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抵押贷不用还月供靠谱吗
全款抵押贷不用还月供靠谱而且在贷款资金不能进入楼市这样的政策背景下,房子的首付还需要贷款解决,一般是手上无积蓄者或者手上无闲散资金才会产生这样的需求。这些人群就存在还款压力过大的问题,后期是否能正常还款就存在一定的隐患。需要全额贷款撬动一套房,资金压力并不小。房产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为先息后本和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消费型的抵押贷款在长沙年化利率6%左右,实际的还款期限最长10年。以长沙为例,价值150万的房子。首付45万+按揭贷款105万,以等额本息计算。首付3成45万,6%, 等额本息 。 10年期 :4995.92。按揭贷款105万,5%, 等额本息。 20年期:6929.53 30年期:5636.62。这套房子的月供10632-11925区间,这个还款时间将持续至少10年。
用按揭房可以到银行办到贷款吗
按揭房可以到银行办理贷款!
一套房子必须要还清所有公积金按揭贷款后,才能重新对房子进行评估再抵押贷款。不过现在一些银行和小贷公司也推出了个人按揭二次贷款业务,市民可以直接用房子增值部分再抵押贷款。
二次贷款业务也就是重复抵押即二次抵押贷款,所谓二次抵押贷款,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分别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目前,个人按揭二次贷款业务,主要针对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客户,对房子进行重新评估后,评估的总价乘以60%的抵押率,所产生的金额减去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便是市民可享受的商贷金额。当然前提是有红本的房产证。
那么二次抵押贷款最多可以贷款多少呢?举个例子,某市民之前已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已向建行申请个人按揭贷款60万元,已付清了贷款30万元,剩余的贷款余额为30万元。现在对该套房子重估后价值150万元,按抵押七成计算,则可以抵押金额105万元,减去原有贷款余额30万,该市民便可再次获得贷款75万元。
以上便是二次抵押贷款的基本流程,正常情况下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前一定要调研清楚,要做比较,可以省却不少费用。
民间借贷担保人判决书(2)
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周月娣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显示是 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 而是周月娣个人借款, 周月娣借原告的款用于何处和原 告没有关系。赵东刚、张素祥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
2、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西民初字第 203 号、204 号民事判决书两份。证 明另有两笔借款均是以周月娣的名字借款而被法院认定为是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的借款。据此应当追加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经质证,原告对判决书真 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张素祥、赵东刚认为该两份证据与其无关。
审理中,被告张素祥、赵东刚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信用卡对账明细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其提交的两份民事 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和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7 年 10 月 29 日,周月娣从张会明处借款 50000 元,双方约定期限 1 个月,月 息 2000 元。张素祥、赵东刚作为保证人在周月娣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该借款到期后,周 月娣没有按约偿还张会明借款,张会明将张素祥、赵东刚诉至本院。
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周月娣为被告后,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周月娣偿还 其借款 50000 元、利息 2000 元,赵东刚、张素祥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周月娣从原告张会明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依法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 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该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有关法律 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张会明要求被告周月娣偿还借款 50000 元及利息 2000 元之诉讼 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东刚、张素祥在为被告周月娣借款进行担保时,对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 且没有约定保证份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 当 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 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之规定,被告赵东刚、 张素祥应对被告周月娣借原告张会明的 5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张会明要求被告赵 东刚、张素祥对被告周月娣借其的 5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 二条、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月娣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张会明借款 50000 元、利息 2000 元; 二、被告赵东刚、张素祥对被告周月娣的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赵东刚、张素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月娣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100 元,由被告周月娣全部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 给原告)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 黎 审判员 刘军杰 人民陪审员 马在涛 二 00 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洁晖
民间借贷担保人判决书 [篇2]
原告卫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x杰(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瑞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庆华、吕西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雷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我表哥,我于2017年10月10日借给被告80万元,被告之后归还了50万元。此后我又分10向被告借款,截止2017年3月我共借款105万元给被告。2017年11月23日,我同被告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以北京市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还款期限到2017年12月20日。之后我经过咨询得知房屋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被告不愿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不愿意履行还款承诺。2017年6月,我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还款时,被告于2017年6月25日书面通知我到2017年10月才能还款。被告公司严重亏损,不可能按期归还借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现诉请法院:1、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并责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万元整。
被告辩称,我对本案中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到期,原告现在提出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说被告改变借款用途和存在违约不予认可。原告知道我的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在银行抵押的事实,被告口头同意以房产优先支付原告的事实不构成违约。双方的债权没有到期,被告没有义务还款。延期还款的书面材料是被告的一个请求,被告一直与原告协商还款,不构成实际违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的表哥,双方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以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担保原告向被告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0日。2017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为“双方无法按照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房屋抵押担保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即2017年12月前归还本金105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33万元。故请求于2017年10月归还上述本金及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延期还款书面材料、录音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而被告于2017年6月25日以书面通知方式明确表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的主张,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其提出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卫x与被告王x杰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王x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卫x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及利息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如果被告王x杰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一十元,被告王x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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