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圆违规操作案例
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金融业竞争日趋激励,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推进,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急剧增加,内部控制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银行稳定和发展的核心要素。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银行柜圆违规操作案例,供大家阅读!
银行柜圆违规操作案例篇1:
一些债权人在工行上海分行门口聚集。这些人士声称,工行原普陀支行员工刘遥涉嫌非法集资,欠下巨额款项未能归还。
杨小姐,即为债权人之一。她先后于去年12月6日、7日借款170万元、150万元给温州银行上海分行职员徐某,将款项划至其指定的账户上,并约定于当年12月11日还款,日息千分之1点5。徐某作为借款人开立借条给杨小姐,工行上海分行职员刘遥作为担保人。
12月11日,徐某并未按照事先约定还款给杨小姐。杨小姐电话问询,徐某称,客户贷款尚未批下来,需要先开贷审会后才能放款。徐某称,12月13日下午两点后肯定会还款。
12月13日下午两点,杨小姐并未等来还款的信息。在多次致电无人接听后,徐某最终来电告知,其款项并非是客户过桥贷款,而是给了刘遥用来还债。并约定次日见面协商。
12月14日,杨小姐与徐某、刘遥在中山公园的一个咖啡馆见面。刘遥承认,其资金无法按时返还,他将款项用来还债。“刘遥说他对外负债有近亿,还不仅仅是我这320万。”杨小姐对记者表示。
与杨小姐具有相同遭遇的另外一个债权人称她借给了徐某220万元,而徐某实际上将款项给了刘遥。她的债权不是短期借款而是长期借款,利息月结。这位债权人在12月中旬无法获得到期本息之后,与熟识的杨小姐交流,才知道朋友俩均成了受害人。
实际上只有五位债权人参与,涉及金额为1280万元。“我们之前都跟徐某和刘遥相熟,跟徐某认识的时间更长些。”杨小姐称,徐某和刘遥此前也曾多次以过桥贷款的名义向他们筹资,“此前信用状况都比较好,一直能及时还本付息,因而我们对其放款的金额也就逐步地放大。”
据悉,徐某跳槽去温州银行上海分行前为工行上海分行职员。刘遥为徐某的同事。据媒体报道称,2009年至2012年12月,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其银行贷款客户需要过桥资金为由,多次向多名受害人借取资金高达数千万元。徐某将这些资金借给了刘遥,以助其归还高利贷的本息。
银行柜圆违规操作案例篇2:
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车某以银行销售高息理财产品为名,先后吸揽9名储户存款847万,然后指使银行柜圆办理与储户活期存折关联的银行卡。其后,他自己使用银行卡在该银行一些网点支取现金据为己有或转账消费。2011年5月5日,银行解聘车某的某分理处副主任职务,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后,车某隐瞒离职事实,以相同方法共骗取7名储户共计107万余元。此外,车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将两名储户的“一本通”内的250余万存款和利息取出,据为己有。上述犯罪所得除10万余元用于向储户支付高息或好处费外,其余赃款被车某用于购买房产、宝马和英菲尼迪汽车和其他挥霍。玩“热血传奇游戏”,他花300余万元赃款购买游戏虚拟装备。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决定对车某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
银行柜圆违规操作案例篇3:
2008年3月30日下午,像往常一样,某银行会泽县支行员工李明坐在柜台里办理存款储蓄业务。“再过20分钟就可以下班了。”抬手看看表,李明心里嘀咕着。就在这时,冷清了很久的柜台前又来了一个客户,需要办理储蓄业务。看着客户递过来的《存款凭证》,李明清点了一下递进来的钱,怎么比《存款凭证》上填的多出了一些,而且数目还不小。用行业术语说,这种情况叫“长款”,按规定应该当场退还给客户。
李明抬头看了看存款客户,那人好像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递多了钱。一时间,一股邪念在李明的心中蠢蠢欲动,这可是一笔不少的钱啊,把它私截留下来神不知鬼不觉。就这样,李明不动声色的把客户的长款私藏下来,装进自己的腰包,觉得自己做的天衣无缝,一种不劳而获的快感涌上了心头。
没想到,第二天该客户就发觉钱少了许多,直接来找李明,要求退还长款。开始李明怎么都不承认自己私藏、截留了客户的长款,因为他觉得客户根本没有什么证据。于是该客户打电话报了警,并向支行领导反映。后在公安机关及农行领导的协调下,李明才将长款还给了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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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岁老人被控“贷款不还”,为何最后银行负全责?
