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信用卡注销之后,还能不能查到以前的消费记录?
可以查以前的消费记录。
个人的信用卡或者银行卡账户信息交易记录会保存五年,不管是这张卡被损坏了还是注销了,只要是在五年之内这些交易记录都还在,若是持卡人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到交行去申请查询。
拓展资料:
销户是指撤销开户单位银行帐户的简称。由于单位机构的撤销、合并或迁移等原因,要求注销银行帐户时,应向其开户行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单位必须同银行核对存 (贷) 款帐户余额,然后凭单位开出的有关凭证将存款 (贷款) 余额结清,同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销户后,由于未交回空白重要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由销户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活期储蓄存款户要求结清帐户时,要收回存折注销。
信用卡销户是您不打算继续使用情况下必须要做的,如果没有销户,银行会按年收取信用卡的年费。
在卡没有透支的情况下,随时可以申请销户。
如果您的卡片没有到期,需要先提出申请,隔一定天后再到银行办理销户;
如果卡片已经过了有效期,且账户余额为零,那么可以直接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销户手续。
销户时,应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卡片,如果本人不方便办理销户手续,可以由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持委托人(本人)书写的委托书,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办销户业务。
信用卡销户时如果您的卡没有到期,有的银行规定,需要到指定网点办理收卡业务,隔一定时间后(最长为30天)再来办理正式销户手续。这主要是因为持卡人在销户前如果做过手工压卡交易,在销户时商户还未将压卡单交至银行入账,持卡人就已经销户了,这样银行就无法正常清算;另一方面如果持卡人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有可能几天以后才能清算,如果立即做销户,也会影响银行的正常清算。
我以前有过交行信用卡后来消了现在又办了张新的还有刷卡金吗
交行的首刷刷卡金对于销户半年以上的客户又重新办卡的是有的。
交通银行信用卡注销还能使用吗
不可以使用了。但是交通银行信用卡注销了是可以恢复的,但前提是只销卡了没销户,通常情况下,注销信用卡都是销卡,只有主动提出销户,交通银行才会办理销户,否则都是销卡。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
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扩展资料: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
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费。持卡人可以采用口头(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书面的方式开通或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发卡银行必须在为持卡人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之前,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信息,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当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第五十四条
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
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申请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第五十五条
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信用卡注销后可以申请再次使用吗?
可以 注销信用卡后还可以再次申请交行的信用卡 但是一般刚注销完卡 需要半年后在申请比较好
交通银行信用卡注销了还能恢复吗
不可以使用了。但是交通银行信用卡注销了是可以恢复的,但前提是只销卡了没销户,通常情况下,注销信用卡都是销卡,只有主动提出销户,交通银行才会办理销户,否则都是销卡。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
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拓展资料】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
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费。持卡人可以采用口头(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书面的方式开通或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发卡银行必须在为持卡人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之前,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信息,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当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第五十四条
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
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申请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第五十五条
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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