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汇信贷资金的管理,促进银行各项外汇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外汇信贷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地方性和区域性银行,都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外汇信贷业务实行双向目标管理,在下达和考核年度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的同时,制定和下达银行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逐步强化银行内部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营运机制。第二章 资金计划第四条 外汇信贷资金管理的范围为经营外汇信贷业务银行的下列全部外汇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一、资金来源:
(一)自有外汇资本金;
(二)银行组织吸收的各项外汇存款;
(三)海外分支机构存回资金;
(四)从境外拆入短期资金;
(五)银行按国家计划从境外自借中长期商业借款(含境外发债筹措资金);
(六)银行借入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七)国家或地方、部门、企业用自借指标委托银行境外专项筹资;
(八)其他资金来源,如暂收应付、境内同业拆入、外汇买卖等。
二、资金运用:
(一)境内各项流动资金贷款;
(二)境内各项固定资产贷款;
(三)拨付海外分支行资金;
(四)存放境外头寸准备(包括存款资金、拆出、购买政府债券、购买股票等);
(五)银行其他投资;
(六)按委托人预定的用途和项目发放的委托贷款;
(七)其他资金运用,如各种暂付资金、境内同业拆出资金等。第五条 经营外汇信贷业务的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来源和外汇信贷资金运用内容,编制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区域性和地方性银行的外汇信贷计划,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计划部门,由人民银行分行上报总行,并根据总行的要求,分配下达计划。第六条 各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外汇信贷计划,努力吸收外汇存款,积极稳妥地筹措境外资金,扩大外汇资金来源;对现汇流动资金外汇贷款按以存定贷的原则发放管理,对现汇固定资产外汇贷款要按人民银行下达的计划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外汇信贷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注重支持国家急需发展的行业、产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七条 各银行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第八条 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各银行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后的各项外汇信贷资金来源、自有资本金,属于银行自身营运资金,必须根据资金来源控制和调整资金运用,做到“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讲求效益”。第九条 银行外汇信贷资金必须和人民币资金配套平衡。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应与人民币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相互衔接,对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国内配套人民币资金,除按规定渠道由部门企业筹措外,需要国内银行贷款的要在人民币信贷计划内安排。第十条 鼓励各银行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间进行短期资金拆借,拆借利率可比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商定。第十一条 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共同集中外汇资金,对效益好的大中型项目联合发放银团贷款,贷款规模可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单独报批追加规模。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计划年度中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各行外汇信贷业务开展情况及要求,对国家银行外汇信贷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如需调整计划,各有关银行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调整外汇信贷计划的报告。第三章 资产负债比例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银行的外汇信贷资金实行以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一)外汇自有资本金(包括实收外汇资本、外汇准备金、业务发展基金)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最低比例。
(二)各银行发放外汇现汇贷款与吸收外汇存款加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
(三)各银行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对外发行债券)与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
(四)短期拆入资金与外汇存款加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短期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先支后收的资金垫付和头寸,先支后收必须以银行资金承受能力为限,不得用于长期投资和贷款。
(五)各银行除委托贷款外的长期外汇贷款(即一年期以上贷款,含一年,包括一年和一年以上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与贷款总余额的最高比例。
(六)各银行短期贷款(即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以下的技改贷款)余额与贷款总余额的最低比例。
(七)各银行境外贷款、投资、买卖证券、拆放等境外资金运用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最高比例。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中国银行广东自营外汇贷款还款方式分为哪几种?
中国银行广东自营外汇贷款还款方式:
1、外汇贷款专户的还本付息:
(1)授信业务部门根据客户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或提款申请书、提前还款申请书(提前还贷时需要)、外汇登记证(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和外汇账户对账单或还款资金来源等证明文件,在按照以下审核原则和注意事项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后,出具《自营外汇贷款核准件》交客户到营业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手续。
(2)借款人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购、付汇手续在其注册地他行办理的,中行授信业务部门应出具一式三联的《自营外汇贷款核准件》,通知有关开户行办理售、付汇手续。《自营外汇贷款核准件》一式三联,一联由开户行留存,另两联经开户行确认后退中行授信业务部门和客户留存。
2、大额购汇还贷情况的处理:
对于有购汇还贷异常情况的,外汇局可通知银行停止对异常企业的直接购汇还贷,其购汇还贷业务改由外汇局审核。
3、非正常情况的外汇贷款本金购汇偿还处理以下非正常情况的外汇贷款本金的购汇偿还,应由债务人直接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逐笔核准,中行不得为债务人办理上述贷款本金的购汇偿还手续:
(1)异地购汇还贷的。
(2)进口项下不能提供《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
(3)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4)其他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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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债的宏观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门对使用外汇资金的决策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外债登记和统计监测系统,不论是直接从境外筹借,还是国内转贷款,均要列入国家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外汇(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是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
1、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
2、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
3、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4、其它形式的转贷款。第三条 国家对转贷款实行全面的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管部门)负责转贷款的登记、管理和还本付息的审批工作。第四条 凡使用转贷款的单位,应在每笔借款合同或转贷协议签定后的十天之内,持生效的合同或转贷协议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领取转贷款登记证。第五条 支用转贷款后,使用单位应分别按下述情况及时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
1、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单位,在收到贷款的支款通知书时填写;
2、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转贷款,在贷款支付后填写;
3、在国内开立周转金帐户的转贷款,在周转金存入帐户时填写;
4、采用租赁方式的转贷款,在设备正式使用时填写。第六条 转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时,使用单位应持转贷款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通知单,提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核准手续。开户行凭外管部门开出的核准件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手续。第七条 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完毕后,使用单位应依据开户行付款凭证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第八条 使用单位在办完每笔转贷款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应在一周之内向所在地外管部门缴销转贷款登记证。第九条 直接用外汇现汇或额度偿还转贷款债务的中间转贷管理部门,同样需要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但可采用月报表形式。第十条 开户行要严格执行凭转贷款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转贷款的调入、偿还及租金支付手续的规定。在办理收付手续后,应将收付凭证及时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一份,保证登记工作双线核对制的实施。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所涉借款金额3%以下等值人民币的罚款。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公布之日前未清偿的转贷款,应在公布之日起至1989年底之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对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地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委托债权人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的转贷款月报表形式代理登记。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1989年11月15日开始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中国银行外汇留学贷款还款方式分为哪些?