因为这个银行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规定,那么就是不合法不合规的,对于这个贷款既然不用老人去偿还,最后银行只能够自己进行全程负责。首先我们都知道做相关事情都有相关事情的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对于银行贷款,那么也必须要留存相应的监控录像,以及相应的录音作为证据。但是这一次银行放款却没有遵守这样的规定,所以不符合规定的贷款自然是不用老人去偿还的,这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第2个原因是因为多份文件是银行相关人员进行伪造的。想想你只出示了一本房产证,剩下的材料居然都是伪造的,都能够贷到一笔50多万元贷款,在现实生活当中,肯定没有人愿意去相信这是真实的,确实真实的发生了。从这里可以说得出来是银行内部监管不严,所以才导致了发生这么一个漏洞。后来根据老人的一个控诉和所出示的证据,那么只要房产证是真实的,其他的签名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材料等等都是伪造的,那么在这里自然是属于冒充,属于冒充的东西本身就不合法,不合规也可以看得出来,银行相关审查不严,才导致了此事件的发生。
老人的账户被他人冒用,这个老人他并不知道自己的账户已经被其他人冒用了,不管是入账转账都是他人办理的,老人并不知情。账户被冒用,一般来说如果不是内部人员,一般来说很难将账户进行调用。这件事情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过相关的审查,所以最终认定了相关事实,就不支持银行的一个诉求了。
银行请求老人返回贷款,但是被人民法院驳回,但是因为多份贷款文件存在着造假的问题,同时根据相应的证据来看资金汇入到老人的账户当中,却没有经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是一种违规发放行为,自然老人不需要承担这笔贷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后来银行提起了上诉,但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这一个上诉,维持原判。司法是保障我们合法权益的一个地方,当然作为老百姓的我们一定要努力工作,你才有可能支撑得起打官司所带来的劳心费神,毕竟打官司真的很累,而且耗时又长,需要很长的一个耐心和耐性才能够处理的了,但不管怎么样,我们都不能够轻易认输。
观案|自己贷款自己审批 信贷员将银行400万银行资金转入自身腰包
信贷审批人员与贷款公司实控人同为一人,自己编造了虚假资料贷款并进行审批后,400万元资金就此落入口袋。此后多年,身兼双重身份的王某一直在银行体系内安稳工作,直至2021年案发。而在同一家银行,还发生了多起员工违规放贷的案件。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仍然亟待加强。
左手贷款右手批复 银行员工自批自贷 400 万元
一个人名,两种身份。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披露的一份判决书再度揭示了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流程制度混乱的一角。
2013年初,既是浚县农信社善堂信用社客户经理,也是浚县胜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的王某,将两个角色“绑定”到了一起,上演了一起“左手转右手”的戏码。
身为客户经理,主要是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实地调查客户提供的材料真实性等的王某,对自己“大开绿灯”——为了给自己的胜利公司筹措经营资金,王某利用自己负责收集贷款资料、核实贷款材料真假等职务便利,以胜利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工业品买卖合同等贷款材料,从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万元。过程也显出几分随意,“贷款手续是王某整理,王某负责审核资料,王某知道真假,所以也不用去核实贷款资料。”
在贷款到期后,王某又分别于2014年、2015年换据续贷。期间,一共偿还了177.7万余元利息,直至2017年5月后无力偿还本息,期间还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
值得一提的是,王某在浚县农信社系统内可以说是一位“老兵”,自2004年3月起至2021年7月被辞退,其在浚县农信社体系内工作时长超17年。
裁判文书中披露的细节显示,被告人王某于2004年3月至2015年4月在浚县农信社善堂信用社任客户经理;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在浚县农信社公司部任客户经理;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在浚县农信社善堂信用社任综合柜圆;2017年12月至2021年7月在浚县农商银行善堂支行任综合柜圆;2021年7月被浚县农商银行辞退。
这意味着,在2013年王某首度为自己“审批”了400万元贷款、且在2017年起停止还本付息后的多年间,一手经办的始作俑者始终“潜伏”在银行系统内未被查出。最终,王某在2021年9月27日,接到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后前去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引用的法律条款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并且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称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
农村金融机构违法放贷案例频发 内部治理亟待加强
