险由会计主体主观和客观因素引发。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已渗透到银行会计结算工作的各个环节,其表现形式也呈多样化。结算业务是通过银行提供各种支付结算的手段与工具,为客户实现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转移。只有商业银行产生对票据的需求,才能完成对资金的供给,否则交易无法实现。票据业务岗位职责不明确,重点岗位监督管理以及内部检查不严,对内部违规发展票据业务缺乏有效监督,甚至采取默许的态度。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支付业务逐渐增加,以票据为主要支付手段的结算业务也给银行带来企业新型支付结算工具风险防范了诸多的风险。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操作风险意识淡化,政治思想工作薄弱。从银行会计结算部门内部发生的各类案件中不难发现,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是发案的根本原因。一些基层分支机构人手配备不足或随意抽调会计人员应付紧急任务,使结算业务相互制约机制不落实、出现真空或漏洞,被犯罪分子伺机作案。操作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上级对下级、主管对基层人员、事后监督岗对会计操作岗的各项检查并未严肃认真进行,而是成了例行公事,导致一些支付结算案件长期隐藏。人员配备不到位、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特别是一些基层分支机构人手配备不足或随意抽调会计人员应付紧急任务,使业务相互制约机制不落实、出现真空和漏洞,被犯罪分子伺机作案。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上级对下级、主管对基层人员、事后监督岗对会计操作岗的各项检查并未严肃认真进行,而是成了例行公事、使一些内部案件长期暴露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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