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什么意思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的风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保险人承担偿还责任。该险种是为了配合金融机构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而开办的,主要适用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贷款业务。目前我国主要开办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两个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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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为用贷款购买汽车的个人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这一险种是将向购车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确定为被保险人,借款购车人为投保人。目前,除少数保险公司重新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外,大多数保险公司尚处于观望状态。
购车人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义务,贷款人根据《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的规定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后,投保人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以下列原因引起投保人不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1)车辆被政府征用;
(2)因购车人违法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转让、转卖;
(3)所购车辆毁损或灭失,并且无法得到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
(4)因车辆的质量问题致使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是为以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向银行进行抵押的个人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该险种的投保人是购买商品房并以商品房作抵押物向银行借款的个人。被保险人是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抵押贷款的银行。保险期限是自保单签发次日起,至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6个月时止。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代偿要求时,投保人尚未偿清贷款合同的本息部分。
保险人对发生以下情况承担还贷责任:
(1)投保人丧失偿还能力;
(2)投保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3)投保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无偿还能力或丧失偿还能力;
(4)投保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
保险人对发生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按《贷款通则》对投保人进行审核及贷款催收;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没有征得保险人的事先同意变更贷款合同或附件内容。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合法吗?
事实上,银行要求贷款人投保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由于该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所以各家银行又自行规定了许多条款。需要明确的是,该行为属于商业行为,不算违法,但是您有权拒绝。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贷款机构不能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也没有规定禁止售卖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也就是说,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或者售卖保险的行为本身是不违法的。
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为例,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把钱借给购房者买房,会担心购房者没有能力按时偿还贷款,为了规避这个风险,银行有权要求购房者购买保险的,若购房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而无力偿还贷款,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可用于偿还贷款。这种商贷属于商业行为,银行有提要求的权力,购房者也有不接受的权力,不算违法。那么,是不是意味着这些行为都是合法合规的呢?答案是否定的。
对贷款机构的法律要求:
对保险机构的法律要求:
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完全“合法合规”的消贷保证险,常常是依附于人身意外险而存在的,是保险机构规避监管的手段,法律监管也相对空白,需要多加谨慎,量入为出,适度消费!
贷款保证保险是什么,贷款保证保险有哪几类
; 贷款保证保险
是针对贷款所投的保险,但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代为偿付。贷款保证保险有两类,一是“银行+保险”模式,由金融机构进行商业化运作;二是“政府+银行+保险”模式,在金融机构商业化运作的同时,地方政府提供资金补贴保费和分担赔付损失。贷款保证保险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一、“银行+保险”的贷款保证保险
“银行+保险”是由金融机构进行商业化运作的一种贷款保证保险,以“平安易贷险”为典型代表。该项产品于2006年,面向个人消费贷款提供服务,2012年,将小微企业贷款也纳入服务范围。
平安易贷险目标客户没有地区和行业限制,无须抵押和担保,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的倍,保险费率一般为每月借款企业总融资成本约为每年24%。贷款发生违约后,平安产险公司向银行全额理赔,之后根据合同向投保人追偿。平安易贷险承保贷款的违约率虽略高于银行不良贷款率平均水平,但保费收入能够覆盖承保风险。
二、“政府+银行+保险”的贷款保证保险
“政府+银行+保险”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在金融机构商业化运作的同时,地方政府提供资金补贴保费和分担赔付损失。武汉“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宁波“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
1.武汉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武汉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于2013年,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在同期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的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超过30%,保险费率一般为每年政府补贴保费的40%和基准利息的25%,企业的总融资成本约低于小微企业通常的贷款成本。贷款发生违约时,由保险公司、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按5∶3∶2的比例分担损失,截至2014年末尚未发生贷款违约。
2.宁波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宁波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于2009年,客户主要为当地小型企业,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在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基础上一般上浮30%,保险费率为每年2%,企业的总融资成本在9%左右。贷款出现违约时,损失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按照7∶3的比例分担,地方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专项补助资金,对单笔违约贷款按金额不同分别给予保险公司90%、70%、50%的损失补偿,但政府年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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