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律师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案 律师 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1、为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提供咨询100-200元/次; 2、 代理 申诉 和控告1000-3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 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侦查阶段(含申请 取保候审 )10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 (3)审判( 一审 )阶段1500-4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 二审 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信用卡诈骗罪 律师收费标准 。 1、案件的具体情况 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 共同犯罪 ,是一罪还是数罪 ,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犯罪事实,等等。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着法律事务的难易 程度和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确定律师费的首要因素。 2、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不同的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会有不同的要求,最典型的莫过于侦查阶段的会见次数,有些委 托人会要求律师在案情需要的会见次数外,增加不必要的会见次数,这会直接增加律师的工作 量和其它成本支出,从而导致律师费增加。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3、律师的具体情况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差异,决定了其工作价值的差异,收费方面也有差异,律师的具体 情况,是确定律师费的关键因素。就像医院中的医生,专家医生比一般医生收费高。一般来讲 ,专业化程度高的律师,经验丰富的律师,专业研究深入的律师,工作含金量高,办案效果更 有保障,律师费也会更高。 律师费是否合理,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考量,不应该以“一般收费多少”作为衡量标准。律师 费的高低,是选择律师的一个考量因素,但不应该是决定因素。如果根据价格选择律师,甚至 一味“挑便宜的”,最后会得不偿失,毕竟案件结果关系您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 信用卡诈骗罪行为表现包括哪些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 身份证 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4、进行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 刑法 》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用卡用户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信用卡诈骗的人也越来越多。信用卡诈骗请律师的费用,是根据案情的难易和诈骗金额的多少绝决定的。在这里强调一下,当今社会,信用高于一切,信用卡跟个人的信用挂钩的。
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相关对策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卡已成为当今世界广泛流行的一种新型支付手段和消费信贷结算工具,是银行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提取现金的重要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就可以在暂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得到某些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活动,也可以任意支取、转帐卡内现金。然而,由于信用卡业务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信用卡使用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给银行或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近年来,信用卡诈骗发案越来越多。就此,笔者结合当前信用卡诈骗状况,参考相关资料,谈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 一、现阶段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讨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是目前信用卡诈骗中最普遍的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为了诈骗成功,作案手段十分狡猾,他们使用信用卡透支时,在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商点频繁使用、取现、或者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骗得银行工作人员信任后,办理信用卡,然后大肆进行透支。具体包括:1、蓄意逃避银行授权,同一日内在同一城市的数家甚至十数家储蓄所多次授权限额以下进行提现。2、多头办卡,逐张恶意透支。犯罪人分别从多家发卡银行中领取信用卡,然后在短期内突击提款、购物、消费。3、办理信用卡假挂失后,立即到特约商家疯狂消费或到取现网点疯狂提现。4、持卡人与商户串通,对同一笔交易采取分单压印、差额付现等手段,逃避监管而恶意透支。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给别人代为保管,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未经持卡人同意,用信用卡消费或透支现金进行诈骗活动即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在:1、非法骗取他人身份证,然后以他人身份证作为申请人和担保人,申领信用卡冒用。2、利用某种装置使自动取款机吞卡。被做了手脚的自动取款机会吞食信用卡,而不管输入的密码是否正确,信用卡是否有效。等取款人一走开,犯罪分子就会将套在取款机上的作案装置以及吞进取款机的信用卡一起取出,然而使用信用卡作案。3、信用卡丢失或遗忘而被犯罪嫌疑人冒用或诈骗的行为。4、银行职员利用工作之便,以伪造或修改记帐凭证、更改电脑帐户资料等手段直接冒用持卡人使用。 (三)使用伪造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犯罪嫌疑人在没有银行存款的情况下,利用工作或别的途径,窃取空白信用卡,进行伪造骗取财物;或者在甲地银行伪造一份信用卡存款单,谎称存款若干,而后到乙地银行取款进行诈骗活动。即犯罪嫌疑人秘密窃取合法持卡人的基本资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非法制造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1、利用信用卡终端打印的收据复制伪卡,并进行诈骗。如人们利用信用卡购物后,往往随手将信用卡接收机打印的收据抛弃。不法之徒利用收据上记载的信用卡号、持卡人姓名、信用卡的有效日期等信息,复制伪卡作案。2、“克隆”信用卡,冒领作案。犯罪嫌疑人先以有廉价商品出售为由,获取受害人卡号、密码资料后,随即通过一定的科技手段“克隆”伪卡,进行取款、转帐,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资金。3、从网上购物窃取信用卡号码。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购物或消费时必须输入信用卡号码,电脑黑客会从网上公司的客户管理处窃取客户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并利用这些资料进行犯罪活动。4、犯罪人或犯罪组织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非法制造假卡,或是非法凸印、写磁,或是非法对已发行的真信用卡的凸印内容部分或全部烫平重新凸印,或是非法修改作废的信用卡的磁条内容,以此伪造的假卡自己或转卖他人使用。有的在ATM上提现,有的到大商场大肆购物,有的使用假卡进入高档娱乐场所“消费”。 (四)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信用卡到期限自动失效、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因挂失而作废、丢失的信用卡,这类情况经常发生,有的是被盗,有的是遗失,持卡人就面临着丢失的信用卡可能被他人冒用,而银行同持卡人的办理手续需要一段时间,此时产生了一个“时间差”,少数不法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差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二、信用卡诈骗的特点 1、作案工具:信用卡。其中,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信用卡多来源于香港、台湾等地区。这些伪造的信用卡几乎都是香港、台湾等地的不法分子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制作而成,制作精良,几乎可以以假乱真。据查,上述伪造的信用卡是由不法分子采取窃取合法持卡人资料等方式伪造而成之后,又以销售或者合作等方式交由其他不法分子伺机作案。 2.作案方式:团伙作案、流窜作案居多。除恶意透支外,其它方式的信用卡诈骗多为数人勾结,各自分工,骗得财物后各自分赃。有些是电话谎称受骗者的银行卡被消费,然后告诉其相关电话号码,犯罪嫌疑人冒充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指导受骗者将存款转入其银行卡内而被骗;有些是骗取受骗者信任,以做生意为由,在其到银行存取款时窥看其密码后,将信用卡偷走盗取卡内现金;有些是寻找大商场或珠宝行等商户情况较熟悉的无业人员,利用他们持卡至上述商户刷卡消费,骗取黄金饰品、移动电话等贵重商品。 流窜作案的方式在信用卡诈骗中也占较大比重,这无形中增加了侦破打击的难度。这部份人群流动性很强、发案处所的不确定性,给侦查带来很大难度。作案得逞后迅速逃离现场,据受害者反映的体貌特征很难及时捕获到犯罪嫌疑人,此类不法人群具备相当程度的反侦查意识,被抓获归案后一般都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加之所得赃物早被转移,只凭一些间接证据和受害人辨认很难将其绳之以法,使侦破陷入困境。 3.作案时间:相对集中。由于不法分子要将信用卡内的现金转入他帐户,或将受害者的信用卡内现金全部取走,便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作案过程,以免被发现,此外还有许多作案对象大多是发卡机构授权的特约商户,犯罪分子大多要在短时间内连续持伪造的信用卡至大型商场、珠宝行或者是高级娱乐场所等特约商户疯狂购物、消费或者提取现金,才能达到诈骗的目的。 三、信用卡诈骗的成因 我国和国外通行的“后付卡”制度(可先办卡使用以后再补足款项)不同,我国银行开办的信用卡一直实行“先付卡”制度,即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需要在信用卡账户上存入一定数量的起用金以备进行一般的消费和支取。这种制度本身已经降低了信用卡诈骗的风险,而且有的信用卡在使用时还要求出示持卡人的身份证件,这又对信用卡诈骗行为起了很大的防范作用,但为什么还有大量这样的犯罪发生呢?其主要原因是: 1、从犯罪人的心理方面说。贪欲是人类本性的潜在的一个弱点,只要遇到适当的时机,贪欲之心就会超越人的理性和理智,使人产生犯罪之心。信用卡本身以个人信用为基本,具有非及时结算和可以透支的特点容易使犯罪人轻易得手。这种特点结合贪欲就会动摇人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人就可能走向犯罪之路。 2、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极具流窜性,而且往往打时间差。在我国一些信用卡管理系统不完备的地方,从用户申报信用卡挂失到特约商户接到止付令有时需两三天甚至更长时间,这样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由于信息沟通的不及时。对于信用卡的真伪、是否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况,发卡机关之间也难以迅速进行信息交换从而对存在的风险难以发觉,以至产生巨大的隐患。 3、发卡行管理疏忽。一些银行经办人员在受理办卡申请业务时,由于熟人介绍或经验不足、业务不熟练、警惕性不高没有对申请人按规定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就核准发卡;同时不少发卡行防范意识不强,认为信用卡发出了,银行多了一份信用卡使用手续费的收入,但却很少主动对持卡人进行随后的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和跟踪服务,这样都导致信用卡欺诈风险的增加。 四、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是要深入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及报刊杂志等媒体、等形式进行宣传,及时让广大群众了解犯罪分子行骗伎俩,提高群众防范意识。金融部门应加强对办理、使用信用卡的风险、责任的宣传,要使广大群众了解信用卡的转帐结算、存取现金、购货消费及正常善意透支功能的使用方法和各种类型的信用卡诈骗,自觉养成遵守信用卡章程,恪守信用,并且提高防范意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分子可资利用的空隙。 二是要利用信息导侦,严厉打击种类信用卡诈骗。依靠科技力量,充分运用情报信息资源,树立信息导侦理念,提高网上作战能力,针对诈骗犯罪的流窜性、群体性特点,广泛收集诈骗案件信息进行网上研判,加强诈骗案件串并案工作。建立本辖区诈骗“高危人群”刑嫌档案,录入警务综合运用平台,为巡逻盘查、旅馆清查、侦察破案发挥最有效作用。严厉打击一批信用卡诈骗犯罪嫌疑人,让妄图信用卡诈骗的人群不敢踏入法律的禁区。 三是要加强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性。发卡行可以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在鉴别持卡人身份反面,如使用激光签名、个人身份识别代码等技术,准确认定审查出持卡人是否是发卡行登记的真正用户,还应该全面推广带有微电脑芯片的智能卡的使用,提高了信用卡使用的安全程度。 四是要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借信息化建设的东风,建立发卡行和警方之间共享的网络系统,定期交换情报资料,通报不良持卡人的情况及交易活动,提出相关的建议对之加强防范,同交换信用卡欺诈的信息,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将可能发生和已发生的欺诈事件通报警方以便防范和及时打击犯罪。同时,警方也要通过警方和发卡行之间的在线网络及时通报自己所掌握的情报信息,做到及时的沟通联络,确保信息交流的通畅和准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综上所述,打击和防范信用卡诈骗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我们大家来齐抓共管,它需要各部门配合协作,是一个长期性的社会工程。要防范信用卡诈骗的发生,就要从经济角度去分析犯罪分子犯罪的思维过程,研究影响、阻止其犯罪的手段,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信用卡的欺诈案件,震慑犯罪,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的稳定,确保信用卡市场繁荣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不受侵犯。
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了,可是被抓了怎么办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 检察院批捕 ,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搜索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 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 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 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 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 不服一审判决 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 退回检察院 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 申请取保候审 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信用卡最新立案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 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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