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比其他渠道贷款优惠,且用途限制少
对的,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场35%以上,最高达80%。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中条件比较优惠的贷款。
因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机构一般的信用等级都很高,所以可以提供的贷款的利率也低,不过一般条件都有些苛刻,购买的东西也有所限制。
拓展资料:
一、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或部分赠与的性质,在国际统计上又叫双边贷款,与多边贷款共同组成官方信贷。其资金来源一般分两部分:软贷款和出口信贷。软贷款部分多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出口信贷部分为信贷金融资金。双边政府贷款是政府之间的信贷关系,由两国政府机构或政府代理机构出面谈判,签署贷款协议,确定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外币债务。
二、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主要有:
1、属主权外债
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除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的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2、贷款条件优惠
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场35%以上,最高达80%。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中条件比较优惠的贷款。
3、限制性采购
多数国家政府贷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通常情况下不能自由选择贷款币种,汇率风险较大。
4、投向限制
外国政府贷款总量较大,使用时间长,便于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统一计划,统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规模效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
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条件
外国政府贷款的条件有一定的优惠性,一般分四种情况。
第一种为软贷款,也就是政府财政性贷款。一般无息或利率较低,还款期较长,并有较长的宽限期,如科威特政府贷款年利率1 ~5.5%,偿还期18~20年,含宽限期3~5年;比利时政府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30年,含宽限期10年。这种贷款一般在项目选择上侧重于非盈利的开发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等。第二种为混合性贷款,由政府财政性贷款和一般商业性贷款混合在一起,比一般商业性贷款优惠。如奥地利政府贷款年利率4.5%,偿还期20年,含宽限期2年。第三种为一定比例的赠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组成。如澳大利亚。挪威,英国。西班牙等国政府贷款中,赠款占25~45%。
第四种为政府软贷款和出口信贷混合性贷款称为“政府混合贷款”,这是最普遍实行的一种贷款。一般软贷款占30 ~ 50%。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贷款都采用这种形式。出口信贷的条件,凡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必须采用该组织的所谓OECD条件,目前利率为 7.3596 ,偿还期10年,宽限期视项目建设期而定。有的还要收取一定的承诺费。手续费和担保费,贷款的支付一般以外币形式,涉及使用贷款国的货币购买贷款国的设备时,直接以设备体现,借款者实际见不到货币。外国政府贷款机构,一般由几个单位组成:确定贷款的机构,负责选择确定项目。多为政府职能部门,也有由专职的对外援助机构承担,有的国家需要几个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提供贷款的项目;负责贷款协议(金融协议)的执行机构,一般由银行代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第四条 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贷款、赠款的使用包括项目投融资、能力建设、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第六条 贷款、赠款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筹措、规模适度,分类管理、责权明晰,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第七条 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当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八条 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第九条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财政部拨付的贷款逐级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转贷的贷款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将转贷的贷款逐级转贷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财政部可以将接受的赠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等机构使用。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十条 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对外筹借贷款、接受赠款;
(二)制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
(三)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规划;
(四)指导、协调、监督贷款和赠款的立项申报、前期准备、贷款划拨或转贷、赠款分配、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统计监测、债务偿还、绩效管理、成果总结和推广等;
(五)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协调推进项目准备,对外磋商谈判,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生效手续;
(六)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七)财政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利用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征集、评审本地区贷款、赠款申请,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备选项目;
