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按揭骗贷有哪几种方式 房企如何假按揭骗贷
房企变相骗贷,受到政府与社会的高度重视。企业假按揭骗贷在房地产圈曾经是非常普遍的潜规则。什么叫假按揭骗贷?假按败唤游揭骗贷是如何实现的?
房企变相骗贷,受到政府与社会的高度重视。企业 假按揭骗贷 在房地产圈曾经是非常普遍的潜规则。什么叫假按揭骗贷? 假按揭骗贷 是如何实现的?
假按揭骗贷的类型
“假按揭”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开发商找自己公司员工、股东、亲戚朋友等冒充购房者,填写真实的预售合同、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并由这些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套取贷款,一旦获利后便脱身而去。
另一类则是开发商伪造借款人签名,以假手续向银行申请贷款。如果开发商不按时还款,“被签名”的借款人又以没有真实购房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时,银行贷款便面临极大的风险。
假按揭骗贷如何能实现?
假按揭骗贷的历史与中国房地产开发的历史一样长,只不过以往市场红火,它常表现为一种“空手套白狼”的游戏,一种撬动资本的杠杆,而没有表现为骗贷;然而在目前这一系列退房潮背后,房地产市场的骗贷黑幕正在逐渐被揭开。据调查,骗贷已经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危害最大、发生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
步骤一:开发商借用关联人士身份证办理按揭贷款
开发商找自己的员工或一些关联人士作为虚假的购房者,然后借用他们的身份证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事前会向他们承诺,首付款及月供都由开发商来提供,并会给他们几千元的“好处费”。
步骤二:伪造收入证明联系律师证实其还款能力
开发商伪造这些人的收入证明,联系有关系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这些人有还款能力。
步骤三:利用虚假贷款材料 联系银行获取贷款
开发商会把贷款材料递到银行,银行内部有链碧开发商事先联系好的员工,他们对这些开发商递交的资料进行表面的审核,帮助开发商很容易地获得80%的贷款,因为开发商会给他们“好处”。
步骤四:获取贷款之后通过两种方式最终获利
开发商获取贷款后,通常他们会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卖二手房。开发商通过热卖假象,吸引真正的购房者来买二手房,而且会依据热卖假象,适当提高房价,因此开发商在卖二手房时又能赚钱了。
另外的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在获得80%的贷款后,不准备继续还月供,就等着银行申请拍卖。再通过安排形式上的拍卖获利。
比如一栋100户的楼盘,每个户型价值50万,通过内部认购,房子还在自己手里,开发商就可以从银行得到50X70%=35万,开发商只需要拿出5万,每年的按揭1万多,自己慢慢还,足够还4年。而开发商却能拿着30万X50=1500万的现金。而这些现金足够他们去垫付各种成本,甚至可以滚动进入下一个楼盘的建设。
骗银行贷款15.5亿 京城最大假按揭骗贷案:森豪公寓案
2005年初,北京森豪公寓项目被爆房地产商和银行职员联合制造假按揭,骗取银行按揭资金7.5亿元,之后10余人陆续因此被捕。2007年9月,牵涉其中的3名银行放贷职员因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判刑。
在15.5亿元的诈骗大案中,邹庆等人虚构森豪公寓、华庆公寓销售事实,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引起广泛关注。
虚构该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华庆公寓商品房销售事实,采取与购房人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房人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贷款材料,并以购房人名义与中行北京市分行签订个人按揭贷款察销合同申请按揭贷款的手段,先后两次骗取中行北京分行6.44亿元、1.07亿元。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开发商、银行、律师、虚假购房人四方串通合谋骗取房贷的“空手道”手法,曾广泛地运用在房地产界:开发商先人为抬高房价,然后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高额贷款。开发商以虚高的房价为按揭的基准比例,把高于实际房价的现金套入自己囊中。
开发商等人骗贷的套路分为以下3个步骤:第一步,华运达公司虚构了并不存在的购房者,制造虚假销售事实。从购房者的身份、销售合同,到首付款证明和收入证明,均有假。第二步,两家律师事务所出具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三步,握有实权的银行“内鬼”在内部作呼应,贷款审批毫无障碍,骗贷得以顺利实施
凭借与银行积累的良好关系,邹庆设计了惊心动魄的跳跃。停工两年的森豪公寓突然对外高调开盘,并一度创出当时的销售纪录,很快,森豪公寓宣布销售一空。
但销售一空的真相却是,邹庆通过一系列运作,调动200多人进行虚假购房,共计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获取6.45亿元按揭贷款。森豪案中公诉机构在起诉前3个主要责任者的同时,对虚假购房人网开一面。“所有签订的购买合同共199份,卖出的房屋是250套,没有一例购房是真实的。
中介公司做假资料贷款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中介公司做假资料贷款,涉嫌贷款诈骗,适用刑法193条之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拓展资料:漏凳
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tx ,将暂时没有卖出的房子以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的名字购下,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
办理假按揭的程序一般如下:开发商通过给身份证持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有偿使用对方身份证,并由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完成,银行即搏高根据合同向开发商放款。
开发商和身份证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包含开发商承诺不需要身份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
通常是开发商联合一些没有提供首付款的关联人向银行提交已付首付款的收据,进而银行向其关联人提供按揭贷款
参考资返银旅料:百度百科-假按揭
小心“假按揭”变“真买房”买房的有几个知道
究竟是"假按揭",还是"真买房"?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被告说"假买房假按揭",原告说"买卖合法合同有效"。
近日,同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与"假买房"有关的案件。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结合这起案件解读分析了"借名买房"与"假按揭"的法律风险。由于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借名"的购房者或将承担巨额债务,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小心防范,别让假按揭变成真买房、真按揭。
