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积金贷款中心要求我应该怎样制约和防范风险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种类
(一)贷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特性就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这部分职工的家庭收入基本能满足其还贷的要求,随着我国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职工已不像以前有一个稳定的“铁饭碗”撰在手里,随时都有被解雇的可能,这样,这部分职工会因为突然的失业导致收入减少而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存在潜在的逾期风险。
(二)委托银行带来的风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办理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其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在实际操作中,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所以委托银行在监督方面就会放松自己的警惕,有可能签订的《借款合同》会失去真实性、合法性,同时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合法有效也难以得到保证。因此会造贷款人和抵押物失真风险。
(三)开发商的诚信风险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大部分来至商品房的期房贷款,根据贷款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必须在商品房主体工程封顶时才能贷款,但实际操作中是在开发商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就可以抵押担保贷款,部分开发商在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能主体才是框架结构,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别缺乏诚信的开发商由于挪用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时竣工使购房户不能按时入住,甚至出现项目“烂尾”工程,从而导致购房户解除购房合同并拒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开发商的合同纠纷转嫁给贷款方造成贷款风险。
(四)借款人信用风险
由于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还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征用系统,对于个人信用的核心内容如:当前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还无从考察,即使借款人向多家银行借款也不得而知。这样由于借款人的债务过多而造成的恶意逾期会造成贷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五)还款期限风险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这样使贷款的年限基本都在10年以上,还款期限越长,未知因素就越多,抵押物的自身价值变化也越大,贷款风险就会增加。
(六)抵押物处置风险
一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对抵押住房难以执行到位,抵押不易实现。二是由于某些原因,以前发现的优先索偿权行使困难。三是由于估价的原因,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低于设置时的估价或拍卖收益低于未还贷款而造成的损失。
(七)国家政策调控风险
国家政策调控风险主要来至房产市场过度高扬或过度低迷时,通过相关政策的出台来调控房价,保持国家各项政策的稳定。当出售的房屋价格与其价值违背过大时,就会适时的调整政策来控制。当房价上扬时,风险较少,而房价走低时,就会带来逾期贷款或恶意不还贷款的风险。
(八)不可预见性风险
不可预见性风险主要来至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抵押物的灭失或借款人、保证人因疾病、车祸等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失去工作能力或失踪、死亡等,从而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
(一)严格审查贷款资料,根据其贷款偿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和年限
贷款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和偿贷能力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在审查贷款资料的时候,要严格核实贷款人的单位性质、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以及购房的目的是用于自住住房。应该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进行偿贷能力等级划分。通过合理的等级划分,控制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对防范贷款风险有一定作用。
(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体系联网,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共享。能从该系统中了解贷款人的基本资料和经济信息。对其已经多次贷款目前还有未还清的帐务了解或者其以前贷款并还款的相关信息,适当调整其贷款额度,防范恶意贷款带来的风险。
(三)前台受理人员告知制
前台接件工作人员应该对每一位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职工详细解释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履行还款义务会带来的利害关系以及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应明确告知借款人,防止借款人恶意逾期还贷。
(四)建立对委托银行的监督机制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同时要与受委托的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和《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考核评分标准》,同时要不定期对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进行抽查。中心贷款部门应与委托银行保持信息的通畅,随时了解借款人的状况以便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建立开发商连带保证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大部分都为期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款收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预登记手续,再开发企业担保,就可以到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待房屋、土地两证办理并进行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才能换发《房屋它项权证》。并强制开发商尽快的给购房户办理房屋两证并换发《房屋他项权证》。为避免保证责任流于形式,建议要求开发商在保证期间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六)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管理,防范抵押风险
严格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对产权不明或抵押比例不清的,不予办理贷款手续;对用期房抵押贷款的,一定要审查开发商的资质、五证和抵押楼盘的施工进度情况。
(七)建立逾期贷款分类预警机制及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应时刻关注借款人的还贷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逾期贷款划分为5类:正常、次级、关注、可疑、损失。建议配置专有人员,每月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检测,按标准进行分类,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如对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应及时通知,对逾期三个月的及时转交保全处,通过法律的程序进行催收并及时划扣开发企业账户上的保证金,确保公积金贷款的安全回收。
公积金贷款未还完能贷款吗
要看再申请什么贷款。在已有的 公积金贷款 没有全额还清的时候是不可以再次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但是可以办理其他形式的贷款,如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条件如下: 1.公积金贷款仅限于办理了公积金的职工,对于没办理公积金的职工不予受理。 2.参加 住房公积金 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连续缴纳公积金的次数不低于六个月。如果缴纳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不稳定会侧面反应当事人的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导致银行方面亏损。 3.对于夫妻而言,如果有一方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另一方是不可以办理的。这是因为 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职工家庭最基本住房需求所提供的保障型金融支持。 4.在提出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也不得存在其他过多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会让公积金在风险下运作。 5.公积金贷款时长不得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有风险吗?最好不要轻易担保
; 很多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可能由于负债率过高,公积金住房管理中心会让他们找一个人做贷款担保,那么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要负责吗?下面一起来看看。
公积金贷款担保可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不同形式的担保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不同。
1、一般担保人:
如果在和住房管理公积金签订担保合同时,没有约定连带担保责任,这种就是一般担保。
一旦贷款人出现违约,或者欠款不还,甚至是跑路失联,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会让担保人协助联系贷款人,让其还款。而不会让担保人给贷款人还款的,不过可能会影响担保人的信用。
2、连带责任担保人:
如果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约定的是连带担保责任,这就会有一定的风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1)贷款人逾期不还款,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为贷款人还款,要是贷款人不幸身亡,那么这笔贷款就会全部落到担保人身上,要是不还款,严重的话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贷款人的负债也会计入担保人的负债中,会影响担保人办理银行业务的额度。
总之,作为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是会有一定的风险的,所以不要轻易给人担保,如果要担保也一定要了解清楚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经济还款能力再做决定。做担保后,可以从自己的征信报告上了解贷款的还款情况。
公积金贷款可以贷几次
公积金能贷款2次。根据规定,贷款人若符合贷款条件,并在公积金中心有连续存款记录(通常在半年以上),就能申请首次贷款。在首套公积金个人贷款结算5年后,可以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购买第3套住房时,则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是不被通过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同时间内贷款只能有1次。
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贷款申请次数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家庭中任何一人,无论婚前或婚后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合计使用次数或一人使用次数已达到2次,则整个家庭往后都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了。
另外,公积金贷款次数与商业贷款无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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