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哪些方面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是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按贷款方式可以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
据了解,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贷款人需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如果流动资金贷款被监管部门发现用于不适用范围,贷款可能被冻结,影响借款人以及企业的信用度。
拓展资料: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贷款基本规定
贷款对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贷款额度: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
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
担保方式:以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或信用的方式。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2)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3)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4)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5)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7)借款人出具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
(8)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9)借款人还需提供公司场地的水电物业的缴费单据及个人住址的水电物业的缴费单。
公司国开行贷款账户不能用于还款?
不能用于还款。
如何申请国开行贷款:一、工作流程:
服务中心(或担保公司)推荐项目→双方到企业实地调查(企业按清单提供相关资料)→担保公司过会同意担保并提供调查报告(服务中心过会通过)→国开行项目经理现场考察企业→国开行广西分行评审(一周)→报国开行总行备案(一周)→签订合同,到国开行开设帐户、放款(一周)。
二、贷款细节:
1、国开行给桂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授信:上半年授信3亿元(指标用完),下半年准备授信20亿元。中小企业贷款统一用服务中心授信指标(中小企业统贷平台),国开行一般不直接贷款给企业。
2、国开行目前只做流动资金贷款,暂不做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最长期限二年(同时担保公司须担保二年)。给企业单笔贷款额度200万元-3000万元。
3、国开行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但今年因其他商业银行信贷紧张国开行准备上浮10%作为其财务费用(南宁、柳州已收),目前桂林正在积极沟通争取基准利率。但进出口企业(须境外子公司贷款,境内子公司担保)可另外争取国开行贷款优惠利率,可下浮基准利率。
4、国开行贷款目前主要针对生产制造型中小企业,目前明确不放贷的行业有:房地产、商贸、宾馆、娱乐等行业。
5、每笔贷款国开行与桂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用款企业签署《借款合同》,国开行与担保公司签署《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与用款企业签署《抵押合同》。
6、项目贷款每笔资金支付审批时,需经担保公司、桂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双方签字同意后国开行才支付给企业客户,严格监控项目贷款专款专用。经营性贷款资金监管兼顾效率和资金安全,监管保证经营性贷款严格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利用银行专户监控企业货款回笼。
7、服务中心在国开行广西分行开户,企业可直接在国开行开户也可不开,每笔贷款先打入服务中心帐户后,再由服务中心当天转入企业帐户。(网上银行转帐)
8、第一批统贷平台贷款共六家企业贷款金额5800万元,其中广西中小担保:桂林飞龙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贷款3000万元、桂林祥龙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000万元;桂林中小担保;桂林金亨铸业有限公司贷款800万元。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哪些用途?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
1、企业如果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可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因为企业贷款的利息可以进入成本在税前抵扣,这样就减小了税基。
2、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这笔款项不会成为企业主的个人负债,所以可顺利申请房贷。
3、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后,企业主可以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还,这就大大增加了资金的灵活使用。
流动资金贷款是不得是用于固定的资产的、股权等的投资,是不得用于是国家的禁止的生产、经营的领域的和用途的。
流动资金贷款的是不得挪用的,贷款人是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是检查的、监督的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的情况。
深入的是解读流动资金贷款用途规定
第一、贷款人也是商业银行的等金融的机构,借款人的是即企业的法定的代表人或是其他的组织的负责人。借款人是在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时,银行是必须的是与其约定银行贷款的用途。
第二、一般的来说,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是为借款人的日常的生产经营的周转的。是不可以是用于固定的资产、股权等的投资的,也是不可以的是用于国家的禁止的生产、经营的领域的和用途的。如果是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的是使用的,需要的是承担违约的责任,严重的银行是会追回贷款的。
第三、借款人的也是不能的是随意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的,银行的是具有监督借款人的是按约定的用途是使用贷款资金的责任,如果是银行的是没有尽到责任的,中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就是银监会是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进行处罚。
扩展资料: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具有的优势:
一、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降低小公司财务成本
小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好处是,如果采用小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可相应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因为公司贷款的利息可以进入成本在税前抵扣,这样就能够减小税基。
并且,流动资金贷款的年限选择范围也较大,可以是1年期也可以选择5年期。还有,还款方式也相对较灵活,如果是1年期也可选择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便于资金周转。
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影响老板个人买房
小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比较方便的贷款,虽然抵押人为公司老板个人,但抵押人个人与银行不存在借贷关系,该笔贷款也不属于抵押人的个人负债。如果公司老板想再次购房并申请按揭贷款的,上述贷款将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灵活
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要比以老板个人名义申请创业贷款有许多优点:如果企业老板以自己名下全产权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创业贷款,那么他的月还款额就相对较高。
银行对老板个人收入的审核也将比较严格,并且也无法采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必须按月还款。对于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的用途而言,财务压力相对较大。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则不同,企业在借款期内连续运用使营运资金保持相连续性财务管理融资管理相简化助于企业灵掌握营运资金周转效率间接促进效益增。
而且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小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评估价的65%,不受当时购买价的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流动资金贷款
银保监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严禁用于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
9月16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企业贷款不可用于和企业银行贷款用途限制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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