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新规改变行业竞争格局
2021年12月16日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 健康 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全文共8部分37条,涵盖了信用卡规范经营的多个方面。意见稿的全文比较长,我就不全部解读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银保监会官网下载全文,链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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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37条里面挑选了5条比较重要的进行简要的点评。这五条涉及银行信用卡业务的3个方面,分别是:控制规模扩张,控制费率,控制风险。
控制规模扩张: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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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政策法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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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近几年,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处于快速扩张时期,各大全国性银行,甚至地方城商行都在大规模发行信用卡。银行几乎是穷尽了所有的手段,特别是后发的一些银行,发卡送礼物,开卡返消费金。所有银行准求的指标只有一个发卡规模。下面我们看几个数据:
从2015年到2020年这5年期间,兴业银行的累计发卡数量从1549.52万张增长到5662.28万张,增长了265.42%。但是与信用卡发卡快速膨胀相对应的是信用卡的活卡率一直差强人意。我最后一次看到关于活卡率的数据是截至2018年底,我国银行业信用卡的整体活卡率为73.2%。
此次限制睡眠卡占比不得超过20%,相当于给那些盲目扩张只要数量不要质量的银行上了一道紧箍咒。以前那种只管发卡圈地,不管持续营运的模式玩不通了。一旦活卡率跌破80%,那么就暂停发新卡。后续如果这条意见纳入正式文件,那么很多活卡率不达标的银行要么去关闭睡眠卡,要么就停发新卡。最后提醒一点,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这个或许会引发各家银行抢夺政府资源,抢占政策相关信用卡的发行。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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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单一客户实施充分尽职调查,对所获知该客户在其他机构的所有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升授信额度(含临时调升额度)时,应当在该客户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相应扣减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监测新发卡客户同时在其他机构申请信用卡情况,实施相应的额度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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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这一政策其实大概1年前监管机构就开始提,但是似乎作用有限,最大的问题就是对存量客户的授信额度如何处理?很多客户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之前授信都是独立的。所以,所谓扣除其他机构授信额度在实操层面上很难处理。
但是,未来在配合了第六条后,效果可能会大幅增强。这两条结合的结果是对客户经营短板的银行产生挤出效应。举个例子:比如某银行P,前几年在信用卡领域跑马圈地,但是从去年开始由于资产质量问题明显降低了信用卡相关生态的建设。假以时日,原来的持卡用户可能转换为睡眠卡,P银行不得不批量关闭睡眠卡。
等到P银行缓过劲儿的时候,它想重新激活遗失的客户就会发现很尴尬的事。因为,这些客户在C银行授信额度已将打满。P银行根本没机会给唤醒客户足够高的授信额度。
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结合对注重客户经营的银行,相当于建了一条防波堤,防止其他银行的野蛮扩张。
控制费率: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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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平,确保客户注意和理解条款内容,并向客户主动告知咨询、投诉受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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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这一条实际上银保监会已经要求超过1年了,实施起来没啥难度。到现在还有用户机械地认为银行给你讲的年利率需要 1.8,这显然是刻舟求剑了。未来但凡银行正式员工给你介绍信用卡费率,大家只要要求对方把年化利率写在合同里,对方绝不敢造假。
第三十一条:
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提升服务质效,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除现金提取业务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违约或者逾期未还款的客户收取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的已发生透支本金。
点评:
这一条里面有一个全新的限制条件:所有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已发生透支本金。对于这一条的理解有一定歧义的就是什么叫已发生透支本金。这里涉及到全额罚息的问题,假设我透支了10000元,到了最后还款日只还了9900元,这个时候会产生罚息,但是究竟是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罚息还是以100元为基数计算罚息,各家银行的规定是不同的。
目前的规定对这一条还是没说清楚,上面例子中如果息费总额不得超过100元那么基本上相当于废止了全额罚息。
新规引导信用卡资费下调本身对于过去走高利率覆盖高风险套路的银行构成一定利空。虽然过去18%的利率上限还不足以触发限制。但是如果再加上罚息和复利效应,有些银行的信用卡息费应该是过线了。推动息费水平合理下行,意味着银行要去做相对低风险的客户,这对于平安银行之类的银行构成一定经营压力。
控制风险: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监测和管控信用卡资金实际用途。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点评:
严禁信用卡tx 流入股市,楼市等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但是,根据我的观察各家银行执行的松紧程度不同。此次新规单独强调这条,并且提到了准确检测和管控。未来,对于信用卡tx 的行为打击力度会大大加强。这次新增加的是强调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前几年曾经出现过用信用卡还花呗的情况,未来这会被严令禁止了。
此次信用卡新规对现有银行信用卡业务有一定影响。主要是限制了各家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盲目扩张,促使银行将更多的精力用在消费场景的精耕细作上。新规对于信用卡应用场景丰富的银行构成一定利好,相当于巩固了这些银行的先发优势。在这一点上,招商银行应该是相对受益较多的。
对于压低信用卡资费,我觉得监管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前几天,我刚刚谈到过居民杠杆率的问题,其中提到过影响杠杆率上限的因素有一条就是利率水平。监管压低费率,一方面防止用户违约,另一方面也会增加客户贷款的意愿,最终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
信用卡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这意味着,不仅长期睡眠卡将面临清理,信用卡发卡门槛也将提高。董希淼认为,这可能会在短期内让银行发卡规模增速有所降低,尤其是一些睡眠信用卡占比较高的银行,但不会出现骤降。
2022年7月7日,信用卡出新规,负债人必看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升信用卡业务惠民便民服务质效,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围绕群众投诉反映突出问题,《通知》针对性做出规范。例如:
发卡环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冒欺诈办卡、过度办卡等风险,对单一客户设置本机构发卡数量上限。
金融机构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卡率超过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同时,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
营销方面
金融机构要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以及使用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确保客户注意和理解条款内容。
在信用卡客户身份核验和办卡意愿核验等关键环节,积极采取录音录像或其他有效措施完整客观记录和保存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
金融机构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催收环节
要求规范催收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同时,要不断加强催收能力建设,降低对外包催收的依赖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在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加强分期及息费管理
目前信用卡业务投诉的另一焦点是乱收费,尤其是一些银行信用卡擅自开通分期业务,消费者刷卡一定额度就“被分期”,产生大量息费。
新规补充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为客户提供已签订合同信息查询渠道、以有效方式通知客户还款和逾期等信息、提供委外催收机构信息等。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
针对分期业务息费《通知》专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
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为了防范业务风险《通知》还要求,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银行不得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
存量业务两年内完成整改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特别是提出32处“不得”、1处“严禁”,是对我国信用卡业务的一次全面规范。
相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通知》还完善了过渡期安排。《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存量业务的过渡期则为2年,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并在6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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