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投资行为是由权力机关决定的法定事项,而不是由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对于投资行为应当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原告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知道。因此,如果本案被告股东大会不追认合同有效,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若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讲义·《经济法》3.5担保物权
1、【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与用益物权比较,担保物权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而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4、抵押。里面有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最近新出了一个超级抵押权。质押。只有动产质押。留质。只有动产留置,这个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5、年注会经济法教材相关资料,与2020年教材相比,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与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按照《民法典》及配套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进行重大调整。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增加了市判实践中对一些问题的处理或认定。
经济法概论
1、经济法概论是一门阐述经济法基本理论和传授经济法具体知识的课程。它是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会计等专业的基础课程,简单的说经济法概论这门学科就是通向这些专业的敲门砖。
2、经济法基础与经济法概论的区别在于:著作人不同、内容不同、面向的对象不同。著作人不同 《经济法基础》是2007年11月1日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图书,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著。
3、《经济法概论》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公共课。
4、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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