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关于信用卡费率新规的文件,以及什么是信用卡费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快速导读目录:
- 1、信用卡刷卡手续费新规
- 2、信用卡的法律法规
- 3、2021央行统一规定p.o.s 费率
- 4、国家发改委及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联卡交易手续费调整如下:信用卡按6‰/次收取手续费!是真的吗?
- 5、信用卡 国家 最新的法规是什么?
信用卡刷卡手续费新规
信用卡刷卡消费,只要按时还款是没有利息和手续费的(但某宝上有的店铺在用信用卡支付时需要收取1%的手续费,绝大部份是不需要的)。
一、信用卡取现:
1. 信用卡透支取现:
A手续费:具体视各银行规定,如建行信用卡境内按取现金额的0.5%收取,最低人民币2元/笔,最高100元/笔;招行信用卡境内按取现金额1%收取,最低人民币10元/笔;
B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2.信用卡溢缴款取现:有的银行需要收取手续费,有的不需要,如招行银行手续费为领回金额的0.5%,最低收取¥5元或者$1美元。
二、信用卡在POS机刷卡消费:
1.按时全额还款,免利息;
2.按时还最低还款,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
3.逾期还款,除上述利息外,还有滞纳金。
信用卡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业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发卡银行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卡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银行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第3条在经营范围中共有13项,信用上学业务即归属于第13项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违法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而且要受相应的刑责的。
4、《担保法》的规定。这些法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信用卡保证合同作为信用卡合同的从合同,其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适用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银行、代理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阐明了只能是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发行信用卡,并在第5条中排除了非金融机构、非银行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在有关信用卡业务中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存贷款利率和特约手续费费率,并按规定比例额交存存款保证金以及执行帐户管理、现金管理等。其次,《办法》第22条指出:"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现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说,特约单位与发卡行之间存有代理关系,持卡人持有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到特约单位进行消费,特约单位应一视同仁,不能从技术角度或收费待遇上予以歧视。
6、其他包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书、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
2021央行统一规定p.o.s 费率
央行规定的标准费率是0.6%,但市面上也有低于此费率的POS机。
p.o.s 机器的安装是有很多规定的,要有一个企业账户,还要有规定的消费额度,超过规定额度或笔数可以减免一定费用,个人不能申请,具体费用个银行不尽相同,你可以比较后选择银行
其实今年POS机刷卡的标准费率已大大降低。在今年之前,某些POS卡的刷卡率会因行业而异。每个行业的特定标准POS机刷卡率如下:
餐饮娱乐商所用信用卡的标准利率为1.25%
生活百货商户的标准费用率为0.78%
加油站信用卡的标准收费率为0.38%
医院,学校和慈善商家的免费信用卡费率
根据中央银行2020年最新规定,发卡银行的服务费率将统一降低,借记卡刷卡标准费率不超过0.35%,信用卡交易标准不超过0.45%。
食品卡手续费降低53%
超市和百货商店商户的标准交易费用减少了23%
医院,学校和公益行业的信用卡标准仍为0
另外,当取消了加盖机时,用户在使用信用卡刷卡时不会增加加盖费,这意味着信用卡数量越多,费用将越高。
也就是今年POS机的标准税率在0.5%至0.68%之间。中央银行已多次修订POS规定,并期望此后价格将发生重大变化
消费POS的手续费如下:
1. 航空售票、加油、大型超市一般扣率为消费金额的0.5%。
2. 药店、小超市、批发部、专卖店、诊所等POS刷卡消费额不高的商户,一般扣率为消费金额的1%。
3. 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首饰、工艺美术类店铺一般扣率为消费金额的2%。
4. 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一般扣率为固定手续费,按照POS消费刷卡笔数扣收,每笔按规定不超过40元。
安装p.o.s 机需准备的证件: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法人章,公章(签合同使用
国家发改委及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联卡交易手续费调整如下:信用卡按6‰/次收取手续费!是真的吗?
一、完善定价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由现行区分不同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对借记卡、贷记卡(含准贷记卡,下同)执行相同费率,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并对借记卡、贷记卡差别计费。费率水平降低为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
(二)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由现行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即分别向发卡、收单机构计收的费率均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325%)。
(三)调整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封顶控制措施。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交易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借、贷记卡,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不超过6.5元(即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时,单笔收费金额均不超过3.25元)。
(四)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自本次刷卡手续费调整措施正式实施起2年的过渡期内,按照费率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
(五)收单环节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现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国家鼓励收单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根据商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并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合作需要和业务开展状况,与商户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收费。
调整后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项目和费率上限详见附表。由银行卡清算机构在不超过上限标准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其品牌银行卡执行的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具体费率及相关优惠措施操作办法,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
信用卡 国家 最新的法规是什么?
中新网12月1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报今日发布该《解释》全文,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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