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的情况下写的借条有效吗
1、法律分析:喝醉了打的借条没有法律效力,是无效借条。有效的借条必须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法律主观:在醉酒时打的借条是不是有法律效力呢。酒醉时人大脑不清醒,不能认识到自己签订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可能后果,也不清楚该行为的意义,订立的合同不是有效合同。
3、如果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那么就应当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醉酒后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能以醉酒为由逃避责任。
4、李某依据借条主张借款事实的存在,张某则辩解:“借条是其在醉酒的情况下写的,当时自己意志不清,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借条应无效”法院判决借条有效,结合其他证据佐证,张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50万元。
5、醉酒时有效合同的其他三个条件没有问题,但在意思表示上明显不真实。因此,醉酒时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
6、醉酒时签署的协议在有效合同的其他三个条件上面没什么问题,可是在法律行为上明显是不真实的。因而,醉酒时签署的协议并不是有效合同。
民事纠纷案例
1、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1 原告赵小妹是被告赵大刚、赵大民、赵大全的妹妹,四人的母亲王某现今已82岁。2006年,因赡养纠纷,王某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经调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赵大刚赡养,今后的医疗费、丧葬费则由四兄妹平均分摊。
2、协商解决。主要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经过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和分歧。协商解决的优点很明显,程序简单,灵活多变,双方都能接受,达成和解,效果较好。
3、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公司所在地乙县法院和丁县法院。《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丁县是合同履行地,所以也有管辖权。
4、吴某珍诉深圳XX医院美容手术侵权案要点:尽管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非医疗事,代理原告从医疗主体和举证责任角度出发胜诉。该案媒体有跟踪报道。
5、如果是虚构事实,利用“办事”为幌子,诈骗钱财的,可以报警求助。如果仅仅是办钱花了事没有办成,这属于民事纠纷,警察不会管的。
6、本案应由甲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或乙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
房产抵押公证≠房产抵押登记
1、可见,房产抵押公证主要是对签订房产抵押合同的行为以及房产抵押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并不产生房产抵押合同成立的效力。而房产抵押登记则侧重于确认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对该房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去当前房屋所属的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拿到他项权证就可以了。至于公证,当然是去公证处了。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3、公证和抵押登记的区别包括:房产抵押公证主要是对签订房产抵押合同的行为以及房产抵押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并不产生房产抵押合同成立的效力。
4、准备材料:抵押公证双方当事人需要准备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还要准备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首付款支付发票等等与房产抵押内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最后就是双方草拟好的房产抵押协议书。
5、房屋抵押可以公证,房产抵押公证既是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他人,用于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在债务无法清偿时,可将该房产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什么情况下共同借款人可以不还钱?
法律主观: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要承担偿还责任。法律规定,有共同借款人的债务为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对全部债务履行清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些人认为,担保人一分钱都没拿,可最后还要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这样处理有失公允。
根据法律规定,因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因此赌债不用还。 给未成年人发放的贷款不用还 向未成年人发放校园贷、大额借款,需经过其监护人同意。
这种情况下除非债权人主动同意承担债务,否则共同借款人无法脱责任。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到时候,有关部门是不会帮忙追回款项。所以,借钱的时候要擦亮眼睛,也要了解清楚自己借出去的钱是会拿去干什么。第七是婚前债务。有人觉得两个人结婚后,如果其中一人有欠别人款子就需要两人共同承担。其实不是。
共同借款人还款人不是我可以不还款。因为借款人,还款人都不是本人,还没有签署了贷款协议是不需要还款的。
请高手给我提供一个关于借款的民事小案例及分析
1、[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2、案例 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3、)这个问题不成立。理由:既然“在诉讼中被告虽然承认双方借款关系”,这已经是“法律事实”了,哪怕当初确实“赠与”,但被告当庭承认为“借款关系”,那就应该按“借贷关系”来处理,原则依据还是前面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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