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整理分享关于信用卡诈骗新规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办信用卡诈骗案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收藏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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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了,会不会坐牢?
信用卡不还款要坐牢?估计这事情说的有点严重,但事实上确实有不少人因为信用卡逾期还不上而被法院判刑了的。
我们先来看2个实际的案例。
案例1:
萍乡一贸易老板经常tx 信用卡用于偿还债务。2014年5月开始,黄某开始不按期归还信用卡账单,当年8月,发卡行陆续多次向黄某催缴,但黄某避而不理,采取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方法逃避银行催收。截至2015年5月,黄某欠银行本金近45万元,2016年12月被抓获,最近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2:
东营有三个人假借成立公司名义安装11台POS机,三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中,徐某、沈某共为他人刷卡tx 52万余元,马某刷卡tx 近16万元。日前,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用卡不还款,在什么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判刑坐牢呢?
看完前面这两个案例之后,估计有不少朋友都对信用卡逾期不还都有一些害怕了。
其实信用卡逾期并没有大家想象那么严重,因为信用卡逾期也分为恶意逾期和非恶意逾期,非恶意逾期一般都不会走到坐牢那一步,而恶意逾期则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恶意逾期什么是非恶意逾期。
1、非恶意逾期
非恶意逾期简单的说,就是自己不是主观上想故意逾期,而是因为自己出现了经济困难,暂时没有能力偿还信用卡的账单。
2、恶意逾期的判定
信用卡恶意逾期,也叫信用卡恶意透支,通常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然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有几个特征:
(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过限额为准;
(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 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权和骗取授权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观上有 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
3、恶意与非恶意逾期不同的处理结果。
(1)非恶意逾期的处理结果。
通常情况下,如果大家不是非恶意逾期,只是暂时没有能力还款,那一般情况下银行都不会走到法律诉讼那一步,银行最核心的目的是让大家还钱,而不是把大家起诉到法院,因为起诉到法院,银行也要费时费力。
如果大家信用卡在出现逾期之后,能够积极跟银行联系,每个月或多或少的都还一点钱进去,表示你不是恶意逾期,那银行一般都不会把大家起诉到法院,顶多是久不久上门催收一下。
当然就算是非恶意逾期,如果大家逾期的金额比较大,而且逾期时间比较长,比如逾期在1万块钱以上,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那银行还是有可能把大家起诉到法院。
不过对于这种非恶意逾期,就算银行把大家起诉到法院,最终基本上也是以法院调解为主,而法院调解的结果一般都是让银行做出停息挂账。所谓停息挂账,就是银行停止收取信用卡欠款的利息,或者延长欠款人还款的期限,等以后这欠款人有钱了,再把这些账单还清,不过通常的做法都是分期还款,最长分期时间是5年。
2)恶意逾期的处理结果。
恶意逾期这种情况是比较严重的,恶意逾期有可能会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务的,而且较大数额较大的行为。
至于信用卡恶意逾期要不要判刑坐牢也要看具体情况,以前信用卡恶意透支1万块钱以上就有可能面临坐牢。但是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
修改之后数额较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根据最新这个法律解释,如果信用卡恶意透支超过5万块钱以上,那就要被判刑。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量刑标准是: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后大家使用信用卡tx 的时候要小心点。
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最容易触雷的地方就是信用卡tx 。信用卡tx ,这是一个很敏感的词,同时也是一个很矛盾的词,表面上看银行是禁止大家tx 的,然而在实际当中却存在很多tx 的情况。
目前很多银行对于信用卡tx 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大家不要做的太过分,银行一般都不会拿大家怎么样,但是如果大家有明显的恶意透支行为,而且逾期不还的,那就要面临官司了,所以大家以后tx 的时候,一定要多加小心。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信用卡诈骗罪最新规定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什么情况才属于信用卡诈骗案例
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扩展资料: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形式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的信用卡”应以有效为必要前提。“冒用”是指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无权而他人有权使用的信用卡。
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而冒用;利用代为他人保管信用卡之机而冒用;骗取他人的信用卡后而冒用;接受非持卡人转手的信用卡而冒用;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抢劫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但是基于刑法的特别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按盗窃罪”,也就是说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不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但不少学者认为,根据该规定,拾得信用卡或因保管而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按侵占罪处理,抢劫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按抢劫罪处理。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禁止类推,刑法已经明确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按特别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案例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0)聊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姚化平因诉农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本村杜学功家,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之规定,冠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一、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限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化平拖拉机;三、驳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姚化平不服一审判决,以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本院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质证。被上诉人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李凤梅的调查笔录;2、李春玲的证言;3、调查杜继凤的笔录;4、调查李春泽的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调查李书玲、陈任祥的笔录;6、调查范玉岭的笔录,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被扣押在杜学功家中。
上诉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笔录;2、许以峰的询问笔录;3、杜玉娥等人的证言。以上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不交钱不放拖拉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上诉人姚化平所诉其拖拉机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要求清水镇政府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冠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姚化平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玉录
审 判 员:薛振先
审 判 员:张法岭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周公法
信用卡诈骗案例30万判多少年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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