最终,同安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开发商为购房者开具的购房首期款发票真实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也已经过登记备案,因此判决认定双方达成的购房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已实际履行。也就是说,房产应归购房者所有。
借款200万,为了还债拿房抵债
这起"借名买房"争议,是因为债务纠纷闹上法庭的。原来,购房人林先生及其父亲老林(化名)几年前曾向债权人老吴(化名)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11月30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利息为每月2.5%。
2012年4月5日,林先生"买"下了厦门同一个小区的两处房产,并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这两处房产的成交总价分别为290万多元和362万多元。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开具了首付款发票,并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而且,这套房子随后也办理了银行按揭借款。
2013年9月,林先生为了还债,决定"拿房抵债",将上述两处房产出售给老吴。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房产的成交总价为470万余元。
当时,双方确认,林家父子尚欠老吴借款息合计194万多元,双方约定,用林先生的这些欠款与老吴的购房首付款冲抵,其余购房款于过户起7日内付清。林先生应在开发商交房5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老吴。
但是,数年后,开发商发出了《交房通知》,可林先生却没有依约定将房产交付给老吴。
为此,老吴将林先生夫妻告上了法庭,并将开发商列为案件第三人。
签字卖房,却说房子不是自己的?
面对起诉,林先生夫妇答辩说,两处房产虽然挂在他们名下,但他们并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实际所有人应是开发商。因此,他们无权处分那两处房产。
本案第三人开发商也说,这两处房产确实并非林先生的,只是开发商因经营资金的需要,为了办理银行按揭,借林先生的名义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林先生向银行申请房贷,所得贷款实际上作为开发商的运营资金使用。实际上,每月按揭款及利息也是开发商支付的。因此,开发商无需将借名所购的房屋交付给林先生,林先生也未要求开发商交房。
因此,开发商认为,林先世核生与老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林先生夫妇无权处分这两处房产,两处房产仍应归开发商所有。
林先生夫妇与开发商的说法基本一致,都说林先生并没有真实支付"房屋首付款",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买卖。
一审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开发商是如何找到林先生办理"假按揭"的?经查,林先生的父亲曾在开发商公司担任监事。
不过,开发商对此并未举证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这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真实合法的,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判决认定这两处房产为林先生夫妇所有。
所以,一审判决最终支持了原告债权人老吴的诉求,要求林先生夫妇履行与老吴所签订的合同义务,要向开发商办理房屋的交房手搜轮掘续,并将房屋交付原告老吴。同时,林先生夫妇还应赔偿因逾期交房给老吴造成的损失。
法官说法:给了首付经过备案,应该交房
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系列手续均真实合法,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已通过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登记备案。因两张购房首付款发票足以证明林先生已向开发商支付房屋购房首付款,因此,双方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已实际履行。
此外,林先生向银行申请的贷款也已划入开发公司账户,开发商也未举证证明与林先生签订的合同是为获取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而且,隐瞒真实情况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
所以,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已由林先生向开发商购买,虽然至今未办理交房手续和不动产权利登记手续,但是,林先生夫妇已是实际所有人,对上述房屋依法享有处分权。
律师说法:"假按揭"风险重桐戚重
"借名买房"、"假按揭",看似便利,实际上却是风险重重。
通常,开发商通过假按揭获取贷款后,会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卖二手房。开发商通过热卖假象,吸引真正的购房者来买二手房,而且会依据热卖假象,适当提高房价。另外一种情况是,等楼市回暖或资金不紧张之后再想办法退掉房子,并将房子重新出售。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提醒说,房地产企业利用"假按揭"套取银行资金,一方面扰乱了房地产销售市场;另一方面又破坏了金融秩序。如果房地产公司资金断裂,没有能力支付按揭款,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
开发商"假按揭"不仅给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也给很多"借名"的购房人带来隐患,他们当中不少人是开发商员工和普通民众,因不清楚"假按揭"的法律风险和对个人的影响后果,在不知不觉中使自己深陷险地。一旦开发商资金紧张不能及时还贷,"假按揭"很可能变成"真贷款",借名的购房人可能被迫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如果贷款最终违约的话,还将导致个人信用会有不良记录。
除了民事责任外,"假按揭"也有可能带来刑事责任。作为开发商,如果是非常明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一系列材料实施"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是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了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假按揭"的情形,则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关于银行假按揭贷款和银行假按揭贷款违法吗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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