中国银行外汇留学贷款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可按月(按季)以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偿还,按月(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采取按月以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偿还(借款人应自行备足还款所需外汇,不接受人民币还款)。
2、借款人本人或委托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在国内代为还款(借款人应自行备足还款所需外汇,不接受人民币还款)。
3、借款人在国外以汇款方式还款(借款人应自行备足还款所需外汇,不接受人民币还款)。
4、借款人通过中国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进行还款(借款人应自行备足还款所需外汇,不接受人民币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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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第一章 贷款的对象和使用范围第一条 贷款的对象是生产出口商品和能给我国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并具备贷款条件的单位。重点是支持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第二条 贷款的使用范围:
一、引进先进技术,进口设备、材料,扩大出口商品的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璜。
二、进口原料、辅料加工出口。
三、发展交通运输、旅游事业,对外承包工程。
四、支持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五、支持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项目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第三条 使用外汇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效果明显。贷款项目花钱少、收效大、创汇高、还款快。使用贷款单位经营管理好,能充分发挥引进技术、设备、原材料的作用;能促进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能增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能为国家多创外汇增加积累。
二、还款确有保证。借款单位必须有外汇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提出归还贷款本息的计划。搞出口产品的项目,使用贷款增加的产品,不列入国家的产品分配计划,优先提供出口。增加的收入和换回的外汇,首先用于归还外汇贷款本息。交外贸出口的商品,生产单位与外贸公司应签订产销、还汇合同或协议。其他贷款项目,必须持有有关部门同意使用其外汇收入归还贷款的批准文件。银行认为必要时,借款单位应由有外汇收入的单位担保,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三、国内配套落实。使用贷款进口的设备、物资,需要在国内配套的厂房、设备、水电汽、燃料、原材料,以及相应的劳动力、技术力量、人民币资金等,须经计委、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综合平衡逐项落实,纳入有关计划或签订经济合同。
四、项目经过批准。需要报上级批准和拨款的基建项目、技措项目,必须按照报批程序,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第四条 借款单位应向中国银行(在未设中国银行机构的地方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申请贷款的手续,提出:使用外汇贷款的申请书;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和进口物资清单;已经落实的国内配套计划和有关的合同副本;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归还进口设备所需的人民币资金计划。用出口商品还款的项目,要有生产单位和外贸公司签订的产销、还汇合同或协议。第五条 国务院各部的贷款项目,由中国银行总行根据贷款条件逐项审查办理;地方的贷款项目,由各省、市、自治区中国银行的管辖分行在总行批准的计划数内,按照管理权限掌握审批。对需要总行和有关部委审查的贷款项目,应上报批准。银行审批贷款,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互相协作,密切配合。第六条 贷款批准后,借款单位应到中国银行订立借款契约,开立贷款帐户,并办理进口订货。对借款单位不及时签订借款契约或签订借款契约后不及时提出进口订货卡片的项目,超过批准贷款文件规定的期限,银行即按自动撤销贷款处理。借款单位提出的订货卡片需经银行盖章有效。银行根据批准的进口物资清单审查核对,未经银行同意,借款单位不能变更贷款用途和进口物资的品种、数量。借款单位向国外订货的进口合同副本要送给银行备查。银行要积极主动帮助借款单位用好贷款。第七条 金额比较大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应提出按年分季的用款计划。银行按照用款计划组织资金,借款单位按照用款计划用款。因计划不周或情况发生变化,借款单位应该在季末一个月以前申请调整用款计划。借款单位不按计划用款,未用部分和未报计划或超过计划的用款,银行向借款单位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弥补对外筹措资金的损失。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贷款期限从开始用汇日算起,到还清本息止。用于进口原料、辅料加工出口的项目,一般为一年; 用于进口设备 (包括制造设备的材料)的项目,不超过三年;其他贷款项目,一般也不超过三年;使用买方信贷的贷款项目,不超过五年。第九条 外汇贷款利率,由中国银行总行根据在国际市场上组织资金的成本加银行管理费确定公布。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第十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契约,在贷款期限内向银行还清贷款并按时支付
利息。贷款到期,借款单位无力归还时,由担保单位偿还。必要时,中国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从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帐户中扣收外汇(或外汇额度和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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