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投诉量呈攀升趋势,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这和信用卡违约的情况有关,同时也和银行的催收情况有关。
每当我们谈到信用卡投诉的问题的时候,很多人会第一时间想到银行的问题。事实上,银行在催收的过程中确实会存在不当之处,用户的用卡情况也存在逾期的行为。对于我们用户来说,用户需要管理好自己的现金支出,最好不要出现过度透支信用卡的情况,尽量不要让信用卡影响到我们的正常生活。
一、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这是关于信用卡投诉的问题,随着信用卡违约事件的不断增多,我们发现信用卡投诉量在进一步攀升。多数投诉信用卡业务的客户都是在投诉信用卡催收的问题,信用卡催收本身就比较棘手,同时也涉及到不到最初的问题,这种问题会进一步加剧用户的资金困难情况。
二、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用户的信用卡违约状况。
我们要知道信用卡违约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在情节比较恶劣的时候,信用卡违约已经涉及刑事责任了。对于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小伙伴来说,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合理控制自己的资金风险问题。有些人会陷入消费主义陷阱,有些人会因为各种生活问题而提前透支信用卡。一旦用户不能正常偿还信用卡,用户便会出现信用卡违约状况。
二、原因之二是银行的催收问题。
对于银行来说,银行不会直接对用户发起催收,因为银行需要避免法律责任,所以会把催收工作交给第三方的催收公司。因为银行并没有有效把控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催收力度,有些催收公司会对用户发起不良催收,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之所以银行的信用卡投诉量暴增,主要的原因就是第三方催收的问题。
银保监会37条新规 重拳整顿信用卡乱象 规模为王成过去
[ 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98亿张,环比增长0.97%。 ]
“分期一时爽,还款两行泪”“申请分期容易,取消难”“绑卡容易解绑难”“名下离奇冒出多张信用卡,高薪工作被搞丢”……近年来,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留下了乱发卡、乱收费、乱用卡等市场乱象。
12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对息费收取、过度授信、睡眠卡、联名卡等提出37条治理要求,重拳整顿信用卡市场乱象。
清理睡眠卡
根据央行发布的最新支付业务数据,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98亿张,环比增长0.97%。
近几年来,各大银行信用卡营销战火力十足,但对大量发卡行而言如今也面临着不良压力加大的挑战。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达到869.26亿元,环比增长6.26%,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04%。
银保监会指出,部分银行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
“过去一段时间,银行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把发卡量作为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导致了几个结果:一是可能导致了大量的无效卡出现,是资源的浪费;二是可能存在潜在风险,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会形成对银行或客户的风险;另外,大量发卡可能导致客户的准入标准下降,对一些原本不应授信的人授信,或者过度授信,都会加大银行的信用风险。”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此次《通知》对发卡管理提出新的规定,对睡眠卡占比进行了限制,以督促转变信用卡粗放的发展模式。这也意味着“规模为王”成为过去式,银行需要改进旧的信用卡经营理念。
根据《通知》,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不得新增发卡。
第一财经记者从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处了解到,监管部门对相关机构做过摸底,各家银行目前睡眠卡情况差别较大,总体范围在20%至30%左右。“20%的比例只是起点,不是终点,希望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压降后,银行都能降到这个指标,未来还会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限制标准,不断压降睡眠卡比例至更低水平。”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对商业银行来说,下一步应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和要求,对不合规行为加快整改。特别是要转变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规模和速度增长转向专业化、精细化的高质量发展。
规范息费收取
信用卡乱收费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其中的问题包括“被自动分期”“高额年费”“天价挂失费”等等。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1年第三季度,涉及信用卡业务投诉44374件,占投诉总量的50.8%。
信用卡业务收费名目较多,包括服务费、年费、分期费用,同时还存在利息、罚息等。“收费问题是长期以来信用卡投诉领域比较集中的话题,在众多收费项目中,哪些情况下收什么样的费用、收取多少费用,银行有必要跟客户进行全面清晰的展示和说明。”曾刚对记者表示,很多客户对这些情况了解不清晰,就有可能被多收、误收费用。
关于息费收取及信息披露,《通知》要求银行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平。除现金提取业务外,向违约或逾期未还款的客户收取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
针对分期业务,《通知》专门要求银行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必须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董希淼认为,应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比如,应严格落实“刚性扣减”要求,在给持卡人授信额度时,须扣除其在其他银行已获得的额度。同时,应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全面准确披露信用卡及其分期业务息费;加强外部合作机构的准入和管理,规范信用卡催收行为,切实保护好持卡人合法权益。
他还表示,对持卡人来说,一定要理性使用信用卡,做“卡神”而不是“卡奴”。平时应量入为出,合理消费,切勿通过办理多张信用卡来拆东墙补西墙。对信用卡透支一定要及时偿还,避免对信用纪录造成负面影响。
警惕联名卡变味
在当前的信用卡市场,联名卡遍地开花,联名卡市场涵盖了航空、餐饮、娱乐等各个领域。与普通信用卡相比,持卡人可以得到更多权限的优惠。联名卡的发行如火如荼,但与此同时,其繁荣背后存在的问题也让人担忧。
“部分银行过度依赖外部合作机构发卡、催收,滋生风险隐患。”董希淼称。
曾刚也表示,在现有信用卡业务中,从营销服务到贷后催收等方面都涉及大量服务商,这些合作有助于提高信用卡的受理环境,但也会导致一些风险,比如合作方和银行间法律关系不清,合作方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费的行为,是否诱导客户过度借贷、过度消费行为等等。