无独有偶,裁判文书网上同一天披露另一份判决书显示,该行另外两名员工因违规发放贷款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7年4月,原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部经理靳建龙、客户经理吴存山,在明知鹤壁市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贸易公司”)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同意为腾达贸易公司办理贷款550万元并进行上报。后浚县农信社发放给腾达贸易公司贷款550万元,贷款到期后腾达贸易公司未归还。
2021年12月23日,浚县农商银行收回贷款本金65万元,利息5万元,目前仍欠本金485万元。2020年12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靳建龙、吴存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书显示,经查,在决定放贷的过程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靳建龙明知贷、用不一,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反规定,在其授意下发放该笔贷款。
银保监会官网显示,2019年,浚县农商行及该行四名负责人曾接到的一份监管罚单中便含有靳建龙的名字。违规案由包括:(一)违规发放贷款;(二)从事账外经营;(三)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靳建龙对违规发放贷款、从事账外经营负直接责任。最终浚县农商银行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745.74元,合计罚款841745.74元;靳建龙则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对 财经 网金融表示,银行员工在明知申请人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背景下,仍然帮助其贷款,往往都是内部人控制或串谋导致的,大家有达成了共同利益,违规操作,或者迫于领导压力不得不做。
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违法违规放贷的案例屡见不鲜。此前辽宁省纪委监委的通报中曾披露,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王中印在2014年至2019年间,在明知相关私营企业存在贷款用途不合规、贸易背景虚假、财务数据造假等违规问题的情况下,向多名下级行社负责人打招呼,为上述企业违规发放贷款10.43亿元。
山东聊城润昌农商行的多名客户经理违规放贷38笔,金额478.6万元,最终仅收回16.75万元等。
由于种种因素,农村金融机构仍是违规风险高发区。2021年四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显示,农合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风险最高,高风险机构数量分别为186家和103家,资产分别占本类型机构的5%、7%。
从罚单来看,农村金融机构也是当前受罚最多的银行类型。融360数字 科技 研究院数据显示,一季度从不同类型银行收到的罚单数量来看,2022年一季度农村金融机构(含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收到的罚单数量及金额均最多,罚单数量为166张,罚款总额为15362.36万元。
审计署也在日前发布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审计的23家中小银行普遍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治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衡机制失效的问题,主要是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模糊,监事会职责悬空或走偏内控合规形同虚设,授信管理、贷款“三查”等核心业务制度和内控流程缺失或执行不严。
对此,廖鹤凯认为,农村金融机构频繁出现违法违规贷款乱象主要还是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操纵等问题比较严重,股东及高管员工之间的裙带关系严重,关联交易层出不穷。在完成数字化构架后,进行全流程操作管控,所有操作可查,监管定期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或许可以堵住这个痼疾。
【作者:王欣宇】
老人“贷款”150万不还,被银行告上法庭,银行被判全责,怎么回事?
简单讲讲这个事情。
1.银行方面认为老人办理了150万元的银行贷款,并且用的是他的房产证做的抵押。2015年贷款到期后老人没有按时还款,于是被贷款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起还本付息并支付罚息共计224万元。
2.事情初看上去好像是老人违约没有还钱,其实没那么简单。
老人和其妻子称他们并没有办理过任何贷款,也没有收到过150万元,对贷款一事一无所知。
根据法庭调查,银行出示的办理贷款群留下的各类资料里除了房产证是真实的以外,其他各类资料都是伪造的。同时,150万元虽然打到了老人的银行账户上,但随即就被转到了其他人的另外一位李姓人员的账户上。而老人根本不认识李姓人员。
3.由于贷款资料几乎全是伪造,法庭认为老人并不知晓办理贷款的事情,同时也没有从贷款中获利,故老人不用归还贷款。这样判决的原因主要是基于贷款资料并非老人签字,全部为伪造的基础。
4.这个事情中的疑点是老人为何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贷款。很明显,是有人利用了老人的身份及房产证偷偷办理了贷款,银行在审核中内控有明显的问题。甚至存在信贷人员违规、和真正贷款人里应外合办理贷款的可能。
