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整理分享关于信用卡使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消费者保护权益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收藏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快速导读目录:
浦发信用卡乱扣费除退费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你可以要求银行返还钱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但是其他赔偿可能不行。
一方面,银行的行为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但适用该条款的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而欺诈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即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及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一方以虚假的言行掩盖事实真相,故意施诈使对方上当受骗。如果银行没有欺诈的故意:出现如此后果源于系统故障或者其他问题,银行并无隐瞒真相、故意施诈、让你上当受骗的故意和行为。也就是说,不能因为银行结算系统出现问题,便就此推定银行具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侵占你钱款的目的。另一方面,就行为性质而言,银行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即银行没有占有你钱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却在客观上占有了你的钱款。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信用卡错误扣款 可补偿三倍赔偿?
; 银行扣错款的事情并不少见信用卡使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某市民邓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但是邓女士认为这是银行捏造事实,欺骗自己存款这是属于诈骗,要求银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三倍赔款。
案件回顾
半个月前,邓女士出差时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称信用卡到期还款金额为万元,而和该信用卡绑定的储蓄卡账户金额仅剩2000余元,不足以清偿欠款。由于邓女士一般并无大额支出,对这一欠费很是疑惑,但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加之担心造成不良记录影响自身信誉,遂通过自动柜圆机向信用卡内存入了1万余元。出差回来,邓女士核对发现自己并没有欠款,但银行已从自己的信用卡中扣除了万元。
邓女士认为银行捏造事实,诱使自己存款并私自侵占构成欺诈,要求银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给予三倍赔偿,但遭到拒绝。银行称系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可以返还邓女士多存的钱款。
疑问
信用卡被银行错误扣款,是否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予以三倍赔偿呢?
无权要求银行给予三倍赔偿,但可以要求银行返还钱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信用卡使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信用卡使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但适用该条款的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第一,银行的行为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
欺诈消费者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及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一方以虚假的言行掩盖事实真相,故意施诈使对方上当受骗。不能因为银行结算系统出现问题,便就此推定银行具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侵占信用卡使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钱款的目的。
第二,就银行行为的性质而言,银行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即银行没有占有你万元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却在客观上占有了你的钱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银行返还钱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
信用卡有哪些霸王条款
; 很多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时遇到了五花八门信用卡使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银行也频频被爆出霸王条款信用卡使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闻,这类条款,对于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侵害。下面就给大家分析一下近年来常见的银行霸王条款吧。
1、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银行可以随意使用
条款:乙方授权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业务合作机构。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经消费者的同意。另外,银行未与持卡人协商,单方面制定格式合同条款这种现场在银行普遍存在,实质上是剥夺了持卡人选择的权利。建议各银行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的授权条款中设置可选项,以便持卡人选择是否同意使用及使用的范围。
2、未按时还款银行可以划扣其他卡款项
条款: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可采取信函、电话、上门等形式进行催收,并有权扣划乙方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款项(未到期的视为到期)或处置乙方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其欠款。
客户授权银行可直接从客户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其他任何账户中扣划资金以清偿信用卡欠款,银行在扣划前无需另行通知客户。
点评:持卡人如果未按时支付信用卡欠款,银行有权划扣债务人在该银行下开立的任何账户款项,这不当扩大了银行追索欠款的权利,加重了持卡人的责任,银行这种扩大抵消权范围,对于持卡人而言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另外,银行不能直接免除了自身的通知义务,剥夺了持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3、造成损失银行不负责
条款: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银行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点评:在发生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时,银行如果怠于采取措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一些可以预见的系统故障,如银行技术漏洞、管理缺陷、核心系统数据库版本老化等故障中,如果银行疏于管理或更新,银行必须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责任。
4、第三方服务商有错银行不负责?
条款:甲方为履行本合约目的,可选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直接或协助为乙方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处理。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等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点评:银行选用服务商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该“选用”在法理上即为“委托”,如果因第三方服务商过错造成信用卡消费者损失的,银行应当向信用卡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仅限于协助向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因此此条款涉嫌以格式条款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当属无效。
5、权利义务银行不经持卡人同意可随意转让
条款: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点评:银行将合同下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征得持卡人的同意,而银行的条款中虽然写明了持卡人同意债务的转让,但是作为格式条款持卡人无法更改,事实上剥夺了消费者选择不同意的权利,建议在合同中应设置相应可选择项或在转让债务时事先通知持卡人。
关于信用卡使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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