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贷款申请书:一式两联。由借款申请单位申请贷款时填写。一联由借款单位存查,一联提交贷款银行资金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二、借款借据:一式四联。银行资金部门同意发放贷款时与借款单位签定并共同遵守的契约。
第一联:贷款银行资金部门留存;
第二联:(代贷款通知)贷款银行会计部门存查;
第三联:贷款银行会计部门记帐依据;
第四联:借款单位留存;三、贷款凭证: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接到资金部门贷款通知,办理贷款时使用。一式五联。
第一联:借方传票;
第二联:贷方传票;
第三联:收帐通知。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后交借款单位。
第四联:回单。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后交资金部门。
第五联:代卡片帐。贷款逐次收回、结欠的明细记录。四、贷款收回凭证:银行会计部门办理收回贷款时使用。一式三联。
第一联:贷方传票;
第二联:回单。银行会计部门收回贷款后退借款单位,做收回贷款的回单。
第三联:回单副本。收回贷款后送资金部门。五、收回贷款利息凭证:采用现行的利息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
人民银行分(支)行: 编号
根据下列情况向你行申请贷款,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一切规定。
┌─┬────┬────┬────┬────────────────────┐
│ │贷款种类││贷款金额││
│ ├────┼────┴────┴────────────────────┤
│申│贷款期限│个月,自19 年 月 日至19 年 月 日止│
│ ├────┼──────────────────────────────┤
│ │贷款用途││
│ ├────┴──────────────────────────────┤
│请│原因分析:│
│ │ │
│ │ │
│ │申请贷款银行 行长(章)业务负责人(章) │
│书│(公章) │
│ │19 年月日 │
├─┼───────────────┬───────────────────┤
│ │ 行长审批意见 │计划资金部门审批意见 │
│审├───────────────┼───────────────────┤
│批│ │ │
│栏│行长(章)│ 负责人(章) 经办人(章) │
│ │ │ │
│ │19 年 月 日 │ 19 年 月 日│
│ │ │ │
└─┴───────────────┴───────────────────┘
贷字第号
中国人民银行 借款借据(第一联)
一.借款方: 二.贷款方: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三.借款金额(大写)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 月 日至19 年 月 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借款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贷款管理规定。
八.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给予罚息处理。
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后执行,贷款全部偿清后以上条款即自动解除,在以上条款有效期内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 代表 贷款方代表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银行 借款借据(第二联贷款通知)
一.借款方:二.贷款方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三.借款金额(大写) 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管理体制和银行体制改革的需要,人民银行要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金融控制,调节和掌管货币发行,专业银行要真正成为经济实体,在微观上放开搞活,全面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解决长期以来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吃“大锅饭”的问题,落实各级银行的经济责任制,提高信贷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包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外汇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原则。
统一计划,就是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
划分资金,就是各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各种信贷资金,经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给专业银行总行后,作为各行的营运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实贷实存,就是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改变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管理办法,实行上贷下存的实贷实存办法。
相互融通,就是允许资金的横向调剂,搞活资金。一个地区的资金融通,主要是依靠该地区各银行之间的相互拆借。第四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述信贷资金管理原则,各专业银行必须建立本系统的联行制度。第二章 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与核定第五条 各专业银行总行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内容和表式,编制本行的信贷资金收支计划,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情况、全国信贷资金情况和货币发行计划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国家综合信贷计划,报国务院审批。第六条 地方各级专业银行编制的年度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在报送上级行的同时,要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各级人民银行结合自身信贷资金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汇编本地区的综合信贷资金收支计划,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第七条 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综合信贷计划,核定各专业银行总行的年度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包括分项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各专业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借款计划数额内,提出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配的借款计划,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贷款通知书。人民银行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贷款通知书的额度,按照资金需要和用款进度贷给专业银行分行,再由专业银行分行分配给所属行处,作为营运资金,存入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户支用。贷款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分行和有关专业银行分行商定。第三章 信资资金的管理第八条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计划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管理。
(一)对年度借款计划和基本建设贷款计划,按照计划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由于经济情况变化,需要超过年度借款计划时,专业银行总行必须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追加,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资金。
(二)对各项存款要力争超额完成:对各项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农业贷款),在不超过向人民银行借款计划和保证存户提取存款的前提下,实行多存多贷。
(三)对技术改造贷款,既要搞活又不能失控,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家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计划进行控制。对各专业银行总行可以按计划指标控制,也可以将专业银行每年增加的存款,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比例,用于增加技术改造贷款。
改变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由银行和主管部门联合“戴帽”下达单项贷款指标的作法。今后银行在资金使用中不再保留单项的“专项贷款指标”,各经济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用款单位直接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当地银行根据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自主地审查决定。
(四)国家特殊需要在计划外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资金,按照专业银行的业务分工,分别分配或委托有关的专业银行总行或通过人民银行分行委托专业银行发放。
(五)对购买外汇额度的人民币专项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统筹安排资金,通过人民银行分行,按照专业银行的业务分工和用款规定,分别委托专业银行发放。
(六)国家外汇库存占用的人民币,由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单独开立帐户管理。具体办法另定。
