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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新司法解释都有些什么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最新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院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司法解释新的信用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新的信用卡司法解释,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新的信用卡司法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3、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相关规定:伪造信用卡被列为”情节严重“的:
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片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售卖、片区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严惩信用卡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为有效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何为情节特别严重逾25张或数额过百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天在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司法解释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伪造信用卡何种情况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何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直是司法机关的难题。
为此,司法解释明确,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透支如何分“善恶”非法占有是主要界限
对于实践中怎样区分持卡人的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今天的发布会上解释说,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就排除了因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说,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几种情形,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可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孙谦表示。
盗取信息如何定罪伪造1张可交易卡即犯罪
司法解释明确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熊选国介绍说,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
司法解释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用捡的卡怎样定性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
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同时,专门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作出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POS机tx 如何处理情节严重定非法经营罪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tx 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
熊选国说,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信用卡诈骗司法解释如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应该予以立案追诉。
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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