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是怎么的?
□创业提醒
“眼看工作没着落,与其苦苦寻觅给别人打工的机会,不如主动出击,自主创业。”近一段时间许多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求职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这样的想法。然而,对于自主创业者将能享受到哪些政策扶持,许多人却并不清楚。为帮助那些有创业愿望者了解更多的政策信息,记者特此将部分相关政策进行整理,供读者参考。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⒈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⒉小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⑴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的,可申请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款。
⑵上述人员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控制在10~20万元。其中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含5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吸纳失业人员数量以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取前12个月按月付息,后12个月按月还本付息方式还款,其中:一年期以内贷款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款的方式。
⑶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⒊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贴息?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⒋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的方式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依法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用房屋抵押、保证人担保等。其中,抵押房屋要求产权清晰、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保证人担保可以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提供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需2人担保。担保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报哪些材料?
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需提报材料:
⑴申请人本人资料:①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或在人力资源“一卡通”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③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④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伤残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⑥随军家属应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⑵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⑶反担保证明;
⑷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境外就业申请人需提报材料:
①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反担保证明;③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方面的有关协议和合同;④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用A4纸一式复印4份,提供原件,递交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本需复印首页、索引、卡片),房产证需复印完整,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本人。
创办企业申请人需提报材料:
⑴申请人本人资料:①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③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伤残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⑤随军家属应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和《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贷款申请人必须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⑷项目可行性分析及还贷能力报告;⑸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⑹反担保证明;⑺验资报告;⑻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用A4纸一式复印四份,提供原件,递交复印件(营业执照需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本需复印首页、索引、卡片。房产证需复印完整。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本人。
⒍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的市内四区贷款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创办企业的市内四区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自谋职业扶持金政策
⒈申领范围和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不含已享受过自谋职业扶持金或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人员)。其中,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须在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⒉自谋职业扶持金拨付标准及管理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两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申领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对两年内中止自谋职业、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资质证明失效的人员,按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退回自谋职业扶持金后,可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按实际退休时间与扶持金发放期限的剩余月数按比例退回扶持金。
⒊如何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⑴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⑵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⑷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⑸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青岛市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管理,保障担保资金运营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出资形成的,专门用于为本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贷款担保的基本金。
担保资金分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担保资金、个体私营企业担保资金、对口帮扶担保资金等项。第三条 担保资金管理遵循市场机制运作、政府监督引导的原则。第四条 以担保资金提供的担保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5倍。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企业发展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出资企业以及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分别成立各项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各监管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组织形式和议事规则等由监管会章程规定。第六条 监管会在其监管资金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担保资金管理具体制度;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担保资金增资或补资方案;
(六)审议批准有关担保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各项担保资金由其监管会委托市担保中心具体管理运营。担保中心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 担保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向监管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监管会有关决议;
(三)具体实施信用担保,出具相关担保文件;
(四)提请监管会审议增资或补资等方案;
(五)负责担保资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六)监管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担保中心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章 担保条件第九条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担保中心可以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
(一)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合法经营,资信良好;
(三)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
(四)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五)能够依法提供反担保;
(六)其他条件。第十条 企业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除应当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抵押物或质物是能够依法转让变现的财产;
(二)抵押物或质物已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第十一条 对担保资金出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提供担保。第十二条 对申请提供的担保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9个月以内的,并且贷款资金用作项目流动资金的,可以优先提供担保。第十三条 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原则上对同一项目提供的担保资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担保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担保资金额超过500万元或担保期限超过1年的,担保中心应当报监管会审批。第四章 担保程序第十四条 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由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根据受保企业资信、担保资金额等情况协商确定为全额担保或非全额担保。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须经有关监管会指定的部门推荐后,方可向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第十六条 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溢表、现金流量表等),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
(五)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六)其它有关资料。
担保中心应当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决定。第十七条 担保中心决定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有关合同生效后,担保中心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所获取的贷款,应当专项用于申请贷款项目。
青岛市黄岛区群盈贷款公司是否合法
合法。青岛市黄岛区群盈贷款公司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成立于2018年3月13日,是一家经营贷款的公司,青岛市黄岛区群盈贷款公司是经过法律允许以及工商部门核准的非金融性贷款机构,是正规的公司,所以是合法的。主要经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受企业委托对客户进行提醒、通知、催告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青岛贷款有抵押吗
1、 无抵押小额贷款 ,即小额信用贷款,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 2、贷款的金额一般为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的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 3、无抵押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
青岛能包装客户贷款的有没有
可以,“包装贷”是套路贷的一种。通常指黑中介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将客户本身信用度进行所谓的包装和提升,以此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从中赚取差价。客户最终拿到手的只有一点零头,却欠了银行巨额贷款。
拓展资料:
畅通融资渠道,支持复工复产的企业,尽快让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是当下城市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交行在这方面已“先行一步”。 自企业开始复工复产以来,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就不断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的授信支持力度。截至2月19日,已为青岛市医疗设备、药品流通领域涉及防疫工作的企业发放贷款5220余万元,其中为3家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授信支持1100万元;为某防疫物资主要供应商新增授信5000万元,可提用贷款额度达1.3亿元,用于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采购等;与青岛高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为企业发放100万元低息抗疫担保类贷款,支持企业扩大医院配套设备生产。
支持企业的核心之一就是降低融资成本,在这方面交行大力度地进行“减法”,聚焦为企业减负,保障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信贷资源供应,执行优惠利率和费用减免。目前交行给予各类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下调50个基点的贷款利率优惠,对纳入人行等五部委名单的重点企业,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不高于最新LPR下调100个基点的政策,并承诺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用实实在在的举措为企业减负。
加大服务:“线上”“线下”双线接通 “不见面”、“马上办”正成为疫情期间银行创新服务的新内涵,这同样也是交行疫情期间的服务特色。 交行加大线上金融服务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线上金融服务工具,引导企业通过网银、手机银行、H5小程序等电子渠道办理企业开户、现金管理、线上融资等金融业务,满足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足不出户和高效应急的金融需求。疫情期间,该行已为15户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发放线上经营贷款24笔近300万元。
青岛市财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第四条 抵押贷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抵押物第五条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财产。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权。第六条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三)原材料、产成品;
(四)股票、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
(五)依法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六)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七)其他可转让流通的财产。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一)土地、自然资源等法律禁止买卖的财产;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有争议的财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压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四)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
(五)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六)不易估价、难以保管或不易处理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禁止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产。第八条 以海关监管货物作为抵押物,需经海关同意。第九条 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额。第十条 以已发包、出租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原承包、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就保证执行抵押贷款合同与承包人或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一条 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该抵押物的价值应大于所有贷款之和,并应于设定抵押权时,将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书面告知各抵押权人。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作为抵押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估价。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第十五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帐号及法定代表人;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别、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存放处所、有效使用期、所有人及权利义务状况;
(六)抵押物的占用方式、保管责任、收益的归属以及意外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责任;
(七)投保的抵押物,应当载明投保险种、赔偿方法以及保险费用的承担;
(八)借款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后,抵押物的归还方式和注销程序;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签约日期、地点;
(十一)需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按有关规定须经公证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公证和抵押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八条 抵押贷款合同未尽事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和国家有关贷款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抵押物的占有、保管第十九条 抵押物按下列原则占有、保管: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该抵押物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抵押物的占有、保管,由双方在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其占有、保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随时接受对方的监督。
对于青岛市经营贷款和青岛经营贷款利率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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