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37条新规 重拳整顿信用卡乱象 规模为王成过去
[ 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98亿张,环比增长0.97%。 ]
“分期一时爽,还款两行泪”“申请分期容易,取消难”“绑卡容易解绑难”“名下离奇冒出多张信用卡,高薪工作被搞丢”……近年来,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留下了乱发卡、乱收费、乱用卡等市场乱象。
12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对息费收取、过度授信、睡眠卡、联名卡等提出37条治理要求,重拳整顿信用卡市场乱象。
清理睡眠卡
根据央行发布的最新支付业务数据,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98亿张,环比增长0.97%。
近几年来,各大银行信用卡营销战火力十足,但对大量发卡行而言如今也面临着不良压力加大的挑战。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达到869.26亿元,环比增长6.26%,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04%。
银保监会指出,部分银行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
“过去一段时间,银行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把发卡量作为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导致了几个结果:一是可能导致了大量的无效卡出现,是资源的浪费;二是可能存在潜在风险,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会形成对银行或客户的风险;另外,大量发卡可能导致客户的准入标准下降,对一些原本不应授信的人授信,或者过度授信,都会加大银行的信用风险。”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此次《通知》对发卡管理提出新的规定,对睡眠卡占比进行了限制,以督促转变信用卡粗放的发展模式。这也意味着“规模为王”成为过去式,银行需要改进旧的信用卡经营理念。
根据《通知》,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不得新增发卡。
第一财经记者从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处了解到,监管部门对相关机构做过摸底,各家银行目前睡眠卡情况差别较大,总体范围在20%至30%左右。“20%的比例只是起点,不是终点,希望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压降后,银行都能降到这个指标,未来还会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限制标准,不断压降睡眠卡比例至更低水平。”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对商业银行来说,下一步应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和要求,对不合规行为加快整改。特别是要转变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规模和速度增长转向专业化、精细化的高质量发展。
规范息费收取
信用卡乱收费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其中的问题包括“被自动分期”“高额年费”“天价挂失费”等等。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1年第三季度,涉及信用卡业务投诉44374件,占投诉总量的50.8%。
信用卡业务收费名目较多,包括服务费、年费、分期费用,同时还存在利息、罚息等。“收费问题是长期以来信用卡投诉领域比较集中的话题,在众多收费项目中,哪些情况下收什么样的费用、收取多少费用,银行有必要跟客户进行全面清晰的展示和说明。”曾刚对记者表示,很多客户对这些情况了解不清晰,就有可能被多收、误收费用。
关于息费收取及信息披露,《通知》要求银行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平。除现金提取业务外,向违约或逾期未还款的客户收取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
针对分期业务,《通知》专门要求银行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必须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董希淼认为,应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比如,应严格落实“刚性扣减”要求,在给持卡人授信额度时,须扣除其在其他银行已获得的额度。同时,应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全面准确披露信用卡及其分期业务息费;加强外部合作机构的准入和管理,规范信用卡催收行为,切实保护好持卡人合法权益。
他还表示,对持卡人来说,一定要理性使用信用卡,做“卡神”而不是“卡奴”。平时应量入为出,合理消费,切勿通过办理多张信用卡来拆东墙补西墙。对信用卡透支一定要及时偿还,避免对信用纪录造成负面影响。
警惕联名卡变味
在当前的信用卡市场,联名卡遍地开花,联名卡市场涵盖了航空、餐饮、娱乐等各个领域。与普通信用卡相比,持卡人可以得到更多权限的优惠。联名卡的发行如火如荼,但与此同时,其繁荣背后存在的问题也让人担忧。
“部分银行过度依赖外部合作机构发卡、催收,滋生风险隐患。”董希淼称。
曾刚也表示,在现有信用卡业务中,从营销服务到贷后催收等方面都涉及大量服务商,这些合作有助于提高信用卡的受理环境,但也会导致一些风险,比如合作方和银行间法律关系不清,合作方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费的行为,是否诱导客户过度借贷、过度消费行为等等。
关于外部合作行为管理,《通知》要求,银行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对银行通过单一合作机构的发卡量和授信余额分别设置集中度指标。合作发放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应当是为客户提供其主营业务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合作内容限于联名单位广告推介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
曾刚认为,《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对合作方的管理,从准入名单到合作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对合作方的收费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安排,有助于压实在合作过程中的主体责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前,有一些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利用联名卡形式把两类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在联名卡的名义和框架下组合成了一个信贷类产品,这种产品对持卡人准确认知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主体、息费方案等造成困扰。联名卡应回归本源,在信用卡的基础上为持卡人提供其他非金融方面的权益性服务和功能,如果想搞其他的联合性金融产品,不要通过联名卡的形式。”记者从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处获悉。
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主任杨涛认为,在当前信用卡产业生态发展中,无论从发卡侧、受理侧,还是息费价格、信息保护问题,或者应对数字化冲击和国际化层面,现有机制和模式都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只有不断提升规范性,才能为生态建设不断优化“土壤”,避免各类违规、灰色、黑色现象的发生。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第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依据合同为特约商户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或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收单银行或收单业务的结算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教育机构脱产就读的学生。第三章 业务准入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具备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
(七)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信用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拓展资料:
1.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2.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谁知道我们国家有关信用卡的法律法规,最好是法律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好消息!关于信用卡的新规于2022年开始实施
新华社消息,根据银保监会在12月1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 健康 发展的通知》,提到以下几点:
1、针对部分银行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等问题,要求银行展开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同意采用利息形式;
2、违约或逾期客户负担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对应本金,且要求银行持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3、要求强化治理信用卡过度授信;
4、针对部分银行滥发卡、重复发卡比率不得超过20%;
5、要求银行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披露用卡风险、投诉渠道、和解绑程序等;
各位持卡的朋友是不是很激动呢,我来简单解读一下吧,也就是说以后信用卡的费用将和贷款一样透明化,利息多少通透明了,而且不用担心银行变相收取高额费用,当然如果有朋友目前负债过多还在上岸的路上那么恭喜你,信用卡利滚利的时代结束了,息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本金,而且必要时可以和银行协商还款哦,详见商业银行管理办法第70条,当然加强的对信用卡授信额度的管理那么以后想申请高额度信用卡的朋友可能就没那么容易了哈,而且新规一出要求银行不得重复发卡,如果给你发一张信用卡你没开卡那么银行要被问责的,所以根据自己需求吧有需要就办理一张以备不时之需;最后银保监也是要求银行针对消费者的权利做出保护,也就意味着以后投诉的渠道会不断增多,有小伙伴被某银行的某信用卡中心坑了就可以多渠道投诉解决的效率也会提升哦,比方说息费不合理、乱打电话、暴力催收等都可以多渠道维护权益咯
当然也希望持卡的朋友们能合理用卡,适度的透支量力而行,不要过度消费导致自己以卡养卡,当债务一旦崩盘那么自己可能会崩溃,关注我大家一起探讨更多金融知识[灵光一闪]
对于信用卡信息治理权益和信用卡信息治理权益是什么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