关于外部合作行为管理,《通知》要求,银行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对银行通过单一合作机构的发卡量和授信余额分别设置集中度指标。合作发放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应当是为客户提供其主营业务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合作内容限于联名单位广告推介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
曾刚认为,《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对合作方的管理,从准入名单到合作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对合作方的收费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安排,有助于压实在合作过程中的主体责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前,有一些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利用联名卡形式把两类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在联名卡的名义和框架下组合成了一个信贷类产品,这种产品对持卡人准确认知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主体、息费方案等造成困扰。联名卡应回归本源,在信用卡的基础上为持卡人提供其他非金融方面的权益性服务和功能,如果想搞其他的联合性金融产品,不要通过联名卡的形式。”记者从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处获悉。
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主任杨涛认为,在当前信用卡产业生态发展中,无论从发卡侧、受理侧,还是息费价格、信息保护问题,或者应对数字化冲击和国际化层面,现有机制和模式都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只有不断提升规范性,才能为生态建设不断优化“土壤”,避免各类违规、灰色、黑色现象的发生。
当银行信用卡的电话催收员有哪些困难和挑战呀?
有以下几点:
1、这是一个有难度的工作,面临的也没有一个客户是好说话的。
2、大多数是电话催收,不是面对面。
3、只有一少部分是因为疏忽或者不知道信用卡使用方法的客户才欠信用卡的,绝大多数都是消费无自制力或者纯粹恶意欠款的;
4、有多人以为你是骗子;
所以做这个行业一定要准备好挨骂和恶言相向,也要努力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不卑不亢,有理有据的完成任务。
针对信用卡投诉、催收等问题!33家银行签《信用卡自律公约》
日前从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官网获悉,协会组织33家办理信用卡业务的银行机构共同签署了《黑龙江省银行业信用卡自律公约》(简称《公约》)。公约聚焦 发卡受理审核、信用卡营销宣传、信用卡使用管理、信用卡催收、信用卡投诉处理 5个重点领域,提出40条自律条款。
发卡及使用管理方面 ,公约提出信用卡申请过程中,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同时应当对申请信用卡客户进行基础用卡安全宣传教育,明确限制用卡行业,明确告知客户要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产品。
发卡过程中,针对授信额度进行确定时,应综合考虑申请人他行已获累计信用卡授信总额,审慎核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公约还要求对信用卡消费领域进行严格限制,禁止商业经营、股票、房产投资或其他非消费性支付。
信用卡催收方面 ,公约严格了催收时间。未经同意, 严禁在晚22:00后至早8:00前进行电话、外访催收。 但债务人授权同意等特殊情况除外。按照催收当时具体情况,主动通话的频密程度应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围内。 严禁使用“呼死你”等方式频繁致电催收。
同时,公约要求 不得冒名催收,严禁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虚假身份追查债务人信息、寄送催收信函、开展催收活动 。外部催收机构严禁以成员单位身份开展催收活动。
此外,公约第二十二条表示,不得暴力催收,严禁以列入虚构的黑名单、虚构的不良信用数据库为由威胁债务人。严禁以虚假的债务数额、债务性质、债务法律后果做出误导债务人的表述。 严禁采用骚扰、恐吓、欺诈、威胁等不当手段开展催收。
信用卡投诉方面, 公约要求高度重视客户投诉管理工作,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在门户网站、营业办公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处理流程。各成员单位应当 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而对于投诉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借投诉名义谋取不当利益、扰乱营业秩序、诬告、攻击各成员单位员工、诋毁各成员单位声誉等不当投诉行为,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等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除此之外,公约表示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用卡知识公众普及教育与宣传工作,确保客户了解信用卡业务规则、收费标准、征信影响、使用要求等,引导消费者合理规范用卡。
据了解,全国首份地方信用卡自律公约是在宁波落地。2020年8月27日,宁波银保监局发文表示,将督导辖内51家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该公约中首次明确了对单户有效发卡机构数限额,对提额比例、间隔时间、收费标准均进行了规范。
《黑龙江省银行业信用卡自律公约》的签署落地标志着黑龙江省银行业信用卡自律机制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银行业信用卡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业务风险,降低客户投诉量,促进信用卡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出更加纯净、有序、规范的金融消费市场。
以下为《自律公约》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黑龙江省银行业信用卡业务的规范 健康 发展,维护信用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保障 社会 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信用卡业务实际,经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信用卡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秩序;防范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优化服务管理,维护客户利益;收费规范透明,保障客户知情权。共同促进信用卡业务持续 健康 运营和发展。
第三条 成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科学发展、团结协作、防范风险、优化服务。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及其信用卡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 约定条款
笫五条 规范营销推广方式,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信用卡营销宣传活动。不得采取向客户承诺发卡,承诺发卡额度等推广方式营销信用卡。严禁虚假宣传,尊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严格确保营销宣传内容真实。
第六条 营销宣传材料中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刷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
