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离婚有房贷怎么办
一、总述
离婚时,对于房贷尚未还清的的房产,夫妻在进行分割时面临着贷款偿还以及房屋归属的问题,离婚后房贷应当由谁偿还、如何偿还,有房贷的房子能否过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贷款,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因此该项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比例、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支付首付款、申请贷款并登记于该方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
3、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双方约定或判决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比例,债权人仍然能够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承担债权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债务比例对应的数额。
二、解决办法
1、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房贷的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即房本的房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分割,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对于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财产一般是不会进行分割的。双方可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后协商进行房产分割,或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对于尚未偿还贷款比例的分配,一般按照夫妻双方各50%的比例,但法院会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会考虑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等因素综合考虑。也可以考虑选择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直接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或向银行申请变更还贷主体,不过实践中这一操作因银行需要考虑风险问题一般不会允许。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付首付款并贷款购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割,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的增值部分由该方向另一方按照比例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无需进行房屋变更登记。
3、对于未偿还的房屋贷款,即使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作出判决各自承担的比例,债权人仍有权向当事人任意一方主张债权,当事人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仅在夫妻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任意一方承担债务之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债务比例对应的款项。
夫妻离婚后贷款的房子怎么办
离婚后贷款房分割方式是: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债务也由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后面共同还贷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贷款也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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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离婚房子还在贷款怎么办
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但婚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 这种情况具有很大的争议, 按揭贷款 是婚前办理,而且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这样看来房屋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可是,婚后是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房屋也有着另一方的资金投入,这样看来应该属于 婚后财产 ,那实际上是怎样的呢? 实际上,这种情况仍应将按揭房屋作为 婚前财产 处理,银行对特定的 购房 人即贷款 债务人 (按揭人)的资信产生信赖,而且该财产权利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应按照个人财产的方式处理。 二、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银行和债务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 债权债务 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夫妻用 共同财产 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 房屋所有权 的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贷款是由哪一方办理的,房屋就属于哪一方的财产,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离婚 后未偿还的 债务 仍为 个人债务 。 三、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如果要把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则涉及到债务是否转移的问题及是否需要征得银行认可的问题。 实际上,不能以未经 债权人 同意而变更债务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此外,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法院在判决时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 对于许多离婚人群来说,这类情况的发生具有小概率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确有发生,因此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具有实际意义,国家有关法律对此有着较为充分的规定,所以只要一句条例就可以很好的解决。
夫妻离婚后有贷款的房子怎么处理?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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