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信用卡新规,这一举措可以规避哪些风险?
发布信用卡新规后,将会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规避持卡风险。
总体来说,银保监会和央行发布新规主要目的就是更好保护消费者以及持卡者权益。具体来说,这个新规可以规避掉三方面风险:首先规避掉多收费风险,其次是规避掉不当催收风险,最后是规避掉破坏金融市场这一风险。以下笔者将详细解释这三点:
第一、这一信用卡新规可以规避掉多收费风险:这里费用特指信用卡息费和年费,信用卡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相关息费和年费相关规定叙述很笼统并不详尽,只是片面宣传此信用卡息费和年费很低,从而诱导人们来办理信用卡。带来问题就是持卡者难以评估持卡成本,于是在无形中加重了持卡者息费负担。这个新规则明确说明了要让息费和年费公开化,透明化,也不得过度片面宣传,于是就规避了多收费这一风险,并保障了持卡者利益。
第二、这一信用卡新规可以规避掉不当催收风险:不当催收是信用卡持卡者所反映一个普遍问题,银行催收存在着过度催收,不当采集客户隐私以及私人问题。这些都是违规行为,因保监会和央行对此也做出了回复以及推出了新规,对于不当催收将会从重处理,这就很好杜绝了不当催收这一现象发生。
第三、这一信用卡新规可以避免破坏金融市场这一风险:关于这一点,主要是预防各种不当竞争和抢占市场行为,比如滥发卡,不当发卡,重复发卡,以及审核不严密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制止,会有破坏金融市场这一风险。而信用卡新规提出,就有效制止了这些问题,从而避免了破坏金融市场这一风险。

2022年7月7日,信用卡出新规,负债人必看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升信用卡业务惠民便民服务质效,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围绕群众投诉反映突出问题,《通知》针对性做出规范。例如:
发卡环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冒欺诈办卡、过度办卡等风险,对单一客户设置本机构发卡数量上限。
金融机构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卡率超过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同时,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
营销方面
金融机构要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以及使用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确保客户注意和理解条款内容。
在信用卡客户身份核验和办卡意愿核验等关键环节,积极采取录音录像或其他有效措施完整客观记录和保存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
金融机构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催收环节
要求规范催收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同时,要不断加强催收能力建设,降低对外包催收的依赖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在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加强分期及息费管理
目前信用卡业务投诉的另一焦点是乱收费,尤其是一些银行信用卡擅自开通分期业务,消费者刷卡一定额度就“被分期”,产生大量息费。
新规补充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为客户提供已签订合同信息查询渠道、以有效方式通知客户还款和逾期等信息、提供委外催收机构信息等。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
针对分期业务息费《通知》专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
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为了防范业务风险《通知》还要求,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银行不得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
存量业务两年内完成整改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特别是提出32处“不得”、1处“严禁”,是对我国信用卡业务的一次全面规范。
相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通知》还完善了过渡期安排。《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存量业务的过渡期则为2年,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并在6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等工作。
两部门: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具体该如何规范?
最近,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两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发布了一个通知,旨在提高信用卡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也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将会出台这一个通知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落实金融企业应尽的企业责任,让金融消费者可以对信用卡卡息等等有更好的理解,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到信用卡卡息收费等等信息。
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这两部门会对信用卡息费管理这块下功夫,将会进一步细化信用卡息费管理规范,要求要在合同中说明清楚息费情况,规定好双方的义务,对息费进行详细的说明,以最明显、清晰的方式展示息费、包括最高年化利率水平等信息,要求信用卡管理方将这块做到位,采取合理的手段,降低客户的息费负担,推动信用卡卡息水平合理下行,逐步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以便维护好信用卡使用方的合法权益。
二、再有一个就是针对信用卡分期业务,这就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 将每一期的分歧业务资金的使用成本展示出来,并且也要采用同意的利息形式,不能做出诱导做出不合理的行为,包括诱导金融消费者使用过度分期来增加自己方的息费收入。要做到展示清楚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不能用分期减轻消费者负担等等方法来诱导金融消费者。
三,这一个通知不仅仅包括了关于经营管理、分期业务、息费收取等以上的两方面,还有要做到规范发卡管理、授信管理等等做出了规定。
哪里可以投诉信用卡催收
催收过程中催收公司或者银行有违规的行为,可以打银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卡片管理制度,明确卡片、密码、函件、信封、制卡文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密码的生成、交接、保管、保密、使用监控、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防范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管理系统,由总行(总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对信用卡申请材料统一编号,并对申请材料信息录入、使用、销毁等实施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信用卡卡面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发卡银行法人名称、品牌标识及防伪标志、卡片种类(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期、持卡人签名条、安全校验码、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银行网站地址。
第三十七条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一)申请人信息:编号、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寄送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验证信息、其他验证信息等;
(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
(三)费用信息: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收费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
(四)其他信息:申请人已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额度、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签名栏、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和银行网站、投诉渠道等。
“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第三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发卡银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第三十九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四十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核制度,明确管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第四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第四十三条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当从严审核,加强风险防控:
(一)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记录;
(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
(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