(三)组织和协调本地区贷款、赠款对外工作,参与项目准备和磋商谈判,协助办理法律文件签署和生效手续;
(四)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五)办理贷款、赠款资金的支付和提取,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等情况,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六)确定转贷或担保机制,落实还款责任,督促并确保贷款按时足额偿还;
(七)将本地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本地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八)组织和实施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的成果经验;
(九)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承办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银行的转贷收费行为,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承办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转贷银行”)。第三条 转贷银行可对其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包括混合贷款,即软贷款加出口信贷或赠款加出口信贷)收取转贷手续费。转贷手续费不包括中外双方律师费、外方银行承诺费等费用。第四条 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转贷银行承办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同意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国内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同意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国内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最为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对此类项目,省级财政部门不承担偿还责任,也不提供还款担保。第五条 转贷银行在转贷过程中,应按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日期,对借款人或项目单位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按以下规定比例收取转贷手续费。第六条 根据项目的分类及转贷金额,转贷手续费年费率分档制订如下:
(一)对一类项目
转贷金额年费率 1000万美元(含)以下0.30%1000万至5000万美元(含)0.25%5000万美元以上0.20%
(二)对二类项目
转贷金额年费率 1000万美元(含)以下0.35%1000万至5000万美元(含)0.30%5000万美元以上0.25%
注:对其他货币的转贷款折算成美元时,按中外双方签署贷款协议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换算。
(三)对三类项目,如贷款国无特殊要求,转贷银行可以脱钩转贷。转贷银行可根据项目本身的周期和实际投资回收重新确定转贷条件。重新确定的转贷条件中加收的贷款利息和费用之和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第七条 除按中外双方签订的转贷协议中规定需以外币支付的费用外,转贷手续费原则上按人民币收取,按转贷协议规定的收取日的汇率折算。第八条 国内借款人如未按转贷协议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期如数支付转贷手续费,对欠交的手续费,在应付之日至实付之日(不含实付之日)期间,按日费率万分之三向转贷银行支付滞纳金。第九条 转贷银行按本办法收取的转贷手续费及其滞纳金的币种、费率、计收方式、收取日期和通知办法等项内容,应在转贷协议中明确规定。第十条 对于受财政部委托管理的外国政府给予我国政府的援助性赠款,可按赠款总额0.5%的比例一次性计收手续费。第十一条 转贷银行收取的转贷手续费全部纳入系统财务收入统一核算。第十二条 各转贷银行在签订转贷协议(或赠款转赠协议)时,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从事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国际银行贷款比政府贷款利率
世界银行贷款要求
(1)世界银行对单一国家的贷款限额为135亿美元。
(2)贷款利率为每6个月调整一次的浮动利率,1998年1月1日起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利率为6.3%。
(3)贷款偿还期限为15——20年(含宽限期5年),承诺费为0.25%——0.75%。
(4)借款费用一般在财政年度中期进行审查,每12个月作一次估算,对新批准的贷款征收手续费。
(5)贷款的对象是会员国政府。
什么是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或部分赠与的性质,在国际统计上又叫双边贷款,与多边贷款共同组成官方信贷。其资金来源一般分两部分:软贷款和出口信贷。软贷款部分多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出口信贷部分为信贷金融资金。
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分为哪四种?
1、软贷款也就是政府财政性贷款。一般无息或利率较低,还款期较长,并有较长的宽限期,如科威特政府贷款年利率1 ~5.5%,偿还期18~20年,含宽限期3~5年;比利时政府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30年,含宽限期10年。这种贷款一般在项目选择上侧重于非盈利的开发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等。
2、混合性贷款,由政府财政性贷款和一般商业性贷款混合在一起,比一般商业性贷款优惠。如奥地利政府贷款年利率4.5%,偿还期20年,含宽限期2年。
3、一定比例的赠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组成。如澳大利亚。挪威,英国。西班牙等国政府贷款中,赠款占25~45%。
4、政府软贷款和出口信贷混合性贷款称为“政府混合贷款”,这是最普遍实行的一种贷款。一般软贷款占30 ~ 50%。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贷款都采用这种形式。
三、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条件有哪些?
1、贷款关注社会及经济基础设施项目
2、单个项目最低贷款额有最低限额,约1.2亿人民币
3、设备贷款金额不低于贷款总额度的50%;其中医院和教育项目,设备贷款金额不低于贷款总额度的70%
4、国际咨询公司将参与项目准备、招标和最终验收工作
5、鼓励项目单位采用在中国或项目所在地尚未广泛运用的先进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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