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南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办理指南及还款流程时间说明
2018年河南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办理指南及还款流程时间说明
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为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面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79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教〔2017〕12号)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开发银行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8〕16号)要求,现就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贷前准备工作
(一)开展贷款预申请工作
为提高贷款资格认定的准确性,减轻贷款办理期间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申请贷款学生资格的工作压力,我省全面开展高中预申请工作。请各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工作的通知》(教办资助〔2018〕214号)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留存高中报送至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相关档案材料。
(二)需求摸底和贷款额度上报
各县级资助中心要根据预申请情况和历年高校录取情况,结合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人数,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需求摸底工作,科学预测当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
6月15日由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计上报所辖县(市、区)的《2017-2018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预测表》(附件1)。省重点扩权县(市)随所在省辖市报送,省直管县(市)单独报送。
(三)做好合同电子化前期准备工作
2018年开始,在2017年我省全面进行助学贷款业务档案电子化试点的基础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全部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继续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全面提升服务”的原则,按照“好事办好、方便群众、服务一线、防范风险”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推动电子文件管理与助学贷款业务深度融合;要组织安排所属县(市、区)相关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调试工作,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公办室《转发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电子化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教办资助〔2018〕241号)文件,结合往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人数和场所情况配备外设,包括高拍仪、手写板和双面打印机;各省辖市要对所属县(市、区)的网络、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完好够用,工作人员操作熟练。
(四)工作人员名单报送和动态口令牌领用
请各市县于6月15日之前,填写《市、县两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人员名单》(附件2,excel格式)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加入河南省助学贷款工作QQ群(52873665)。工作人员有变动的市、县、区需填写资助中心工作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3),于6月15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资助中心公章)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市、县要依据贷款人数和已有动态口令牌数量等因素,提前做好动态口令牌申领工作,对于电子口令牌丢失、电子口令牌损坏的县级资助中心,要填写补领动态口令牌申请表(附件4)并上交至省资助中心。
(五)完成乡镇街道和高中信息录入
为进一步加强县资助中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中增加了乡镇街道和高中信息管理功能,部分县级资助中心在系统中录入了乡镇街道和高中信息,请各县级资助中心继续做好数据录入维护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贷款量较大的县级资助中心,按文件要求推进贷款办理向高中、乡镇下沉,以信息系统为媒介,实现“家门口办贷款”。
(六)领取贷款合同
为保证受理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印制了少量纸质合同以作备用。7月上旬,请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人持有效身份证和《河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空白借款合同出入库单》(附件5)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二、宣传咨询工作
各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条幅、宣传栏、海报、展板、宣传片、宣传彩页以及微信、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使学生和家长知晓国家有关政策和申办流程、还款要求和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服务热线95593。要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咨询热线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保持畅通,有专人值守。各市、县、区要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系统里更新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三、贷款申请受理及发放
(一)加强借款学生贷款资格审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困难学生资格的审核和认定工作,参照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办法认定贷款学生资格,首贷学生占当年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比例应与本地当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比例相当。不得将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
从2017年开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对本专科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研究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助学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据实综合确定(贷款额度为100的倍数),为了加大对建档立卡学生的帮扶力度,建档立卡学生可以按照最高金额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合理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受理工作
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督促所属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工作中应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制订、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避免发生事件。对于办事大厅面积狭小、楼层较高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早采取措施,合理调度安排工作。
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从7月1日起组织辅导学生访问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填报贷款申请信息。若借款学生续贷声明填写不规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指导学生修改完善续贷声明,并对学生重新提交的续贷声明进行现场审核。7月15日起组织借款学生携带所需提供材料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事宜。按照“早入学、先办理”的原则,建议在7月15日至8月10日期间主要受理在校大学生贷款申请,8月10日至9月20日主要受理新生贷款申请,错峰处理,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做好不符合贷款条件学生和家长的解释工作,保证贷款工作平稳开展。各省辖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业务指导,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机检查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媒体报导的处理工作。
