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1、转自:民商事判决规则103010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贷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款和旧贷款为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不可以。借款人将农业专项贷款用于其他非农业生产或发展方面的用途,并且违反了贷款合同中的相关规定,那么担保人就有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连带责任。
3、法律分析:借款人与银行协商借旧还新如果担保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借旧换新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借款用途是借旧换新的,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4、贷款用途不真实担保人不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对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借款人单方改变借款用途;出借人未参与协商,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5、法律分析: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会加大借款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增大保证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贷款用途不真实担保人能够免除担保责任吗
1、贷款用途不真实担保人不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对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借款人单方改变借款用途;出借人未参与协商,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贷款用途确实变了,又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不需要,担保人的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 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然放款的,担保人应当免责 贷款人应当预见到依据借款人委托付款指示采取的付款行为,明显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不符。
5、否则,保证人应免除责任。裁判要点仅在主合同中写明借款用途,不能认定保证人知晓借新还旧的事实。债权人不能直接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担保债权属于借新还旧的,应当认定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情。
6、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约定改变借款用途后,担保人就不承担责任的,借款人改变用途后,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的用途不真实担保人能否免除担保责任
贷款用途不真实担保人不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对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借款人单方改变借款用途;出借人未参与协商,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贷款用途确实变了,又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不需要,担保人的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其实,在一些情况下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第一种情况:借款人与 债权人 “沆瀣一气”,串通起来诈骗担保人。 这时,担保人只要提供确凿的 证据 ,便可免除担保责任。 第二种情况:债权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
贷款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贷款担保人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担保责任: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瞎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对主合同规定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范围为限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帮别人担保贷款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
2、为别人作担保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具体要看其担保的形式。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3、贷款担保人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4、而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范围为限承担保证责任,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也就是债务人他没有办法履行的一些义务,你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5、帮别人担保贷款的后果:影响自己的个人资产负债率。担保贷款有连带责任,如果贷款申请人无法偿还贷款,就需要你这个担保人给他还钱。自己在担保期间很难申请到贷款。贷款机构会考虑到风险问题而拒绝担保人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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