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则:
1、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
从法律地位上看,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可以实际的生活中,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多数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有些甚至是经济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而消费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又缺乏专业的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知识。再者,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主要是以满足其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为目的,而经营者关心的是能否给其带来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利益需求的差异,必然要求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站在消费者权益的立场上,对经营者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消费争议的解决、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问题上,规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消费者的程序和措施,对消费给予了特别保护。
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
(2)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
(4)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京戏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5、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
1、怎么会找不到的,太粗心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2、注意是保修期内,不是1年内。
论述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收获
根据我们关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热点问题,依据目前的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框架进行由浅入深的思考,运用辩证思维的方法,对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进行总结分析;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金融行业发展状况,提出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相关设计与完善措施,力图使本文能够在同行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中具有实践性、指导性、前瞻性。 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个性化、专属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行业内如何有效地维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银行消费者作为直接介入金融服务活动的参与者,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重视。由此,开展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哪些问题、如何高效开展工作;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专门机构,怎样履行自身义务,保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显得日益突。
银行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现实状况 立法方面不足的现状 银行消费者这一概念本应是普通消费者在金融业这一专业领域的具体延伸,但并未存在任何形式,特别是来自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确认。 现阶段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法律依据就是目前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有其局限性;一是该法颁布实施于1994年,至今已经有19年的历史,显然已经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比如对新兴的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二是从该法第2条来看,原文表述如下:“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调整主体称呼为“消费者”,本身就很模糊,没有对主体的身份性质给予明确的定义,经过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将自然人归为《消法》领域保护对象的通行做法,但这仅仅是一种通行做法或者说习惯成自然。仅从这点上也可以看出我们现行消法的局限性。三是用定义中“生活消费”的这个消费目的来定性显得过于狭隘,无法适应金融行业的消费交易特点,比如,就我们银行业来说,基金理财、代理国债以及一些中间业务的开展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这个范畴.这还不涉及我们银行业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这个方向上来认识这个局限性。
关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问答题
你对这个协议满意吗?
A满意 B不满意
你对这种协议有没有建议呢?
A有:............ B没有
你对这个协议印象好吗?
A好 B不好
你有过给给协议解决过的问题吗?
A有 B没有
在消费中感觉最不满意的是: 。
商品质量 B、服务质量
C、商品(服务)价格 D、其它_____(请注明)
下列属于国家规定应履行“三包” 的商品是: 。
手机、 B、复印机 C、汽车 D、电烤箱
E、其它_____(请注明)
您对目前众多行业中消费环境最满意的是: 。
房地产、 B、电信服务、C、干洗、 D、餐饮 E、购物商场
E、其他______(请注明)
您对上海________________消费环境最不满意。
A、 房地产、 B、电信服务、C、干洗、 D、餐饮 E、购物商场
F、其他______(请注明)
您日常购物一般会选择: 。
A、大型购物中心B、超市 C、专卖店 D、小店
E、其它________(请注明)
您购物或接受有偿服务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 。
价格 B、商品质量 C、品牌知名度 D、售后服务 E、服务态度
其他________________(请注明)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
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
用的 倍。
A、1 B、2 C、3 D、4 E、其他__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你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有没有买到过假冒伪劣产品
A、有 B、没有
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如果和商家无法协调,您首先选择的维权途径为: 。
向消费者委员会(如下简称消费会)投诉 B、向工商局12315申诉
C、 向法院起诉 D、其它____________(请注明)
您是否到消委会投诉过?或者拨12315热线申诉举报过? 。
A、到消委会投诉过 B、拨过12315热线 C、两者都有 D、没有
您对消委会服务工作的感觉: 。
A、很满意 B、基本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您认为消委会工作最需改进的地方是: 。
投诉的处理反馈时间 B、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
C、赋予消委会更大的权力 D、其它____________(请注明)
您对12315热线的服务感觉: 。
A、很满意 B、基本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您认为12315热线最需改进的地方是: 。
投诉的处理反馈时间 B、接线员的专业素质
C、热线电话的畅通程度 D、其它____________(请注明)
15、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程度如何? 。
很熟悉,能熟练运用以应对消费纠纷
一般了解 C、一无所知
16、您觉得改善目前消费环境有效的方法是: 。
A、加大执法部门的管理打击力度。
加强群众监督,实行有奖举报。
对生产厂家和商家多做宣传教育,做到诚信经营。
17、你赞成哪种打假方式
A、王海知假买假式B、执法部门联动式C、打官司D、消协/媒体投诉
18、你认为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最缺乏什么?
A、时间/精力B、金钱C、关系D、办法
19、你认为假冒伪劣产品出现的原因是什么
A、商家急功近利B、监管不利C 、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D、市场有需求
E、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奖赏机制F、市场经济初期的必然产物
20、明天是消费者保护日,你希望政府做什么?
A、曝光伪劣产品B、协调解决问题C、其他
消费者协议引起的有关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一现象非常普遍,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和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1992年12月贵州印江县的学生服用了河南某制药厂生的驱虫药,造成3169有中毒,2人死亡。(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4)、日常用品及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如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等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5)、化妆品有毒有害。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6)、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店一边装修,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又同时营业,有些商店、食品、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7)、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发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消费者可以将损害消费者人告到法庭处理.
法庭将做出审判!!!!
有问题可以打1231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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