第四十四条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第四十五条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第四十六条发卡银行应当在银行网站上公开披露与教育机构以向学生营销信用卡为目的签订的协议。
发卡银行在任何教育机构的校园内向学生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必须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的查询渠道。
第四十八条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码应当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信用卡卡片发放时,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
第四十九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并使用,不得发放任何礼品或礼券。
第五十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商务采购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应当设置为零。
第五十一条在已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书面协议、电子银行记录或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等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约定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信用卡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费。持卡人可以采用口头(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书面的方式开通或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发卡银行必须在为持卡人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之前,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信息,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当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第五十四条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申请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第五十五条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第五十六条发卡银行应当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
发卡银行应当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调单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十七条发卡银行应当在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以持卡人相关资产偿还信用卡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在未获得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五十八条发卡银行通过自助渠道提供信用卡查询和支付服务必须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对确实无法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的,发卡银行应当根据交易类型、风险性质和风险特征,确定自助渠道信用卡服务的相关信息校验规则,以保障安全用卡。
第五十九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24小时挂失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及时受理持卡人挂失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十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银行网站、用卡手册、电子银行等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公示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使用说明、章程、领用合同(协议)、收费项目和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对账服务。对账单应当至少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发卡银行服务电话等要素。对账服务的具体形式由发卡银行和持卡人自行约定。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其他服务凭证时,应当对信用卡卡号进行部分屏蔽,不得显示完整的卡号信息。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打印的业务凭证除外。
第六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投诉处理服务,根据信用卡产品(服务)特点和复杂程度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明确投诉处理的管理部门,公开披露投诉处理渠道。
第六十三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到期换卡服务,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第六十四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
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第六十五条信用卡业务计结息操作,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发卡银行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第六十七条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第六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六十九条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第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第七十一条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信用卡催收打电话给家人朋友合法吗?
01
如果打的是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紧急联系人的电话,只要不形成骚扰就合法。一般持卡人出现严重的拖欠情况,银行首先会联系亲属,让其督促持卡人还款,而不是直接向持卡人亲属催收。不过可以明确的是,如果银行天天给家人打电话,那也是不合法的。
信用卡催收打电话给家人朋友合法吗?
首先,银保监会允许银行委托三方催收,在适当条件下,也允许给紧急联系人打电话,但必须需规范管理。如果银行催收人员打的是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紧急联系人的电话,只要不形成骚扰,就合法,如果银行催收人员打的是持卡人的其他亲戚朋友的电话,那就不合法。
我们在申请信用卡的时候都要填写紧急联系人,紧急联系人一共有两个,一个是亲属,一个朋友,一旦持卡人出现严重的拖欠情况,银行第一个肯定会联系亲属,一般来说都不会联系持卡人的朋友,只要持卡人逃避催收,银行联系家属无果后才会联系持卡人的朋友,而银行联系亲属是知道持卡人已经无法偿还拖欠款了,想告诉持卡人的亲属持卡人目前的情况,以及拖欠信用卡的严重后果。
银行的催收人员一般只会跟持卡人家属说让其督促持卡人还款或者让持卡人亲属劝持卡人尽快还款之类的话,而不是直接向持卡人亲属催收,虽然银行可以给紧急联系人打电话告知持卡人亲属,但是银行若是天天打电话那也是不合法的。
当银行给持卡人亲属打电话的时候就说明持卡人已经拖欠很多钱,且银行经过多次催收无效后才会打电话告知持卡人亲属,不得不说这事一个很有效的办法,我身边很多朋友有好几个都是拖欠了信用卡的,最后银行打电话给亲属后,亲属都帮他们还款,所以,银行对持卡人催收无效后肯定联系持卡人的亲属,这是银行常用的催收手段。
好消息!关于信用卡的新规于2022年开始实施
新华社消息,根据银保监会在12月1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 健康 发展的通知》,提到以下几点:
1、针对部分银行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等问题,要求银行展开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同意采用利息形式;
2、违约或逾期客户负担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对应本金,且要求银行持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3、要求强化治理信用卡过度授信;
4、针对部分银行滥发卡、重复发卡比率不得超过20%;
5、要求银行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披露用卡风险、投诉渠道、和解绑程序等;
各位持卡的朋友是不是很激动呢,我来简单解读一下吧,也就是说以后信用卡的费用将和贷款一样透明化,利息多少通透明了,而且不用担心银行变相收取高额费用,当然如果有朋友目前负债过多还在上岸的路上那么恭喜你,信用卡利滚利的时代结束了,息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本金,而且必要时可以和银行协商还款哦,详见商业银行管理办法第70条,当然加强的对信用卡授信额度的管理那么以后想申请高额度信用卡的朋友可能就没那么容易了哈,而且新规一出要求银行不得重复发卡,如果给你发一张信用卡你没开卡那么银行要被问责的,所以根据自己需求吧有需要就办理一张以备不时之需;最后银保监也是要求银行针对消费者的权利做出保护,也就意味着以后投诉的渠道会不断增多,有小伙伴被某银行的某信用卡中心坑了就可以多渠道投诉解决的效率也会提升哦,比方说息费不合理、乱打电话、暴力催收等都可以多渠道维护权益咯
当然也希望持卡的朋友们能合理用卡,适度的透支量力而行,不要过度消费导致自己以卡养卡,当债务一旦崩盘那么自己可能会崩溃,关注我大家一起探讨更多金融知识[灵光一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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