贷款工作启动前,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组成监督检查组,对所辖县(市、区)贷款政策宣传情况、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措施及时到位。贷款办理高峰期,各市、县资助中心主任要坚守工作岗位,并安排专人对本地区贷款工作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天浏览省内和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及网络,如发现有关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方面的报道,在第一时间快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建立工作周报制度
7月15日-9月20日,各市、县、区每周一要报送上周工作周报(附件6),简报内容主要包括:各县区工作人员配置情况、设备配备运行情况、业务受理进展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将对出现的问题,将集中解答并统一操作口径,对好的做法予以推广。
(六)收集录入合同回执、整理审核贷款材料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求,学生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高校要录入回执。对于不及时录入回执的高校,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主动进行协调,对于10月10日仍不能录入回执的学生将谢绝贷款。各市、县、区要认真整理审核贷款合同档案材料,10月20日至31日,省资助中心将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抽调人员组织召开合同审查会,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和档案材料,予以退回补充材料或谢绝。11月5日至6日,制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内提交数据)。
(七)风险补偿金及贴息的资金划拨
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贴息,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贴息,由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各省辖市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贴息足额划拨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账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省、省辖市应承担的贴息划拨至经办的银行。
省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下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直接拨付经办的银行;市级和县级财政部门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财政部门下达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当年5月15日前逐级划拨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直管县直接划拨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于当年6月30日前统一拨付至经办的银行。
账户名: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账 号:4101 0101 0100 0050 05
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
四、贷后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工作,6月底之前,提醒毕业学生办理毕业确认、就学信息变更、还款计划变更手续,提醒本年需要自付利息的'学生按时支付利息;要高度重视对学生追踪联络、还款通知和逾期催收工作;对逾期未还款的学生,发挥多方力量联络学生或家长,督促其及时偿还本息。省教育厅将建立回收数据通报机制,通报当年本息回收情况。
(一)制定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市级统筹所辖县区,实现贷后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精细化,确保充足投入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级资助中心要结合当年本息回收预测情况,统筹制定全年本息回收计划,早准备、早着手,抓住关键时点,责任到人;加强贷后管理记录和留痕工作,注重贷后管理档案的归集和留存。
(二)推动建立多级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
各市、县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的管理职能,积极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建立“县政府—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县级资助中心—高中—乡镇中心校”多级协同管理体系,推动乡镇政府、乡镇中心校、村(居)委会、高中等单位切实参与政策宣传、诚信教育、学生联络和本息催收等工作,细化责任分工,丰富管理手段,提高管理能力和效率。
(三)加强诚信教育与信用宣传。
各市、县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兴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大诚信教育的力度,要深入街道、村镇宣传政策、强调还款事项、知晓违约的法律责任和个人征信影响,提高借款学生、家长的责任意识、感恩意识、守信意识。
五、高校要做好的相关工作
(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各高校于6月15日之前,填写《河南省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联系人员名单》(附件7,excel格式)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继续做好诚信宣传等教育工作。
高校要通过召开报告会、讲座、座谈会以及组织大型专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诚信教育。既要注重金融知识宣传,又要加强自立自强教育,不断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意识、感恩意识、守信意识、自强成才意识,帮助学生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思想道德观念。
(三)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各高校要于6月30日之前,完成高校行政区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收费账户等信息维护和确认工作,录入并维护本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高校应及时与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联系,说明情况并更正信息。
(四)组织做好在校生的续贷工作。高校要组织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续贷需求的学生,每年至少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2次,并完成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同时在暑期离校前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提交续贷申请;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查,确保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
(五)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工作。高校经办人要登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回执录入模块,及时录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回执。若借款学生的学号、院系和专业有误,高校经办人可以在录入回执的过程中直接修改。
(六)做好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退费工作。部分高校要求学生提前将学费和住宿费存入高校指定账户,对已缴纳学费且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高校要在学费和住宿费划拨至高校账户6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已缴纳的学费返还到学生手中。
(七)做好学籍异动学生的信息变更工作。高校要将借款学生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告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提醒借款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合同变更。
(八)组织毕业生完成毕业确认工作。借款学生毕业前,各高校要组织、督促学生完成毕业确认工作,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就业单位相关信息,并更新联系方式。各高校应确保每一名借款学生离校前完成毕业确认,并加强抽查审核,提高毕业确认信息准确率。
各高校要在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的同时,按上述要求切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省教育厅将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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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助学贷款一年利息是多少?怎么计算?
