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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被通报,消费者如何避免入坑?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也许我们都会经历很多事情,也会遇见很多人,有的人有的事都会慢慢教会我们成长。这个社会会带给你很多的感触,有的时候你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你都会很不知所措,但是你作为一个有素质的人,你都应该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被通报了,消费者要避免入坑,就应该要谨慎,同时也要懂得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被通报了
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幸福的时代,然而这个时代也是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我们都会很忙碌的生活,有的时候我们都是一名消费者。当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都应该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平安银行也许在之前的工作当中是非常好的,但是出现了这样的一个事情,让人们对他失去了一些信誉。
我们有相关消息了解到平安银行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已经被通报。面对这样的事情,也许很多公民都不知所措,但是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平安银行也会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消费者要避免入坑
生活就是一边拥有,一边失去任何一段岁月都应该心存感激。作为一名消费者,也许有的时候我们的合法权益真的会被侵害,这个时候你也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入坑。消费者要避免入坑,我觉得最主要的措施就是要进行大力的宣传,还要给他们普及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
看到平安银行的做法,我觉得真的是很可恨的,我们的消费者要避免入坑,他们在生活当中去到银行的时候,都应该要谨慎小心。同时也要了解相关的政策,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要随便听相关人员的说法。
其实在生活当中,我们都是在慢慢不断成长的,因为生活教会了我们很多东西。平安银行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们的信用卡中心已经被通报了,消费者们要避免入坑,我觉得在生活当中,他们更应该要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要懂得银行的相关政策,要有所了解,要谨慎,不要入坑。
消费者关于合法权益有哪些身边例子
三方联手维权 41户消费者获赔十万元
2005年6月份,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某小区张某等41户居民相继来到县消协、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反映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商品房,出现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卫生间渗漏、楼面基层强度不够、地漏有臭味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多次和开发商交涉均未得到解决。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鉴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执法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维护41位消费者合法权益,执法人员积极与建设局取得联系。经建管站实际测量,发现层高不够是事实且在交付买受人时开发商又没有书面告知。消协、12315中心、建管局工作人员以此为依据,多次找到房产公司指出存在的错误,积极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工作人员长达 月的不懈努力,最终房产公司一次性赔偿41户消费者经济损失9.82万元。此案在当地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深受广大消费者称赞。
美发权益受损 消协支持诉讼
2004年12月4晚消费者孙某到全椒县某理发店烫发,经营者使用D5冰冻离子直发烫发剂为其进行锡纸烫发。到2005年元月5日孙某头发开始出现大面积脱落现象,并在头顶出现两块圆形秃发区。经县人民医院治疗为斑秃。后又经南京皮肤病医院诊疗为毛囊被烫坏,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为此,孙某于2005年元月26日到县消协、12315中心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各项损失1600元。接诉后,工作人员积极受理,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均未能达成协议。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消协、12315中心支持消费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决,判 令被告(经营者) 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购买假发费用等1200.4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2000元。
百亩稻种减产 农民获赔二十余万元
2005年春,南谯区大王镇25户村民购买某种子经营户推销的 “扬两优6号”稻种326斤,共种植328亩。种植后出现稻穗参查不齐,结实率低,田块倒伏严重,大面积减产。农户多次找到经销商要求解决,但经销商以农民田间管理不当、防治病害不力及受台风等气候影响为由,拒绝理赔。愤怒的消费者为此找到南谯区工商局、区消协,要求种子经销商赔偿损失。接到投诉后他们高度重视,成立了专案组,一面会同区农业执法大队和相关技术人员冒雨深入田间勘察分析;一面耐心细致地做农民思想工作,打消他们准备集体上访的念头。同时,工作人员积极向经销商宣传《消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销售商认识到未能及时指导农民有关技术和跟踪服务,造成大面积减产,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经销商一次性赔偿25户农民经济损失65664元。此案按以往惯例应该划上圆满的句号。然而,由于此事涉面广、影响大,因而波澜起伏。购买此批种子另有96户农民由于维权意识淡薄,在稻子收割进仓前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此时看到25户村民得到赔付,也心有不甘地向区工商局、消协投诉,这将问题的难度再次加大。但南谯区工商局、消协以“农民利益无小事”为宗旨,再次奔波,多次磋商,最终种子公司又对96户农民按每公斤稻种140元赔偿,共赔付15.6万元,为此案的圆满解决划上了句号。从而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将农民集体上访事件消灭在萌芽之中。为表达感激之情,农民选出代表专程到南谯区分局、区消协,赠送锦旗一面,上书“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在当地被传为佳话。
保打结合,维护农民利益
