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信用卡新规定
信用卡新规于 元旦 ,也就是2017年的1月1号开始执行,2017年1月1日起实行的信用卡新规我们有必要了解清楚。下面是我精心为你们整理的关于信用卡新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
信用卡新规定
1.透支利息最高每日万分之五
《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日利率万分之五则变成上限,而下限则在万分之五上打七折,即万分之三点五,选择透支利率最低的银行自然可减少利息支出。
提醒:此外,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都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所以,选择银行很重要。
2.滞纳金改名"违约金",还多少可商量
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在信用卡新规中,央行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但这并不等于还不上也不用罚钱,而是改为由银行收取“违约金”。
提醒:持卡人有机会“货比三家”。申卡时一定要比较一下银行“违约金”收取的比例问题,挑选最划算、最经济的银行。
3.ATM机取现额度每卡每日最高1万元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新规完善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ATM机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
提醒:办卡前一定要了解现金提取额度、现金转账额度及手续费标准,更重要的是应了解银行是否允许用信用卡给微信、支付宝充值,这可以让持卡人使用更多的透支额度。
4.免息还款期或将超过60天
5.银行自主决定最低还款额
6.信用卡被盗刷,要予以合理补偿
新规鼓励发卡银行通过商业 保险 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对持卡人的非本人授权交易(盗刷)予以合理补偿,以保障持卡人权益。
信用卡实施的新规
1.同一银行异地取现转账免手续费
为降低居民转账成本,9月30日央行发布的261号文件规定,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也就是说,最迟到2017年1月1日左右,市民在同一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异地取现、转账都将免费。
2.每家银行只能办一张储蓄卡
按照央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根据央行方面的解释,个人结算账户中的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 渠道 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同时,央行也把支付账户分成了Ⅰ、Ⅱ、Ⅲ类。
3.ATM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
12月1日起,ATM、手机、网银的转账有点麻烦了。在ATM机上转账的话,不管你选择的是实时到账、普通到账还是次日到账,都要24小时以后才能到账,转错账、被骗了可以追回钱,不过也要提防新骗局哦!
4.微信、支付宝等限制转账金额
一、银行和支付机构与客户事先约定限额和笔数。超过限额和笔数的,银行账户转账应到银行柜台办理,支付账户则不得办理。
二、强化安全验证方式。除向本人同行银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
三、设置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日累计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和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5.半年无交易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据公安机关反映,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购账户、假冒开户后,一些账户不会马上启用,而正常情况下,个人开户后一般会立即启用,长期不用账户应作为异常情况引起高度关注。
在央行出台的新规中,还规定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所有业务,待单位和个人重新向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业务。
6同一手机号码对应同一身份证
目前,随着手机短信验证码、短信余额提醒和重要事项通知等功能的使用,手机已经成为银行和支付机构验证个人身份和保护个人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信用卡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二十二、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2022年7月7日,信用卡出新规,负债人必看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升信用卡业务惠民便民服务质效,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围绕群众投诉反映突出问题,《通知》针对性做出规范。例如:
发卡环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冒欺诈办卡、过度办卡等风险,对单一客户设置本机构发卡数量上限。
金融机构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卡率超过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同时,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
营销方面
金融机构要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以及使用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确保客户注意和理解条款内容。
在信用卡客户身份核验和办卡意愿核验等关键环节,积极采取录音录像或其他有效措施完整客观记录和保存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
金融机构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催收环节
要求规范催收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同时,要不断加强催收能力建设,降低对外包催收的依赖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在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加强分期及息费管理
目前信用卡业务投诉的另一焦点是乱收费,尤其是一些银行信用卡擅自开通分期业务,消费者刷卡一定额度就“被分期”,产生大量息费。
新规补充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为客户提供已签订合同信息查询渠道、以有效方式通知客户还款和逾期等信息、提供委外催收机构信息等。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
针对分期业务息费《通知》专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
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为了防范业务风险《通知》还要求,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银行不得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
存量业务两年内完成整改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特别是提出32处“不得”、1处“严禁”,是对我国信用卡业务的一次全面规范。
相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通知》还完善了过渡期安排。《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存量业务的过渡期则为2年,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并在6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等工作。
信用卡新规出台,哪些规定与我们的生活有关?