;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限利息是全免的,这里要注意,利息全免实际是因为财政贴息,但利息每年还是照常产生,只不过不用借款学生支付而已。2018年国家助学贷款一年利息是多少?下面就来教大家计算国家助学贷款一年的利息。
2018年国家助学贷款一年期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一年的利息,要知道贷款金额与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下面大家可以从计算示例了解国家助学贷款一年利息的具体算法。
示例1:某专科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6000元,贷款期限4年,贷款利率为计算出国家助学贷款一年利息。
一年利息:6000元,在线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一年的利息最多不会超过285元。
示例2:某专科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6000元,贷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计算出国家助学贷款一年利息。
一年利息:6000元,贷款期限3年刚好属于在校就读期间,因此利息全免,第四年只需要偿还本金即可。
示例3:某专科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6000元,贷款期限7年,贷款利率计算出国家助学贷款一年利息。
一年利息:6000*元,贷款期限7年,在校就读期间利息全免,毕业后一年的利息最多不会超过294元。
2018年国家助学贷款一年利息只要按照本金*贷款利率就可以计算出来, 贷款利率采用的是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因此贷款利率并不高,对于借款学生来说还款压力是比较小的。
2018年云南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办理指南及还款流程时间说明
2018年云南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办理指南及还款流程时间说明
云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一、办理时间
贷款受理开始日期:7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待省上贷款合同到后以教育局公布时间为准。
贷款受理结束日期:9月15日。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大学生首先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校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学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填报。填写申请表的具体步骤详见附件《学生注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产生流程图》。
2.带好所需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进行材料审核及签订合同。
三、贷款步骤及所需材料
(一)在校生续贷(第二次以上办理)
1.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填写贷款申请信息,提交申请前必须按要求在高校通知的时间内填写续贷声明(高校要对续贷声明进行审核),并且每年至少登录在线系统维护个人信息2次以上,系统会自动记录有关登录信息,续贷声明没有通过高校审核和登陆维护信息次数不够的不能办理续贷;
2.导出贷款申请表,打印1份,本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
3.在续贷时间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现场办理提交的材料:(1)贷款申请表1份(不需要盖章);(2)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在校生首贷(第一次办理)
1.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网址:,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登录个人网页,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根据红色字体的提示要求认真填写贷款申请信息(所有栏目都要填写)并提交。
2.导出贷款申请表打印1份,本人签字确认后。
3.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持《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家庭贫困资格审查并在两个表上盖章。在在校生首贷的时间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一同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现场办理提交的'材料:(1)《申请表》1份;(2)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3)双方户口簿原件;(4)学生证原件,复印件1分;(5)《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1份。(建档立卡户不用提供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表也无需盖章,办理时出示建档立卡户手册或相关证明即可。)
(三)新生首贷(新生第一次贷)
1.通过高中预申请审核的学生,拿到录取通知书后,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网址:,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登录个人网页,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根据红色字体的提示要求认真填写贷款申请信息并提交。
2.导出贷款申请表打印1份,本人签字确认。
3.在新生首贷时间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一同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现场办理提交的材料:(1)贷款申请表1份(不需要盖章);(2)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3)双方户口簿原件;(4)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1份。
四、注意事项
1.今年续贷不用预先报名,在校生首贷必须在办理前将《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盖章后交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核报名(报名时间2017年6月1日到7月15日,地点:县教育局一楼)。
2.在外县就读的高三应届毕业生和三校生、没有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学生申请新生首贷,除建档立卡户外必须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家庭贫困资格审查并在两个表上盖章,再持其他材料到县教育局办理。
3.第一次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经核实确认是本人后方可签订合同,第三方不得代替签字。
4.在校生续贷在办理时间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即可,第三方不得代替签字。
5.现场办理时,如审核材料不齐,需补齐材料才能办理,如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第三方冒名代替签字将取消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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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学生注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流程图
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及相关问题简答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018年四川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2018年四川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为主承办。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同意可以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四川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十二条 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省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
第十三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其中县级财政分担部分首先使用经办银行返回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教育、财政部门、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以及普通高中、高等学校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第十六条 省教育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及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市、县级教育部门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省分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将学生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第十七条 省、市(州)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经办银行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并按照委托协议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银行及各分支机构要为生源地信用贷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经办银行应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此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5部门制定的《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办理生源地贷款的,按原办法执行,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不再办理新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宁夏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办理指南及还款流程时间说明
2018年宁夏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办理指南及还款流程时间说明
宁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将办理
2018年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集中办理时间为7月15日至9月10日。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普通本专科学生、预科生每年申请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申请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000元。可贷年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负担。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是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什么是宁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如何贷款,请看下面的详细解析。
1、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途及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普通本专科学生、预科生每年申请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申请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以贷多少年?