消费者高某于2004年9月购买一台碧浪200型收割机,价值43200元,一直都能正常使用。高某于2005年5月26日从来安县十二里半永亮加油站购买价值1600元0号柴油,5月31日加油收割小麦,工作时间不长收割机就出现故障,经厂家修理怀疑是柴油质量问题导致油头、油泵损坏,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消费者投诉到来安县消协、12315中。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针对消费者提出柴油质量有问题,来安工商局对加油站轻柴油抽样送检,经检测,该产品为不合格。据此,责成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误工、修理费1500元整,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来安工商局标本兼治,加大执法力度,对永亮加油站的不法行为予以5000元处罚。
保险不履行 依法予保护
凤阳县消费者王某于1990年在某保险公司为儿子购买一份儿童保险,合同约定孩子考上大学即可每年领取助学金400元。现儿子已由大学专科升入本科,按规定每年可领取400元助学金,但现保险公司以其是专升本而不是直接考上本科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约定。无奈的消费者只好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于2005年5月25日来到凤阳县消费者协会、12315中心投诉,希望依法维护其权益。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该合同条款中对考上本科并没有特别的文字说明,更没有专升本不予享受此待遇的规定。据此,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出保险公司存在的错误,最终,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约定,每年支付消费者400元助学金。至此,一起因保险合同不履行的案件在执法人员的积极努力下画上圆满句号。
漏雨损坏新装房 工商维权情意长
2005年7月6日,睡梦中的天长市李某夫妇被湿漉漉的床单惊醒,发现窗外暴雨如注,室内更是挂起一道道雨帘,不停的漏雨使新装修的房屋一片狼籍。愤怒的消费者第二天一早即拨通天长市12315热线投诉电话。接诉后,天长市消协、12315中心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冒雨到消费者家中进行调查。经查,漏雨系太阳能公司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没有对垃圾进行及时清理,造成下水管道堵塞引起。而太阳能热水器是和商品房一起销售给消费者。据此,执法人员找到开发公司,并和公证处一起对李某家的损失进行核算,损失核定为36000元。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开发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36000元。拿到赔偿款的李某激动地说:“你们真是我们消费者的贴心人。”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物业公司予赔付
2005年12月1日,定远县消协、工商局12315中心成功地调解了一起住房户与物业公司的群体消费纠纷,这也是我市近年来调解物业管理方面金额最大的案例。10月26日,消费者金某等32户消费者群体到定远县消协、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反映某物业公司未经他们同意私自在住宅楼顶上全部安装了太阳能,并向每户收取1600元费用,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属实。据此,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出物业公司存在的错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物业公司免费为32位住房户免费安装价值2万余元电子防盗门,并为住户外围拉上围墙,使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手机维修玩“升级” 依法维权予保护
滁城消费者章某于2004年10月1日在某商场购买一部飞利浦855手机,使用至2005年3月29日手机已连续三次出现待机图片显示不清、摄像无法使用等性能故障,当消费者要求换机时,经销商却以前两次维修单上标注为“软件升级”而非性能故障为由拒绝换货。无奈的消费者只好投诉到市消协、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找到销售商,向其指出,消费者手机前二次出现的故障属于手机“三包”规定中所列的性能故障,而非软件升级,不可以此规避责任。最终,经销商按照手机“三包”规定,为消费者免费更换飞利浦手机壹台。
啤爆瓶炸伤人无情 12315调解暖人心
2005年8月5日,滁城消费者季某在饮用啤酒时,其中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将季某右手的环指掌指关节炸伤,肌腱断裂。经市公安局及检察院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属十级伤残。为此,季某申诉到滁州市消协、12315指挥中心,要求赔偿。接诉后,执法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厂方一次性赔偿季某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伤残鉴定费、营养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7933.70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异地消费者的权益一样保护
2005年二月,南京江浦消费者王某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琅琊工商分局滁南工商所投诉:反映其于元月份在某摩托车店购买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使用不久即出现不减震、螺丝断裂等质量问题,多次找到商家但其推委不予解决。因家在外地,来回不便且车费又高,要求予以解决。接诉后,执法人员急消费者之所急,立即找到经营者,对其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宣传《消法》、《产品质量法》。最终,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车款2800元。拿着购车款,王某激动地说:“没想到,外地人的利益你们一样保护,真是消费者的保护神。”
关于消费者权益案例回放
1、法院可能会支持商店的诉讼请求
2、理由:此买卖合同因为显失公平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598元应该连此CD机的成本都不够而且是新进的,按照常理不可能降价处理。所以,如果履行此合同对商家明显不公平。
3、商家的诉讼请求可以这样:1)请求撤销XX买卖合同 2)请求补足差价 3)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近期受理一起原告毛源宏诉被告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网上购物而引发的纠纷。二OO四年十月信用卡消费者权益正面案例,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贤士湖住宅区54栋3单元601室的毛源宏在新浪“一拍网”注册,并在网上拍下商品编号为5596482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为3350元,卖家为湖南省长沙市建设北路华天商城枫祥科技,联系人是李凤。十一月一日,毛源宏按照网上资料向枫祥科技的个人(财务人员杨永花)帐户汇款3400元,但没有收到电脑。此后,联系人李凤手机关机。经向湖南省长沙市工商管理局查询,发现长沙市并无建设北路,也没有华天商城,设在华天商城的枫祥科技更属子虚乌有。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毛源宏向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浪“一拍网”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含旅差费)。经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正面案例:新浪“一拍网”提供双方买卖这一平台,负有对卖家起码的审查义务。