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还需要对债务负偿承担责任吗?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
2、法律主观:不需要。借款人死亡后,如属 夫妻共同债务 ,则其配偶有义务偿还;未发生 继承 的,则在借款人的遗产中偿还;如已发生继承的,则其子女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
3、法律分析:放弃遗产继承,债务不用承担。若欠债人尚有债权、财产存在的,这些债权或财产应该先用来偿还他人的债务,债务清偿完毕后,作为继承人才能对剩余遗产进行继承。
4、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里所说的继承,既包括 法定继承 ,也包括了 遗嘱继承 。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障 债权人 不因 债务人死亡 而丧失债权。
5、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颂历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6、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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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第75条规定的权利质押,均以权利为物权的客体。
保管东西应属于动产,动产适用交付来确定物权变动,即乙方未经同意卖给丙方时,丙方极可能是为善意第三人,这一买卖行为应为有效。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要件。
第一个问题:丙可以要求将汽车变价清偿。汽车属于动产,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只是,动产抵押不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但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谁对该批轮胎享有所有权?甲公司向丙公司订购了某型号的轮胎一批,约定由丙公司直接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将来交付的自行车单价不包括轮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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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属于相邻权问题。很显然乡镇府没有义务处理这个一般的民事纠纷。并且政府已经做了调解,黄某没有理由让乡镇府解决,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告是侵权人李某。第二题是刑法问题。
张某提出诉讼,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市政府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及相应的行政处罚。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市政府有权制定上述“凡装修房屋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领取许可证,”的许可。
第一题选D,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但应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二题选D;第三题选B,必须依照法定格式要求制作、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题选C和D,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诉讼,管理员代表工商管理局执行公务过程中造成损害,工商局为被告。是公务行为,因其是工商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厮打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由刑法调整。
合同履行时,违背诚信原则承担什么责任
订立合同时承担责任的情形: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以及其他因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形。
法律主观: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是什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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