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整理分享关于信用卡适用消费者权益法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消费者权益法不适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收藏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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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哪一个?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这个问题个人觉得告银行没有胜算,不如告刷卡的商店。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你的信用卡是被盗刷,也就是说对方知道密码什么的,这个时候银行就是再了不起也不可能知道到底持卡人、打密码的人是不是卡主。所以,银行在这里没有什么责任。相反,我们知道信用卡刷卡是要对签名的,看买主的签名和卡上的签名是否一致。(有些银行没有签名这个程序。)这个时候,我们大可以推定,如果商店的员工进行签名的登记就可以避免这一损失的出现,在这个层面上,商店绝对负有过错,应该承当责任。要他们赔偿法院会支持的,我接触过的案例有一例就是这样的,结果法院判商店赔偿一部分,根据公平原则再由银行补偿一部分。建议楼主把商店作为被告,银行作为第三人进行起诉,估计问题不大。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你。
补充:还是我上面的观点,银行是没有对笔迹的义务,义务在于商店,而且签名是在信用卡消费之前,就是银行根本也不知道当时谁在消费。如果说挂失以后还可以消费,那么显然银行就有过错了,而现实的情况并不是这样。法院的人说告银行,可是这个方面银行已经履行了挂失的义务,没有什么可以责备的,所以还是告商店,记住本案的一个关键,商店如果对笔迹就肯定不会出事,除非盗用者和你的笔迹是一样的,那么商店就没有这个责任了。无论是告商店把银行做第三人也好,还是共同起诉也好,总之不可以放过商店,商店必须对此负主要责任。
说一下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何确定是否违约呢?实际上所有信用卡刷卡商店都与银行有一份“签名审核”的协议,里面说明了商店必须履行“签名审核”这个义务。而本案中商店显然没有履行这个义务,虽然我们不是这个约定的订约人,但是如果商店违反了这个协议一样要对消费者负责。至于这个协议怎么找我不太清楚,最好请律师搞定。或者可以已经《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向银行索要。
最后为加强楼楼的信心,发给你一个我上面说的案例的内容:
余某是招商银行双币种国际信用卡的持卡人。2005年11月26日晚8时许,余某在上海市曲阳路上某酒家用餐完毕结帐时发现该卡遗失,遂拨打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电话申请挂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然而,银行查询结果显示,余某遗失的这张信用卡已于挂失前在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及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城隍珠宝总汇店堂的POS机上被使用,所购商品为千足金摆件,三次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1.9余万元。
由于该信用卡的使用以持卡人签字为准,无需密码,因此持卡人必须于每次刷卡消费之后在签购单上签名。余某在事后调查中发现,冒用者在三张签购单上错将余某姓名中的“铜”写成“钢”,而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和城隍珠宝总汇的收银人员对此竟并未发现。由于该信用卡正面印有与余某姓名的汉语拼音,背面持卡人签名栏也留有签名,余某认为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和城隍珠宝总汇作为受理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支付业务时,没有认真审核签购单上的签名和信用卡正面拼音及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造成其财产损失,于是将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城隍珠宝总汇及其总公司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因信用卡被冒用所受损失。
楼主加油啊
对此,两被告发表辩驳意见称,所谓“签名审核”是特约商户与银行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仅对商户与银行具有约束力,原告余某并不是签约方,无权在诉讼中予以引用。此外,根据收单银行已就涉案三张签购单所载明的款项与两被告进行了结算这一事实,可认为两被告已履行了自己的审核义务。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和城隍珠宝总汇在签购单签名与持卡人姓名明显不符的情况下,未拒绝冒用人持卡消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余某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对涉案信用卡遗失并被冒用存在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过错,也应就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然而,余某应尽的是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义务,而两被告应尽的则是谨慎注意义务,其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原告,且被告怠于履行审核义务的行为是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关键因素,故认定九洲黄金和城隍珠宝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因城隍珠宝总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其在本案中应负的民事责任,依法由总公司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楼主加油吧
对于银行,我们是消费者吗?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某种商品和服务,所以针对银行难以适用,也没有必要适用,因为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来规范客户与银行的关系.
信用卡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业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发卡银行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卡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银行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第3条在经营范围中共有13项,信用上学业务即归属于第13项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违法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而且要受相应的刑责的。
4、《担保法》的规定。这些法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信用卡保证合同作为信用卡合同的从合同,其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适用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银行、代理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阐明了只能是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发行信用卡,并在第5条中排除了非金融机构、非银行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在有关信用卡业务中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存贷款利率和特约手续费费率,并按规定比例额交存存款保证金以及执行帐户管理、现金管理等。其次,《办法》第22条指出:"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现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说,特约单位与发卡行之间存有代理关系,持卡人持有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到特约单位进行消费,特约单位应一视同仁,不能从技术角度或收费待遇上予以歧视。
6、其他包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书、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
关于信用卡适用消费者权益法吗和消费者权益法不适用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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