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申请贷款需要谁决议,是否必须是股东会决议?依据是什么?
公司章程一般有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的设置及其职责与权限,并且《公司法》也有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像公司融资这样重大的问题,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皆可的情况下,应该由股东会决定。
章程权限中,贷款是否属于经营计划
公司对外借款不属于章程里的对外投资计划。
投资必须编制投资计划,详细说明准备投资的对象、投资目的、影响投资收益的因素等。投资计划在执行前必须严格审核,审查的内容主要有,证券市场的估计是否合理。投资收益的估算是否正确。投资的理由是否恰当。计划购入的证券能否达到投资的目的等。所有投资计划及其审批应当用书面文件予以记录。
公司章程关于融资的约定
严禁发放打捆贷款,严格按项目逐个进行调查、评估、审批、放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已经签的不允许执行;结合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加强对融资平台还款能力及贷款风险的评估和把控;项目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0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搭桥贷款只能用于非生产性项目,严禁对生产性项目发放搭桥贷款;原定计划内资金到位后即应归还搭桥贷款本息,不得给予优惠利率,不得长期占用,更不得用作项目资金。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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