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跟大家探讨下银行卡属于非现金支付工具吗,以及银行卡是非现金支付工具对应的知识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以备日后需要哇。
本文快速导读目录:
- 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 )。a本票b银行卡c
- 2、非现金支付方式有哪些
- 3、什么是非现金支付工具
- 4、银行卡属于支付手段吗
- 5、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什么?以下多选。
- 6、非现金支付工具有哪些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 )。a本票b银行卡c
答案为 A\B\C\D
非现金支付工具是相对于现金而言,传达收、付款人支付指令、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和货币资金转移的载体。我国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以汇票、支票、本票及银行卡为主体,以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以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为补充。
非现金支付方式有哪些
大概有银行卡、票据、电子支付。其中票据又分为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本票等;
银行卡主要是指我们的POS刷卡,AMT转账等方式;电子支付涵盖了互联网支付和手机移动支付,包括网银支付,扫码支付,手机银行等。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金支付管理是指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的监督管理以及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的监督和稽核。现金支付的管理机构是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和开户银行。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可见,现金支付管理包括两部分:一是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进行的监督管理;二是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实施的监督和稽核(《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
法律责任;(1)开户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①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②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③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④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2)开户银行的法律责任。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3)开户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非现金支付工具
非现金支付工具就是以汇票、支票、本票、银行卡等以转账支付为主要交易手段银行卡属于非现金支付工具吗的工具。
银行卡属于支付手段吗
银行卡不属于支付手段,只是实现支付手段的媒介。
一、支付手段的含义:
1、货币被用来清偿债务或支付赋税、租金、工资等,就是货币支付手段的职能。
2、支付手段是随着赊账买卖的产生而出现的,在赊销和赊购中,货币被用来支付债务的。
3、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购买的主要是服务。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以是分次交付的,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可以分开的。或先交钱,后服务;或先服务,后交钱。
二、银行卡的含义: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邮政储汇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
三、支付手段的多样性:
1、现金支付。
1)现金支付的优点:简单易用,便捷,直观,适用于低价值的交易。
2)现金支付的缺点: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额现金携带不便,安全保管费用高。
2、邮局汇款。银行汇款或邮局汇款是一种传统支付方式,也是目前为止电子商务支付方式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3、银行转账。
4、电子支付方式。电子货币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以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支付功能的货币。电子货币支付方式与传统货币相比,具有简便,安全,迅速,可靠,小额支付等特征。电子货币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电子现金。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什么?以下多选。
答案为 A\B\C\D
非现金支付工具是相对于现金而言,传达收、付款人支付指令、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和货币资金转移的载体。我国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以汇票、支票、本票及银行卡为主体,以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以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为补充。
非现金支付工具有哪些
工具方式如下:
1、票据可分为商业汇票、银行支票、银行本票等,均可作为转账,汇款的支付手段。
2、通过储蓄卡和信用卡在POS刷卡,AMT转账等。
3、电子支付涵盖了互联网支付和手机移动支付,包括网银支付(闪付功能,NFC云闪付),扫码支付(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手机银行甚至现在的刷脸支付。
以上电子类快捷支付方式,央行都是趋向于鼓励的;根据支付方式的改变,可能会带来更加深刻的变化。
拓展资料:
电子支付的基本特征
1、数字化的支付方式
电子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而传统的支付方式则是通过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款项支付的。
2、开放的系统平台
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即因特网)之中;而传统支付则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中运作。
3、先进的通讯手段
电子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如因特网、Extranet;而传统支付使用的则是传统的通信媒介。电子支付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一般要求有联网的计算机、相关的软件及其它一些配套设施;而传统支付则没有这么高的要求。
4、明显的支付优势
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PC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支付费用仅相当于传统支付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
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又称“网上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且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狭义上的电子支付手段仅指电子货币,而广义上的电子支付按方式分类可以分为因特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和非因特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前者包括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后者是指自动柜货机atm、销售终端p.o.s 。
电子支付系统(electronic payment system)是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快捷性和“无纸化”、“虚拟化”、“技术依赖性强”等特点,对传统法律,特别是民商法中的合同法、票据法等部门法律规范带来了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技术界与法律界共同努力修改原有的或设计新的规范与制度,而且需要通过电子支付发展的实践来检验这些规范和制度。本文不就电子支付所涉复杂的民事法律诸问题进行全面探讨,仅就电子支付所涉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系列,诸如规则原则、责任范围及承担方式作一些理论上的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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