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率如何确定?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且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国家助学金有何区别?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金用于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
7、何时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018年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集中办理时间为 :7月15日至9月10日,可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8、如何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了解相关信息:
1.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网址:)、“宁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nxxszz)了解相关政策和信息;
2.拨打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服务热线9593或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咨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教育部门生源地助学贷款联系电话、资助中心名称
兴庆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1-6716005
金凤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1-5671457
西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1-2075611
永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1-8013169
贺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1-8081759
灵武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1-4038733
大武口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952-2041261
惠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2-3977965
平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2-3816117
吴忠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3-2037967
青铜峡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3-3069250
盐池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3-6023180
同心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3-8030843
红寺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3-5090495
原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4-2040210
西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4-3016890
隆德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4-6015775
泾源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4-5013645
彭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4-7015248
中卫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5-7028679
中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5-5036323
海原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5-4017466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51-5559231
9、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有什么影响?
学生和家长共同借款后,贷款、还款记录将报送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如有违约将影响个人诚信记录,今后在办理信用卡、房贷、车贷等各类贷款时也会有不良影响。请贷款人珍惜信用记录,务必及时还款。
2018年辽宁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办理指南及还款流程时间说明
2018年辽宁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办理指南及还款流程时间说明
2018年辽宁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和办理指南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相关政策精神, 完善我省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促进教育公平, 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2018年辽宁省将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通过代理结算机构完成资金划付和本息回收,享受财政风险补偿金和贴息政策(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政府全额承担),且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承办辽宁省除大连市以外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以下内容主要介绍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作为由大连市财政局、教育局协商确定承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具体承办大连地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大连市户籍的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向建设银行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由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现场办理贷款手续。有贷款意愿的学生,请持本人《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及时向当地建行咨询和办理(具体的贷款条件及程序由大连市教育局和建行大连市分行另行公布)。
(一)申请条件
1.借款学生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参加辽宁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2.共同借款人条件(借款学生必须有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专指考入外省高校或民办高校),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至60周岁之间;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3.以下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和进修类的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高校学费减免的学生;高校服义务兵役复学的学生、退役士兵考入高等学校的学生(每学年学费8000元以下的)。
(二)贷款政策
1.贷款金额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金额为学生本人学费+住宿费之和(住宿费不能确定的,按800元/学年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含),但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限额为8000元(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限额为12000元(含)。
2.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3.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并且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4.贷款本息回收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节假日不顺延。
(2)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学生毕业后3年内,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应还利息存入指定账户。自借款学生毕业、结业后第四年当年起,借款人开始按照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利随本清。
(3)每月1日至10日(11月除外),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扣款日为当月21日,无需审批。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5.还款救助机制
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具体实施办法以正式文件发布为准)。
(三)借款人应提交的材料
1.辽宁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人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提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并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2份)。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前往就读高中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由就读高中或中职学校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2.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非大一或研一新生应为学生证)及被录取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学费及住宿费)通知单(上述材料均需出示原件供核对)。
3.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各一份(上述材料均需出示原件供核对)。
4.续贷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前往户籍所在县(市)、区级资助中心,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在前往县(市、区)级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续贷之前,请先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提出续贷申请,并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再导出打印《申请表》。如果共同借款人发生变化,需要先前往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再进行续贷申请。
5.借款人完成贷款所有手续后,持贷款办理部门授权下发的《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主管部门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四)违约后果
1.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需要根据逾期本金金额和逾期天数缴纳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3倍。
2.开发银行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的有关规定,将借款学生的违约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违约记录将严重影响借款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申请等各种金融服务。
(五)相关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1.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咨询(监督)电话:024-26901948 、 86896357,
传真:024-26901949
邮政编码:110032
辽宁省学生资助网:
公共邮箱:lndkzx@163.com
2.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呼叫中心:9559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
3.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咨询电话:024-22959955-8365/8366
4.辽宁省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由考生所在地区教育局或高中予以公布,或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进行查询。
5.大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咨询电话:0411-84603212,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服务电话:95533。
(六)其他有关事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以国家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具体由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对于灵台县助学贷款2018和灵台县助学贷款2022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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