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问题: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甲转让债务没有得到债权人同意,而且债权人还不知情,作为担保人的丙尽然有书面同意,丙理所当然要负责任。如果丙没有书面同意,乙要求丙还款,丙可以拒绝,不需担责。
要求丙公司向自己清偿20万元货款,以抵充甲公司所欠自己的借款。丙公司认为自己与银行并无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偿还。乙银行诉至法院。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
强制执行会去担保人家里吗?
1、因此,提问者问题中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执行可以执行债务人,可以执行担保人,法院一般会到担保人(保证人)住所,了解财产情况。
2、法律分析:有执行需要会去被执行人家中和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不一定会来家里。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时,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会不会去被执行人的家,如果要查封房屋的,就会去被执行人的家。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
4、法律主观:强制执行一般不会调查家人。强制执行仅针对被执行人个人,不会涉及到家人,但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被执行人向家人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第二是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是共同财产,有承担对方的部分还款义务。
5、会去家里搜。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
1、年万国司法考试强化班多选题18题,具体题目是: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
2、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份额或平均分担,即丙可以要求丁、戊分别承担4万元(不足部分按此比例,故应不足4万),而非偿还所有不足部分。
3、直至甲方清偿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为止;若甲方不能偿付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款,则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置甲方所有财产,并亨有优先受偿权,收回包括但不限于代甲方偿还的借款本息,逾期罚息以及追偿费用和担保违约金。
4、如贷款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整,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并承担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xxx确认:本人同意对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如因乙方拖欠利息或借款本金,甲方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由均乙方承担。 如乙方提供保证人,则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甲向乙借款10万元
【答案】:B 复利条件下,本金和利息Pt=P0×(1+i)t=100000×(1+5%)2=110250(元),利息=110250-100000=10250(元)。
【答案】:C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所以本题中,如果乙要转让债权,则抵押权随之转让。
借10万一年后本息30万,也就是说10万元1年的利息就达20万,是国家正常利息的40倍,远超过了国家利息4倍以上,这样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也是不正当利益。
甲方应当是贷款人。贷款人就是放贷款的人,就是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10万,丙公司为保证人,甲公司被强制执行但不能履行...
1、甲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满足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就此情形,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或重整,债务人甲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和重整。
2、你这样约定甲方不能支付时丙方再承担责任明显甲方与丙方是一般保证关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4、甲向乙借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
甲向乙借钱,丙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那如果丙后期有经济纠纷,丙...
准确地说,按照我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丙是保证人而不是担保人。
首先:执行债务人甲的财产。接着:丙作为保证人,丁是物上保证人。甲没有钱时,丙、丁都有偿还义务。是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的偿还不必要诉讼解决。所以选择拍卖丁楼房或先执行丙个人财产。
如果诉讼,应该起诉乙,甲有连带责任,这种纠纷很简单,丙一定能赢,只是法院执行时会有难度,比如,如果甲的房子是唯一住房就不好执行此房产。
如果乙、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明确是担保甲乙之间债权债务的,甲乙的借款合同无效后,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同时丧失效力。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丙丁之间就是连带保证责任,丙承担了90万,但按照连带责任的规定,他只应该承担50万,所以他就多承担的40万向丁追偿。
应当先由乙方还给甲方,当乙方不能准时还给甲方时,甲方可以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还款责任,丙方不还款,甲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要求乙方和丙方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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