信息卡对于很多人来说应该是非常熟悉,大多数人都在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信用卡是属于一种消费贷款类的银行卡,在人们手头比较紧的时候,先用信用卡来刷卡进行消费,等到第二个月的时候再还钱,极大的缓解了人们的经济负担。在近期,相关管理部门为了让信用卡业务发展的更加规范,出台了一些信用卡新功能,有几个规定与我们的生活有着很大的关系。
第一、在新规出台以后,信用卡的总授信将会设置有上限的额度。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银行不仅让自己的业务员给人民群众发放信用卡,还和其他的第三方机构有一些合作。比如银行会通过各种各样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联合发行信用卡,这就导致有很多人会在不同的机构申请多张信用卡。再加上每张信用卡都会有一个新的额度,这也就导致很多人的信用卡出现授信过度的现象。在设置了信用卡的总授信之后,不管办理再多的新卡也是没有用的。
第二、新规中表明不可以用信用卡来偿还贷款或者是使用信用卡来进行投资等,简单来说就是不可以用信用卡来以贷养贷了。在之前有很多人还不上贷款的时候就想着办理一张新的信用卡,来用信用卡额度tx 来偿还旧卡的金额。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对的,很可能就会让自己有着逾期的风险。甚至有些人还会用信用卡里面的钱来进行炒股,可想而知,如果一旦出现亏损,就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
第三、新规里还表明在审核债务记录上要变得更加严格。在之前的时候,有些人在一家银行办的信用卡,但是额度用完了,所以又去其他的银行办信用卡,就存在有多头借贷的一种现象。在新规出台之后,银行就要严格的审查持卡人的债务记录,如果存在过多的债务,就无法办理新的信用卡。
信用卡资金用途新规定
信用卡资金用途新规定
信用卡资金用途新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客户的资信审核,对经查在不同机构存在多项债务记录的客户,应当从严审核,严格防范多头借贷风险。信用卡资金用途新规定。
信用卡资金用途新规定1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监测和管控信用卡资金实际用途。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通知》共八章三十七条,重点治理以下领域问题:
一是严格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部分银行存在息费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模糊实际使用成本,不合理设置过低的账单分期起点或不设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实施自动分期等问题,增加了客户准确理解和判断信用卡使用成本的难度,甚至加重客户息费负担。《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展示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统一采用利息形式。违约或逾期客户负担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不得通过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负担。同时,明确要求银行必须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二是强化治理信用卡过度授信。部分银行信用卡授信管控不审慎,不能严谨评估客户的资信状况,造成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经营风险,不合理推升客户杠杆水平。《通知》要求银行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防范跨行不合理叠加授信。
三是督促转变信用卡粗放发展模式。部分银行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通知》要求银行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信用卡比率不得超过20%,整改后仍超出该比例的银行不得新增发卡。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
四是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信用卡领域的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营销宣传不规范、投诉不畅、不当采集客户信息等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必须充分披露用卡风险、投诉渠道和解绑程序等,并强化客户数据安全管理。
五是严肃规范信用卡外部合作行为管理。
信用卡资金用途新规定2
中国银保监会12月1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不得对分期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对单一客户设置发卡数量上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者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者主要考核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冒欺诈办卡、过度办卡等风险。对单一客户设置发卡数量上限。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严格控制占比。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政策法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限制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信用卡绑定支付账户等其他账户时应当尊重客户真实意愿,并提供同等便利程度的解除绑定服务。对客户申请销卡的,应当在确认无未结清款项后,及时完成办理。应当实施严格的信用卡营销行为管理。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投资等领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客户的资信审核,对经查在不同机构存在多项债务记录的客户,应当从严审核,严格防范多头借贷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严格审慎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动态管理,至少每年对信用卡客户的授信额度实施一次重新评估、测算和确定。