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乙企业为甲企业同...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是以抵押物的价值进行担保的担保物权,抵押人仍享有对该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抵押物仍可出租,所以A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不违反《物权法》的规定。
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在“约定推迟还贷”履行担保手续时,即便“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非常为难”,但是,其并未当场及在该担保期限内声明不予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3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7个月,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现有的和在贷款清偿前可获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为乙银行设立浮动抵押,当天合同签字生效。2023年2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
(1)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 (2)应付账款包括: ①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
关于企业借款合同协议篇5 甲方(贷款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方): 借款用途 乙方因从事经营活动需要,急需向甲方借一笔资金。 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
甲公司帮乙公司担保银行贷款500万元。乙公司破产清算了,甲公司要不要...
1、要的。这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是民事纠纷,对于甲方来说,应当积极的偿还债务,如果有可执行财产,乙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无可执行财产,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但担保人是公司担保的话,只要公司运营情况稳定担保的公司也是需要偿还的。也就是说至要公司担保,在不破产或倒闭的情况下,债务人都是很安全的。
3、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以清算资产来偿还银行债务,有剩余的由公司股东确定如何分配,清算后仍不足偿还的部分,银行归为损失类贷款,以后会核销,与有限责任公司无关。
4、贷款到期时,甲企业无法全额还清全部贷款,只能偿还340万元,担保公司为确保在其银行系统的信誉,在还款最后之日,在未签订任何协议合同的情况下先将差额160万元汇入甲企业,然后由甲企业归还全部贷款给银行。
5、应该认定担保有效。在“约定推迟还贷”履行担保手续时,即便“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非常为难”,但是,其并未当场及在该担保期限内声明不予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
1、丙、丁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银行可就拍卖款全部清偿。丁可向甲、丙追偿。丙、丁、戊不承担担保责任。
2、甲向乙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到期拒不归还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偿还。丁提供抵押担保的,要以抵押物的价值承担担保责任。
3、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债权人、债务人延长还款期限1年,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在“约定推迟还贷”履行担保手续时,即便“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非常为难”,但是,其并未当场及在该担保期限内声明不予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5、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且甲方办妥相关的借贷手续、担保手续、以及乙方要求的全部手续后,向甲方实施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转入以下第 项帐户: 甲方开立在 银行的帐号为 的帐户。 甲方指定的户名为 帐号为 的帐户。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备考试题及答案(1)
1、甲因个人购房向乙借款15万元,乙要求甲将自己使用了一年的桑塔纳轿车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开车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2、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答案: 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 A项考查劳动成年制度。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A项错误。 B项考查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由丙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甲乙约定推迟六个...
1、甲向乙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到期拒不归还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偿还。丁提供抵押担保的,要以抵押物的价值承担担保责任。
2、戊己是连带共同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解释,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平均分担。
3、(1)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原理,借款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2)应承担民事责任。
4、”本案的焦点在于,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后,保证人是否承担全部责任。丙公司只承担300万以内的保证责任。
5、乙方(借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将其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质押给甲方。以取得甲方的借款。
6、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银行贷款借新还旧违规吗
1、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新贷还旧贷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贷款核销后借新还旧不合规。因为新贷偿还旧贷是不合法的,即使是贷款核销后也是不能借新还旧的,新贷偿还旧贷在银行金融机构是不被允许的,因为银行要承担巨大的风险。
3、不合法。根据查询中国经济网显示,通过借新还旧、以贷还贷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资产质量,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4、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5、以贷还贷,也称倒约换据、换据或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并不偿还贷款本息,或只偿还部分贷款本息,以所欠贷款本息余额作为合同贷款金额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利用新合同借款偿还以前贷款本息余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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