另外一大疑点是怎么会有老人的房产证。不知道老人之前将房产证借给了谁,或者说谁盗用了老人的房产证办理了贷款。
5.比较有可能的情况是老人遭遇套路贷,他的房产证被有心人骗到手后去银行以他的名义办理了贷款。银行客户经济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伪造了不少资料办理了150万元的消费贷。
在消费贷办理的实践中,很多银行为了做生意于是根本不审核,甚至帮助贷款人伪造各类资料只想着把钱贷出去完成业绩指标。因此,信贷人员即使没有里应外合骗取贷款,也存在大量的操作不规范行为。
6.至于银行为何还会起诉老人,是由于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和催收贷款后续处理的不是一个部门。每个部门有自己的工作职责,他们之间在业务上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对外是以银行的名义参与各类民事事件的,这对于改银行的民声造成了一定的打击。
现在案子已经二审完毕,银行败诉。
贷款人有没有偿还能力,作为银行方应该是清楚不过的。贷款人在贷款时银行方问也不问就给他贷了,并且又没有其他财产抵押又没有中保人,贷款人还不了贷款责任当然在银行方。一个老头子,若不是为了做生意而贷款也不是为了买车,那么就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拆东墙补西墙贷款是为了还帐。这样自然就无力偿还贷款。这样银行方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就算你占理同样也会败诉。法院判得没错。
您好,我是橙先生,与你聊天聊地聊生活,
关于老人“贷款”150万不还,被银行告上法庭,结果银行被判全责,
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一位老人(69岁)被交行起诉,要求偿还150万元贷款。
从银行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确实签署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也确曾放了这笔钱,
但最终,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决老人不用还一分钱。
原来这位老人压根没用过这笔贷款,银行向老人的银行账户发放这笔钱150万元后,
马上将该150万元划入另外一个人的账户,
而老人也表示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只有房产证是真实的,其余所有贷款资料都是银行客户经理于某辰背着自己伪造的,
而该银行经理于某辰只表示“盖有公章的工作证明等材料都是贷款中介刘某男交给我的,包括李某文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
所以这笔贷款明显是不合规的贷款,法院的判决我个人觉得也是合情合理。
被人冒名贷款!其本人不是贷款受益人。贷款程序有漏洞。
因为,老人的房产证被盗用,并非真正的“贷款人”, 在这件事里,我觉得,银行不仅仅要承担全部责任,还应该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毕竟,我们的钱也都存在银行。
首先 ,老人的房产证出现在银行的时候,本人并没有出现,150万的贷款,本人不出面,就敢放款?这样的话,如果某一天家里被盗了,证件丢失了怎么办?
第二 ,老人抵押完了房子,贷款进入老人账户后,又被划了出去。怎么划的?银行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都可以随时动客户的钱了吗?
第三 ,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先自查,就直接起诉老人,给老人带来多大的精神伤害,想没想过如果老人在这期间受不了这么沉重的打击怎么办?
再退一万步,银行在起诉之初,可能确实不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因为毕竟放款部门和催款部门不是一个部门。但是,在提交材料的过程中,难道也没有发现事情不对?还是坚持起诉了老人。 这样的做法,大家说说吧!有没有点硬让老人背锅的味道?
从这个问题上来分析,银行可能就老年人贷款条例规定方面做的不是很充分,而老人当时可能也是找关系方面的啥原因,银行当时资料做的不够详细,却下意识的很快批准了这笔贷款!这可能也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就等于钻了空子一样,而当老人现在不想还这笔袋款或是无力偿还这笔贷款,才被银行告上法庭,法庭最后从各个方面研究过后却判银行全责!唉,只能说是银行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而这位老人也只能算是幸运儿而已!怪谁,在法律法规面前也只能是按章办事,对吧!网友们觉得呢?欢迎踊跃讨论,谢谢![打脸]
世界都叫老人作狐狸,狡猾的老狐狸,有房产抵押才贷款,房产证是真,就是亲人才能弄得到,也许是解危,也许是把房子变卖,要几千万,让银行代买,一次性给钱,省去许多麻烦,让银行担保,许多人以为老人非常老实巴交,现在世界几乎掌握在老人手里,狡猾的老狐狸。
专门去裁判文书网,找了该案的判决书看了下。
是老人被“套路贷”了,骗子用老人的房产证,伪造了公章,签名,在老人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银行贷款150万,作为银行贷款端人员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核义务,最终贷款进了骗子父亲的账户。
最终,法院认定老人和银行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全责。
大家以后一定不要轻易将身份证,房产证等法律文件,复印件轻易借给别人,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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