对于风险状况明显恶化的客户应当及时采取调减授信额度等措施。对调升授信额度的客户应当重新进行授信审批,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调升授信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设置调升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合理设定授信额度临时调升的幅度、次数、时间间隔和有效期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监测和管控信用卡资金实际用途。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的监测分析,持续优化交易监测规则,提升预警能力,持续有效防控各类欺诈风险。依法完整记录、保存信用卡交易等信息,并持续满足我国境内金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要求。未收到收单机构应当按规定发送的交易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等相关机构。对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限制措施,控制信用卡资金风险。
不得对分期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为客户办理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以简明易懂方式充分披露分期业务性质、办理程序、潜在风险和违约责任等,并由客户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确认知晓。应当与客户就每笔分期业务单独签订合同(协议),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者捆绑签订。信用卡分期资金需划转至客户本人账户的,应当划转至除信用卡之外的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预借现金业务进行额度和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不得对分期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不得仅提供或者默认勾选一次性收取全额分期利息的选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潇湘晨报综合
信用卡资金用途新规定3
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第三季度末我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66亿张,授信总额度高达15.59万亿,信用卡卡均授信额度2.43万元。
7.66亿张的信用卡,很多人可能感觉并不是很多,因为按照14亿的人口数量计算,人均也就0.5张左右,但是我们要知道信用卡不同于储蓄卡,信用卡申请是有年龄限制的,申请人年龄要求在18周岁至60岁之间,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实际上一些未成年人和一部分的退休老人是没有信用卡的,这样算下来,基本上18岁-60岁之间的成年人都持有一张左右的信用卡。那为什么信用卡发卡量会这么多呢?
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银行放低了申请的门槛,信用卡业务对银行来讲是利润的一大来源,银行之间为了争夺客户,不断的降低申请门槛,以前银行对于申请信用卡的客户资质要求很高,但是现在却一直在放宽准入门槛,这对于一些缺钱的客户来讲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所以信用卡的发卡量就不断增多,个别的人甚至持有十几个银行的信用卡。
上面我们也提到了信用卡的卡均授信额度达到了2.43万元,如果是持有多张信用卡,那么总的授信额度可能就能达到几十万。对于自制能力强或者收入高的人来讲,可能问题不大,但是对于那些自制能力差、收入水平又低的人来讲可能就是灾难了,这些人很容易就会出现逾期,最终成为失信人员。
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第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就达到了906.638亿元,而要知道2010年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的金额还不到80亿元,短短10年时间就增长了十几倍,并不是好现象,所以为了遏制住这种现象,央行和银监会对信用卡也是不断的加强监管,比如12月16日银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而这次的信用卡监管新政重点治理的主要就是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授信过渡问题,每一家银行都喜欢优质的客户,所以只要有优质的客户申请信用卡,那么一般都很容易就能通过,而有些客户就利用这个“漏洞”,同时在多家银行申请多张信用卡,那么总的授信额度就变得很高,比如一家银行给的额度是5万,那么10家就是50万。
而银行给5万的额度是认为该客户有能力归还,但是多家银行都给了5万额度,那么就超过了这名客户的归还能力,就很容易会出现逾期,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银监会明确要求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防范跨行不合理叠加授信,所以以后客户在申请信用卡时,额度可能会受到限制了,在额度满了之后,就没办法再申请到信用卡了。
第二就是限制信用卡资产偿还贷款,拿去投资等,信用卡发卡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客户消费,并不是让客户用来还贷款、投资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持卡用户却存在“以卡养卡”或者套【现】还贷、投资等行为,这明显违背了信用卡的发卡初衷,所以这次银监会也是发布了规定,要求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当然这次监管对银行也要提高了要求,明确要求银行必须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不要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
信用卡是一个好东西能解决我们生活中的很多问题,但我们也要合理规范的使用信用卡,不要老想着钻漏洞,因为钻着钻着很容易会让自己陷入进去,毁了自己。
关于信用卡新规怎么用和法律对信用卡新规定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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