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类贷款投放对政府债务的影响
不作为政府债务。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边界,实际上在于是否可以参与建设有形的公共设施。从政府采购法角度看,政府采购的对象明确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其中对“服务”的定义是“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购买服务是不包含工程的。然而,这个概念在之后的单项文件中逐渐被突破了。比如在棚户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以及土地储备拆迁安置补偿等文件中,都允许政府购买服务的存在。这之后,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就被地方政府大量使用。此外,相比PPP,政府购买服务,既实现了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目的,又规避了PPP项目复杂繁琐的操作和审批流程,还不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限制,甚至不作为政府债务纳入地方债务限额管理。87号文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边界,严禁各地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过,仍然为棚改、异地扶贫搬迁、征地拆迁等政策性较强的领域留下了窗口。购买服务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综合司,而这次的87号文是预算司提出来的,预算司主要是从化解债务的角度出发,担心地方做了很多异化的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政府购买服务进入工程领域。
政府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定义、形式以及作用的不同。
两种主要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政府债务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债务;隐性债务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下,劳动者个人对养老保险不作任何投保,养老金由国家承诺。
2.形式不同
政府债务是债券形式或者是借款形式;隐性债务则是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的偿还。
3.作用不同
政府债务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隐性债务主要有“老人”的隐性债务和“中人”的隐性债务。
【拓展资料】
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承担政府未来支付义务的棚改政府购买方服务等。总体来看,区别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债务的,在其以外的所有政府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就属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
政府显性债务就是政府债务,是指监管法规允许、相对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如地方债)和以非债券形式存在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中由财政负责偿还的部分;以及政府部门和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用事业单位的举债。而政府一般债务是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作为偿还来源的一类债务。
需要关注的是,在存量转化中,地方政府会将部分隐性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以减轻政府的偿债压力,这会显著增加投资回收风险。
财政部长刘昆: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得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是现代财税体制的重要内容。‘十四五’时期,(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既有效发挥政府债务融资的积极作用,又坚决防范化解风险,增强财政可持续性。”财政部部长刘昆近日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表示。
该文收录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本》一书中,该书已于近日出版。在此文中,刘昆就完善规范、安全、高效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进行了阐述。
对于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刘昆表示,要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决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硬化预算约束,全面加强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预算评审,涉及财政支出的全部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强化国有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形式增加隐性债务。
目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长势头得以遏制。从地方公布的化解方案看,主要通过“统筹资金,偿还一批;债务置换,展期一批;项目运营,消化一批;引入资本,转换一批”等方式化解。
刘昆提出,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必须审慎合规经营,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质押物等审慎授信,严禁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开发性金融机构指国开行,政策性金融机构指农发行、进出口银行,近年来国开行、农发行广泛介入政信业务,由于一些业务绑定了政府信用,有新增隐性债务之嫌。新形势下,传统的政府性业务也面临转型的难题,比如棚改贷款和专项建设基金。
棚改贷款主要模式为,棚改主体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银行质押融资。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向企业支付采购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穿透来看,实质上是财政对棚改贷款兜底,有新增隐性债务之嫌。
专项建设基金操作方式为,国开行、农发行向邮储银行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然后利用专项建设债券筹集资金,建立专项建设基金,国开基金或农发基金采用股权方式投入项目公司。
在大规模投放的情况下,基金入股了一些民营企业项目。但出于风险考虑,增信方式上国开基金和农发基金要求当地融资平台按约定回购基金持有的民企项目股权,民营企业则再向地方融资平台回购股权。在近年的隐性债务认定中,一些专项建设基金也被认定为隐性债务。
10月30日上午,国家开发银行召开全行党员大会,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会议表示,要聚焦主责主业,发挥战略工具、政策工具作用;改革内部体制机制,完善治理体系;推进融资模式创新,助力重点领域投融资体制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开发性金融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推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贡献力量。
11月26日,国开行副行长周清玉在第264场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十四五”期间, 国开行将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投放2万亿信贷,将与各个省做好“十四五”的融资规划对接。对于地方政府可能面临财政吃紧的问题,国开行将从三个方面来解决:
一是要坚持紧紧地依靠地方政府。 哪个地方政府有积极性、有主动性,国开行就主动地配合、服务他们。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政策,然后要整合政府拥有的资源,如土地、闲置的工厂、社区这些资产。
二是要发挥地方国企的作用。要整合省、地、县三级的地方国有企业平台,用他们来承接这项任务。在这个基础上, 国开行给予融资支持,坚持保本微利,执行优惠利率,降低老旧小区改造的财务成本。
三是要积极推动引进 社会 资本,要确保 社会 资本有合理的回报。
市场也关注国开行旧改融资模式如何创新。刘昆还表示,要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刘昆还表示,要根据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以及财政可持续的要求,合理确定政府债务规模。依法构建管理规范、责任清晰、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债于2009年首度由中央政府代发。当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此后的2010年-2014年发行规模在2000亿-4000亿之间,均由财政部代理发行。
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省级地方政府开始独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举债,地方债发行规模开始大幅增加。经过12年的扩张后,地方债已成为债市第二大品种。Wind数据显示,截至11月30日,地方债余额达到25.3万亿,仅次于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务率已接近红线。
在今年7月举办的一场研讨会上,财政部预算司一级巡视员王克冰直言,随着地方政府债券尤其是专项债券发行规模的快速扩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增长迅速,地方政府债务率很可能于今年年底进入国际通行的100%-120%警戒区间,政府债务风险正在逐渐增大。
刘昆提出,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一般债务限额与税收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健全地方政府偿债能力评估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
在宏观经济稳步恢复、地方债债务率逼近警戒线、地方债资金闲置等原因,市场预计明年新增专项债规模或将出现回落。
国债方面,刘昆称,要优化国债和地方债券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持续推动国债市场 健康 发展和对外开放,健全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更好发挥国债利率的市场定价基准作用。健全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机制,促进形成市场化、法治化融资自律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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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李剑华 实习生 李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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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专项债的作用是什么?
棚改专项债的作用具体如下:
1、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更好地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
2、棚改专项债是国家专项债改革的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家预算法的重要举措。
特别是在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既可以有力强化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现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链条有效循环和自求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和风险,又对改善民生住房,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扩展资料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棚改专项债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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