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借款利息免增值税的政策
一、正面回答
企业集团之间内部无偿借款可以免征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提供无偿借款服务会视为销售服务,即使没有约定利息,也还是要交6%的增值税。
二、分析详情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要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应该视为销售服务,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是社会公众为对象外。贷款分为有偿和无偿,有偿贷款会取得利息收入,无偿贷款服务不会产生利息,但是根据规定也要视为销售合同,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单位或者是个人向其他的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或者是无形资产,也需要缴纳增值税。用于公共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企业集团内部之间无偿统借统还,可以免征增值税。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注意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具备合同或者协议,另外还要确定资金流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能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统借方不能是下属单位,只能是企业集团或者是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下属单位以及统借方都必须属于同一家企业集团。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并且销售的农产品。
2、部分古籍或者古董。
3、进口直接用于科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设备。
4、直接进口的残疾人用品。
5、避孕用具和药品。
6、销售一些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就是二手物品。
四、集团内部借款利息要求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 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 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么?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三: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贷相关问题有何政策?
问:1,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若将公司所持下属控股单位股权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经营管理,所获固定回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中,是否可以视同"投资收益",按其相关条款调整?请说明相关政策! 答:1、税务机关根据核心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下属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核心单位与下属单位之间的关系等是否符合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2、关于公司将所持下属控股单位股权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经营管理,所得税如何处理,国税发[1997]8号做了明确规定。该文规定,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统借统还条件,还受债资比限制吗
(一)非关联企业借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集团公司统借统还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PS:统借统还业务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详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债资比小于2:1,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二、无偿借款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借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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