第七条 营销人员上岗前需要经过严格的、系统的岗前培训,营销时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刷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
第八条 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申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信用卡发卡应在充分了解客户财务状况、工作状况及消费和征信记录等信息情况下,落实亲见本人、亲见申请资料原件、亲见签名原则,为符合发卡条件并有消费需求的客户发放信用卡,应确保客户申请行为系客户真实意愿。
第十条 信用卡申请过程中,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应当对申请信用卡客户进行基础用卡安全宣传教育,明确限制用卡行业,明确告知客户要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产品。
第十二条 发卡过程中,针对授信额度进行确定时,应综合考虑申请人他行已获累计信用卡授信总额,审慎核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风险管理,设置各渠道取现业务限额。
第十四条 对信用卡消费领域进行严格限制,禁止商业经营、股票、房产投资或其他非消费性支付。
第十五条 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应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公示。持卡人有权在调整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第十六条 应提示持卡人保护信用卡卡号、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有效期和卡片验证码、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的重要性,告知使用信用卡时对上述信息保护不当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十七条 建立人性化和多样化的息费计收容错机制,通过提供容时、容差还款等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可提供在还款日前5天内(含5天)向持卡人进行短信通知等方式的还款提醒服务。
第十九条 严格信用卡业务催收管理,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或骚扰,严禁向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合作催收机构除外)透露债务人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严格催收时间,未经同意,严禁在晚22:00 后至早8:00 前进行电话、外访催收。但债务人授权同意等特殊情况除外。按照催收当时具体情况,主动通话的频密程度应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围内。严禁使用“呼死你”等方式频繁致电催收。
第二十一条 不得冒名催收,严禁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虚假身份追查债务人信息、寄送催收信函、开展催收活动。外部催收机构严禁以成员单位身份开展催收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得暴力催收,严禁以列入虚构的黑名单、虚构的不良信用数据库为由威胁债务人。严禁以虚假的债务数额、债务性质、债务法律后果做出误导债务人的表述。严禁采用骚扰、恐吓、欺诈、威胁等不当手段开展催收。
第二十三条 应审慎管理外部催收机构,切实履行外部催收机构催收管理主体责任,持续加强日常管理,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培训等方式,确保外部催收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催收作业。严禁外部催收机构将委托催收的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打击利用过度投诉等手段达到逃废债务目的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征信环境。
第二十五条 高度重视客户投诉管理工作,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在门户网站、营业办公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处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其上级机构或者总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
第二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向客户告知投诉相关事项并保留投诉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各单位制度要求,制定重大客户投诉处理应急预案,做好重大客户投诉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投诉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借投诉名义谋取不当利益、扰乱营业秩序、诬告、攻击各成员单位员工、诋毁各成员单位声誉等不当投诉行为,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等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三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加强发卡审查、用卡管理及事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反馈及处置渠道,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当手段干预或影响银行卡业务市场秩序。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成员单位互相监督,对发现的物料宣传、电梯海报等实体宣传渠道以及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渠道发布的不规范营销宣传行为的,应积极反馈至涉及单位,必要时反馈至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涉及的单位应开展自查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用卡知识公众普及教育与宣传工作,确保客户了解信用卡业务规则、收费标准、征信影响、使用要求等,引导消费者合理规范用卡。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单位,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可采取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强制培训、业内通报、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性惩罚措施,或报送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对其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由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成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 本公约由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关于信用卡投诉管理面临新的挑战和投诉 信用卡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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