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刘某返还借款50万元经过二审、终审
借贷纠纷是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的类型。在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首先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即证明借款人确已收到借款。若借款人收到借款后逾期不还,则出借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返还借款的权利。
一、张某诉刘某返还借款50万元
张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刘某向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张某出于朋友情谊,同意借款并向刘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及还款方式等内容。
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案件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成立,被告刘某收到借款后逾期不还,构成违约。法院遂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被告刘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三、终审判决
被告刘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至此,张某诉刘某返还借款50万元一案终审判决生效。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