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房产抵押手续有:
一、首先贷款申请人需要向银行相关登记部门提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同时相关证明材料也需递交,比如必须提供身份证件、居住地证明、户口本及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相关房屋评估部门将对房子进行估价评估,以确定可信贷款的额度。届时需要贷款申请人提供房屋产权证以及相关资产状况证明。如果抵押贷款申请人以他人房产作抵押,则需要提供房产权属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经过对房屋评估之后,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时,银行将出面与贷款申请人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抵押登陆手续办理完成后,银行将正式发放贷款,抵押贷款人将按抵押合同定期归还贷款本息。
五、通常房屋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为
个人消费贷款一般是等额本息还款,15年贷款期限。
个人经营性贷款分为等额本息和先息后本两种。贷款期限分别为15年和1年。
当在规定的年限内还清贷款本息后,就办理撤贷手续。
【拓展资料】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房产抵押办理所需资料有哪些:
1.现房抵押
房地产抵押合同(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验原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银行借款合同;夫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独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2.期房抵押
购房预售合同;与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购房预交款收据复印件(验原件);夫妻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独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房产证抵押贷款手续有哪些
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手续为:
1、申请贷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供银行审批,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等;
2、贷款银行指定房产评估机构对贷款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提交房产评估报告,进而确定放贷额度,对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进行评估;
3、贷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还款账户;
4、前往房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贷款银行将放款至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产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一、房屋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
5.房产的产权证;
6.担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未)婚证等)
二、贷款人的条件:
1.必须有抵押物才能贷款,而且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间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2;
2.有长期稳定的足以支付每月贷款本息的收入来源;
三、担保人;
贷款需要支付、抵押登记费、房产的评估费等。
一般审批时间在5个工作日,放款时间在抵押证件归行后3个工作日内。
四、贷款额度:最多可以贷到评估值的7成。
五、.贷款的期限:最长还款期限一般20年。
六、.房屋抵押贷款的程序如下:
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相关合同
2.银行下批贷通知书,然后去房管局做抵押登记,拿出他项权证
3.将他项权证交给银行,银行放款
抵押房产贷款需要哪些手续
房屋抵押贷款手续流程:
1.借款人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资料。
2.进行房产评估、贷前调查、审批。
3.审批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合同定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本息结清,办理抵押房屋的撤押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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