但“一拍网”向网民提供完全虚假的交易信息,而原告完全是基于对“一拍网”此知名网站的信任,与虚假的枫祥科技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一拍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要求原告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网上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目前在信用卡消费者权益正面案例我院尚属首例,随着市场化程度不断拓展,开展网上购物、网络经营活动大势所趋。应如何维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是摆在我们执法者面前的一项新课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当今互联网迅猛发展,传统的交易方式也正在受到互联网的冲击,网上交费、网上证券买卖、网上购物等形式多样的网上交易也正逐步走向我们的日常生活。网上交易是一种以互联网为操作平台和数据传输媒介的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上交易具有速度快、信息丰富、操作便捷等优势。中国的网上交易还处于“初级阶段”, 网上交易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在此背景下,这一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信用卡消费者权益正面案例了诸多问题:首先,中国网民存在网络购物恐惧症。阿里巴巴旗下中国第二大在线拍卖网站淘宝网()的总经理孙彤宇说:“中国人的确很想在网上购物,但很多人都害怕迈出第一步,他们有很多担忧:在线支付安全吗信用卡消费者权益正面案例?我买的产品会不会有瑕疵甚至是假货呢?” 现今,中国约9000万的上网者中,仅10%的人通过互联网购物,而相比之下,在美国该比例达到38%。分析师也曾指出,因为中国仍然以现金为主要支付手段,所以大约有四分之一的网上交易还是交易者们当面结清的,而仅有30%是通过网络来支付的。数据也显示,中国有13亿的人口,但信用卡发卡量却不足200万张。究其原因,中国人缺乏在网上购物的足够信任。其次,邮递系统难以信赖,配送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网上交易的出现与发展是时代的需要,它必将促使传统相关业务的转型,并对未来社会产生深远影响。虽然 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这些也为我国网上交易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同时,随着我国信息基础建设的规范和完善,实施网上交易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且发展潜力巨大,而相关法律支持与其发展规模的差距还很大。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状态,行业间的监管对于网上交易毫无力度且法律上对行规以难以认同,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市场信用体系极不完善,严重影响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也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且又亟需解决的。
第一,要约的撤销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除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情形外,但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在网上交易中,因网络数据的传输速度极快,要约的发出与到达几乎是同时的,并且接受方的计算机往往具有自动审单的判断功能,可以及时作出承诺,所以要约方能够撤销要约的机会微乎其微。我认为,网络本身的特点就是快捷、短程,风险与利益并存,网上交易是抓住商机的最佳选择,如果不愿承担风险,可以选择传统的交易方式。另外,发出要约时,网络一般会让使用者再次确认要约内容是否正确,如果加以确认,可以视为放弃要约的撤销权。
第二,电子签章的问题。网络交易合同(或称电子合同)是指在专用的或公开的网络环境里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非纸质的数字化的合同。电子合同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达成,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来达成。从各国现有的实践来看,传统的合同仍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有关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手签或机构的盖章。网上业务作为一项电子交易,具有无纸化的特点,这使其有别于传统的合同交易形式,此时,作为合同成立标志的签章问题则遇到了挑战。倘若合同的成立还需签章,则使电子交易的优势无法体现。
第三,交易证据的收集问题。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数据电文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认定的具体要求。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使得纠纷发生时,证据的收集甚为困难。目前,学术界针对数据电文到底归入何类证据有两种观点:一为视听资料;一为书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视听资料应与其它证据结合方能确定其证据力。所以,如果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其证明效力就将大打折扣。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合同法》已经把数据电文视为书面资料,笔者赞成将数据电文归入书证类证据中。
第四,事故、故障造成损失时当事者的责任承担问题。网上交易业务的正常开展对服务系统的依赖性极强,网络系统的事故和障碍所引发的民法律责任是银行和客户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尚未规范,笔者认为:病毒入侵、“黑客”袭击网络系统等网络犯罪不应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因为网上交易的安全系统是保障网上服务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技术系统,如果该系统出现故障或被破译,以致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害,该安全系统的提供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是否为当事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网络服务系统在提供在线平台服务中,负有谨慎注意之义务,对买卖双方负有审查职责,买卖双方也是基于对网络服务系统的充分信任才促成了交易行为。一旦网络服务系统提供虚假的交易信息必然会给当事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网络服务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当事者也有义务协助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行使追偿权,这样也减少了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诚信体系的建立,网上交易将有着广阔前景。目前中国正逐步开放快递市场,中国邮政很快将面临来自诸如敦豪速递公司(DHL),联合包裹服务(UPS)及其联邦快递(FedEx)的竞争,市场环境将逐步改善。中国的某些网站也在尝试新的配送机制,比如,组建由年轻人构成的自行车配送队伍,这些配送员会负责收取用户的付款,充分利用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特点,为网上交易展示光明前途。
摘自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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