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问题,关于质押和质权
法律主观:质押权和质权的区别质权和质押权两者并不存在区别,一般情况下经常会将质押权缩写为质权。质权又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这两种才是不同类型的质权。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李某能通过法律途径有限行使质押权,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不动产进行抵押时需要登记,而动产进行质押时不需要登记,可以依据质押合同主张权利,如果同时质押多人以质押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优先主张。
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经济法基础》不定项选择题练习,附考点详解
1、《经济法基础》 | 不定项选题一共5道题~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下列关于民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
2、《经济法基础》 | 不定项选择题一共5道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3、《经济法基础》|不定项选题一共5道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单方行为的是()。A.订立遗属B.缔结婚姻C.签订合同D.销售商品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4、《经济法基础》不定项选择题资料6月,GD公司在P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6月12日,财务人员王某代理GD公司向银行申请签发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交与业务员张某到异地乙公司采购货物。张某采购货物金额为99万元。
在什么情况下共同借款人可以不还钱?
1、法律主观: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要承担偿还责任。法律规定,有共同借款人的债务为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对全部债务履行清偿责任。
2、按照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些人认为,担保人一分钱都没拿,可最后还要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这样处理有失公允。
3、丈夫欠债的情况下,妻子不是必须还。一般只有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实际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等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才有清偿义务。但如果是丈夫一方个人生活所负债务,则妻子不需要清偿。
4、第没有合同的民间借贷 在民间大多数人都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不懂得保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借钱时没有借条,就等于没有证据,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这个情况,就算告到法院也是无能为力啊。
5、共同借款人的脱责方式:债权人主动同意承担债务。共同借款人是指两人以上的人共同向银行进行借款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向银行借款买房。
下列哪些情形出现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1、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2、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3、(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线求指导:2008年5月,王某因经
(1)李某是侵害人(李某一开始也是被侵害人),王某是被侵害人。 (2)王某向李某借钱不还,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李某却采取了非法的手段来维权,结果成了违法者。
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实施后的1个月内是可以撤销的,经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效。
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
一法律问题,关于借钱不还的。
在法律上,借贷纠纷属于民间民事纠纷,可是警察只受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借钱不还,在某些情况下会构成犯罪,例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会构成诈骗罪。
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为了避免拿不回财产的情况,就要搜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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