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2022
关于2022广西出台公积金提取新政的这个话题,相信小伙伴们是非常有兴趣了解的,因为这个话题是目前网络上非常火热的,既然大家都想要知道的话,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瞧瞧。
据了解,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9月16日晚发布消息称,该中心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无房户缴存职工租住商品房,每人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900元。同时,从提取定额、优化提取方式、拓宽申请对象等方面,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租房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用力度。通知自今年9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看点一
无自有住房租商品房
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每月900元
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支持力度,此次区直中心出台的新政策,主要体现在提取额度上。
根据《通知》,没有自有住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每月900元。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可提取额度之和。
此外,租赁廉租房或公租房的,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南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南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1、首套/二套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首套房最高可贷70万元(比之前多了10万元);二套房最高可贷60万元(比之前多了10万元)。
2、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新政策的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3、取消房屋面积限制。新政仍然是“认房又认贷”,但认房的标准,只看房屋套数,不看房屋面积。目前执行的政策是:
首套及首次:指名下无房无贷款,第一次买房,第一次用公积金,面积不限定。
二套首次,即此前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要求现个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且建筑面积120_(认房)。在购买第二套房且建筑面积144_时,可使用公积金贷款。
二次公积金贷款,即此前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要求公积金贷款需结清(认贷),目前无房或只有一套房,建筑面积120_,在购买第二套房且建筑面积144_时,可使用公积金贷款。
注意,这里是指全国范围使用公积金的次数。
新政取消了房屋面积限制,此前的房屋面积多少,购买第二套房的面积大小,都放松了限制。
4、取消房屋面积限制。新政仍然是“认房又认贷”,但认房的标准,只看房屋套数,不看房屋面积。目前执行的政策是:
首套及首次:指名下无房无贷款,第一次买房,第一次用公积金,面积不限定。
二套首次,即此前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要求现个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且建筑面积120_(认房)。在购买第二套房且建筑面积144_时,可使用公积金贷款。
二次公积金贷款,即此前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要求公积金贷款需结清(认贷),目前无房或只有一套房,建筑面积120_,在购买第二套房且建筑面积144_时,可使用公积金贷款。
注意,这里是指全国范围使用公积金的次数。
新政取消了房屋面积限制,此前的房屋面积多少,购买第二套房的面积大小,都放松了限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订《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集聚人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贷款实施细则》)作出以下修订:
一、将《贷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一)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
1.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处于封存、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2.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3.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4.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二)缴存余额倍数为25倍。
(三)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至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12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
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四)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
1.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
2.资金运用率超过85%但不超过90%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
3.资金运用率超过90%但不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
4.资金运用率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
资金使用率以南宁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为准。
借款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使用政策,避免因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31日
同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实施细则》里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政策的目的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日益增长的购房贷款需求,切实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集聚人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对《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以下简称《贷款实施细则》)作出修订。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公积金缴存余额的认定
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
1
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处于封存、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2
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3
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4
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目前我市部分缴存职工在租房、购房、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方面有提取公积金的需求,但因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与其当前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如提取公积金将导致其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满足贷款需求。为满足缴存职工租房、购房、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公积金提取需求,同时不影响其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管理中心在公积金缴存余额认定标准方面作出调整,允许缴存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计算不受提取影响。
(二)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余额倍数
缴存余额倍数由10倍调整至25倍。
为进一步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的问题,管理中心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余额倍数调整至25倍。调整后,缴存职工以当前个人账户余额计算可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
(三)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1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至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2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12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
4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等来邕留邕人员就业,解决该群体的公积金贷款需求问题,提升我市集聚人才的政策竞争力,管理中心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时间系数进行上调。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可在更短的缴存时间内获得更高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非新开户缴存职工以当前缴存时间计算也可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
广西公积金2022新政策
法律分析: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例如,借款申请人属于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配偶属于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北海有一套房,在横州市也有一套房,夫妻双方从来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配偶也没有铁路政策性住房,把横州的房子卖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套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可以参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在二套房的认定方面,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二是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三是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但是,借款申请人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还建项目的,如在本行政区域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或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受住房套数限制。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也有几种情况。一是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二是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或以上公积金贷款的。尤其是已婚人士,已婚的职工按照夫妻双方已使用过的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夫妻在婚前各自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意味着本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已为两次,无论是否结清,都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缴存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对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和注销,为缴存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基数调整以及多缴错缴更正、对账、查询等各项业务标准都作了规定。同时,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切实提高服务效能。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封存、缴存基数调整等原规定办结时限在3个工作日以上的业务缩减为当场办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的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对南宁公积金中心规范、高效履行职责提出新的要求。