双联惠农贷款流程
“双联惠农贷款”是为了深入推进省委“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双联”行动。
双联惠农贷款对象
双联惠农贷款支持对象是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以及能够帮扶、辐射、带动农户的种养大户、运输大户、多种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企业。
双联惠农贷款的品种及贷款额度
双联惠农贷款下设“双联农户贷”和“双联产业贷”两个子产品。“双联产业贷”尚未开始实施。
“双联农户贷”是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自然人贷款。每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贷款。“双联农户贷”最低3000元、最高5万元,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最高100万元。“双联农户贷”贷款期限为1至3年。
“双联农户贷”贷款办理程序
“双联农户贷”由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推荐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和担保公司、农业银行联合组织的调查团队,对村委会初审上报的贷款户进行贷前调查审核,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最后由农业银行审批贷款。
双联惠农贷款财政贴息方式
“双联惠农贷款”贴息实行自愿自主、先收后贴、联系户优先的原则,由省财政全程、全额贴息。
贷款专户管理办法
贷款专户管理办法为:第一条,贷款财产专户的开立。(一)公司对受托的贷款财产在商业银行设置贷款财产专户。贷款业务部贷款经理将《贷款项目推介发行备案表》复印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资金贷款计划简介》原件、《贷款财产账户开立通知单》交贷款财务部,贷款财务部资金管理员按照《贷款项目推介发行备案表》、《贷款财产账户开立通知单》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贷款财产专户,将贷款财产专户开户回执复印件移交贷款业务部门。
法律依据
《贷款财产专户管理规定》第一条 贷款财产专户的开立规定:(一)公司对受托的贷款财产在商业银行设置贷款财产专户。贷款业务部贷款经理将《贷款项目推介发行备案表》复印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资金贷款计划简介》原件、《贷款财产账户开立通知单》交贷款财务部,贷款财务部资金管理员按照《贷款项目推介发行备案表》、《贷款财产账户开立通知单》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贷款财产专户,将贷款财产专户开户回执复印件移交贷款业务部门。(二)贷款财务部持以下文件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贷款财产专户1.加盖公司印章的《资金贷款计划简介》;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7.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9.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公章;10.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并加盖公章;11.印鉴卡片并加盖预留印鉴(如果财务预留印鉴小印为非法定代表人印章,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2.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事宜)。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深圳特区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信贷资金,按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办理。第二条 深圳特区的信贷资金,实行以“块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改变现行专业银行的“条条”管理体制,现有的信贷资金和今后吸收的存款,除中央国库款和向人民银行总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外,全部留给深圳特区,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负责统一安排使用。第三条 实行以“块块”为主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后,各专业银行市分行要在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分配上,同其总行和广东省分行脱钩。截至一九八五年底止,各专业银行总行和省分行对深圳特区分配的信贷资金,包括存差资金,不再调走。
除信贷计划信贷资金切块管理以外,属于各家银行总行、广东省分行管理范围的工作,仍照常进行。第四条 实行信贷现金计划单列。各专业银行分行的信贷、现金计划,必须全部纳入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下达,实行差额控制。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差额计划内,对流动资金,允许多存多贷,但少存必须少贷。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核批各专业银行市分行的年度信贷、现金计划,包括借差计划和存差计划,同时抄报人民银行、专业银行总行和省分行。
深圳特区银行要积极吸收存款,合理发放贷款,以保证借差计划不突破,存差计划如数完成。第五条 信贷差额控制的范围,列入信贷差额控制的项目,资金来源为信贷基金、各项存款;资金运用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其他贷款和缴存人民银行总行的存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地方项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项目的贷款,均在深圳特区信贷计划内安排。属于中央特批的个别特大型建设项目,目前指沙角B厂电站,可暂在深圳特区信贷计划中单独列报;在年度中间,国务院下批的没有安排在当年计划内的大型建设项目,其所需资金超过深圳特区信贷资金承担能力的,可另行报批。
下列几项不在信贷差额控制范围之内:
(一)中央国库款、省级预算收入;
(二)发行基金;
(三)金银占款;
(四)外汇占款;
(五)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深圳特区投资项目自带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分别纳入各自的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深圳特区银行,要按照自身资金来源的构成,调整贷款结构,在国家核定的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内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乡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人民银行总行每年核给深圳特区的固定资产贷款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第七条 实行实货实存办法。深圳特区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实行“实贷实存”的办法,将计划与资金分开,人民银行总行与深圳特区银行要划分信贷资金,今后人民银行总行核批深圳特区银行的信贷计划,是解决信贷规模和计划内贷款。信贷资金的平衡,主要靠组织存款和利用其他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人民银行总行在下批深圳特区的年度借差(或存差)计划内,根据国家宏观控制的需要和深圳特区的实际情况,将资金分次贷给。
人民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采取借贷方式。借款、存款及其他资金往来,均计算利息。第八条 信贷资金与联行汇差资金分开管理。深圳特区银行的信贷资金与联行资金要分开,不得互相占用。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首先要保证存款的提取和汇出,对信贷资金的运用,要有相应的信贷资金来源,要按照信贷政策,优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合理安排固定资产贷款,切实做到多存多贷,少存少贷,不准利用汇差资金发放贷款,搞少存多贷。第九条 开户。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证人民银行总行与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的资金互不占用。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要在人民银行总行开立存款户、计划贷款户和临时贷款户。所有用款一律通过存款户支付,不准发生透支。
人民银行总行的帐务委托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设置专柜办理。第十条 缴存存款。缴存存款的范围为银行各项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地方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部队存款、城镇储蓄存款、邮政储蓄存款、农村存款、信托存款、保险公司存款、其他存款、其他专项存款。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在人民银行总行开户后,应根据一九八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比一九八五年底深圳银行吸收各项存款增加额百分之三的比例,在九月十日内向人民银行总行办理第一次缴纳存款准备金的手续。以后一个月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金额起点按现行规定办理。如遇各项存款余额等于或低于一九八五年底余额时,不得退还缴存款。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办理调整缴存存款。调增不得推迟,调减不得提前,不得少缴和欠缴,如若违反,按金额每天以万分之三计收罚款。
深圳特区各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比例,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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