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工厂欠乙公司l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
1、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B项符合题意,其他三项排除。
2、【答案】:B 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3、【答案】:C 考点是债的消灭的种类。混同是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甲被乙兼并,甲对乙的债权债务终止。
4、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没有清偿,后乙公司将甲公司兼并。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就变成了:甲公司的继承人乙公司欠乙公司债务,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债务消失。甲欠乙债务,没有清偿,后甲死亡,乙为继承人。
5、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没有清偿,后乙公司将甲公司兼并。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就变成了:甲公司的继承人乙公司欠乙公司债务,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债务消失。继承:甲欠乙债务,没有清偿,后甲死亡,乙为继承人。
6、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购。甲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将归于消灭的原因是混同。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2010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年3月,甲向A银行贷款2000万,借款期限1年,从2011年4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应A银行要求,甲以自己价值800万的机器设备进行抵押,约定到期还不上借款,机器设备直接归银行所有。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2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
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
撤销权,是债权人向法院或依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 他人和第三人之间” 的关系。
大学经济法!甲公司由于长期拖欠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货款一直没有...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乙公司可以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乙公司不得以被甲公司欠货款为由拖欠员工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地向员工支付工资。否则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甲公司长期拖欠乙公司货款,双方发生纠纷,期间一直未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解决该纠纷,乙公司可采取的法律途径是( )。
中国建设银行甲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2200万元。所谓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甲公司欠乙丙丁三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理由同上,分别为200万元(法院判决)、100万元、150万元。
案例3:关于合同相对性前面两位说得很清楚了,此外,合同违约原则上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甲公司以丙公司无法交付作为抗辩理由,也不能免除其法律后果。以上无责任言论,仅做参考。
财务管理的几个小题,请高手帮帮忙
债优:可利用财务杠杆。保障股东控制权。便于调整资本结构。债缺: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要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财务风险高。限制条件多。筹资额有限。与短期负债筹资和其他长期负债筹资方式相比,债券筹资的成本要高。
(1)计算65岁时的资产总价。其实就是一个各种资产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混合现金流量的终值计处问题。首先,房产投资未来没有继续投入,仅仅是现有的资产折算到65岁时,是属于复利终值计算问题。
(3)根据上述计算,判断哪个方案是最优方案 (1)计算三个方案的投资回收期。【参考答案】A方案的投资回收期=没法算,因为初始现金流量漏打了。
C A A B A (1)如果是在借款期内每年末等额还本付息,则每年末应该偿债=100万×387/5=274万元 说明:387为五年期12%复利终值系数。
公司欠银行贷款还不上怎么办?
1、欠银行贷款还不上银行机构是会采取一系列措施的,具体如下:银行将会向借贷人进行电话催债。如果借贷人在催债后还是未偿还贷款,那么将会产生一定的罚息,并且会给自己造成信用不良记录。
2、信用贷款逾期还不上,应该要及时与贷款平台沟通,告知暂时无力还款的情况,看能否申请最低还款或者是延期还款,如果不能申请,那么借款人就只能想办法筹集款项尽快还进去。
3、如果贷款还不上时可以申请延期还款,在说明自己的困难后银行一般是会同意的,如果延期后继续不能还款,这时银行可能会起诉用户,通过法院判决后会强制执行,这时变卖借款人的财产归还欠款,如果拍卖的财产不足,银行还会继续催收。
金融法的案例分析。。。希望大侠们给个答案啊。。。
(3)不合法。《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超过“当月资本余额为19亿元人民币”的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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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所说的“丢脸”是,他先后6次冒名顶替通过了JD.COM白条的面签审核,获得了超过3万元的白条信用额度,最终因犯诈骗罪被判刑,成为不法网络的一员。
答案:D (3)情形三:资金未经过银行转账+银行指定用资人 在这种情形下,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银行,而是依照银行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银行给出资人出具了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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