广西楼市新政:购房可用父母、配偶、子女的公积金
广西公积金政策再推利好消息!今后,广西的市民朋友不仅可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可以提取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
广西公积金政策再推利好消息!今后,广西的市民朋友不仅可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可以提取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广西结合实际出台了异地贷款具体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每月公积金还款额上限提高到60%,公积金余额不足时,可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该办法出台后,原先的《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将自动停止执行。
月还款额上限提高到60%
政策一:根据新的实施办法,广西全区各地要认真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切实提高 个人住房贷款 实际额度,满足借款人 购房 需求。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高可按60%计算。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解读:按照以前的规定, 公积金贷款额度 要根据每月还款额度来定,公积金的每月还款额不能超过收入的50%。例如某职工每月收入10000元,按以前在保证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情况下,他每月高只可还款5000元。新的办法实施后,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高可按60%计算,他每月可以高还款6000元,还款额度的提高也将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满足了借款人的购房需求。
同城公积金可互通贷款
政策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或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缴存职工可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参照异地 贷款方式 办理。
解读:例如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区直分中心的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缴存职工可向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全面实行异地贷款
政策三: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广西从10月8日起在全区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 贷款政策 后,以前的《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将自动停止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不需再相互签订合作协议,可直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要求操作。
同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要配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做好核对和划扣住房公积金抵偿 逾期贷款 本息等相关工作,异地贷款的合同应增加借款人逾期未还可直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款。
解读:广西从10月8日起在全区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不仅可以在全区14个市互通,还可以全国互通,这就意味着广西的市民朋友除了可以在广西区内任何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还可以到广西区外的其他省份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而且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也不需再相互签订合作协议。
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
政策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解读:按照以前的政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只允许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新的办法实施后,不仅可以提取配偶的,也可以同时提取父母和子女的,只需经其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即可。
借款人无需提供 征信报告
政策五: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及不需转入单位账户提取业务的,填写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征信报告不需借款人提供,可由借款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单身缴存职工的 婚姻状况证明 可采取本人声明的方式证明。
解读:今年以来,我国一再强调要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为此,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以及资金不需转入单位账户的提取业务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盖章。同时也不需要再提供征信报告,只需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即可。单身的缴存职工也无需再开 单身证明 ,只需手写一份本人声明即可。
广西北海:恢复公积金 “可提可贷”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发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停止执行同一套房缴存人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选一的政策,恢复“可提可贷”。
同时,对于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30%。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政策解读时表示,今年年初,北海市已将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下调至40%。为进一步释放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此次继续下调二套房或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从40%降至30%,减少换房成本,有力支持缴存人实现从“有居”到“优居”的转变。
北海对无自有住房缴存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进行调整,其中,市本级(含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的单身职工为700元/月·户、已婚职工为1400元/月·户;合浦县的单身职工为600元/月·户、已婚职工为1200元/月·户。
《通知》显示,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等批准建设文件)之日起,在不超出职工本人家庭所分摊的电梯加装费用总额(扣除财政等补贴)的情况下,缴存人可在三年内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称,增加加装电梯提取频次,是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发〔2022〕7号)精神,将加装电梯提取的申请办理时限由“一年限提一次”增加到“三年内一次或多次”,有利于减轻步梯住户的经济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
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其中,生育二孩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身职工45万元、已婚职工55万元;生育三孩及以上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身职工50万元、已婚职工60万元。另外,对在北海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经备案的租房合同确定的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称,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一是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目前,北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单身职工40万元、已婚职工50万元。若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万元,即单身职工45万元、已婚职工55万元;若生育三孩及以上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万元,即单身职工50万元、已婚职工60万元。二是对在北海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经备案的租房合同确定的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公积金。此举既促进了“租购并举”,也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将对维护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起到积极的作用。
以上政策自2022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申请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预售商品房按《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载时间划分,现房按《不动产权证书》登载时间划分,建房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载时间划分,大修住房按《房屋安全鉴定书》登载时间划分,2022年11月1日前的按调整前政策执行,11月1日(含当天)以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对于广西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和广西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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