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战争爆发了,贷款买的房子被炸了,还需要继续还银行的贷款吗?
目前很多人买房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办理按揭贷款,这些贷款平时大家都必须正常还款,否则会产生逾期和罚息。
假如出现一些极端情况,比如战争爆发了,刚贷款买的房子被炸毁了,大家是否还需要继续偿还银行的贷款呢?
对这个问题要从战争的规模来看,如果战争的规模比较小,大多时候大家都是需要偿还的;但假如战争规模比较大,有可能连银行都被炸了,到时大家当然不用还了!
正常情况下,要不要还贷款跟大家房子是否损毁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有些朋友会说房子都被炸了已经不存在了,那贷款自然就跟着消失了,大家就不用偿还了,实际上这种想法太简单。
大家要弄清楚房子和贷款本身是独立的,大家在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时候,贷款本身是大家跟银行建立起的一种债务关系,而房子只不过是这种债务的一种抵押担保措施而已。
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不会因为担保措施的消失而消失,所以即便大家刚贷款买的房子被炸毁了,大家跟银行的这种债务关系仍然继续存在,不会因为你的房子没有了你就可以把这笔贷款赖掉了,这是行不通的。
假如你的房子被毁你拒绝偿还银行的贷款,那就会产生逾期,进而产生违约金和罚息,你逾期时间越久罚息越多。
如果你选择断供后,银行随时有可能把你起诉到法院,要求你偿还相应的债务,到时法院有可能会冻结你的其他资产,用于偿还银行的债务。
当然在现实当中,假如真的发生局部战争,大家刚买的房子被炸毁了,一般当地相关部门都会出来干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这种措施主要有几种:
1、免除债务。
如果战争造成的损毁程度比较多,比如一个城市大部分房子都被毁掉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大家的贷款就可能被免除掉。
2、延期还款。
如果战争造成的损坏程度并不是很大,只是出现极个别房子损毁,那当地可能不会推出全面减免债务的措施,顶多是要求银行可以延期还款,而且在延期还款期间减免利息。
3、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
目前很多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的时候,都会要求购买房屋险,假如你的房子已经购买了房屋险,那么在房子被损毁之后,就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债务。
当然除了以上这三种情况之外,假如你房子被损毁之后没有任何政策出台,那就需要继续偿还,但因为你房子被损毁了,相当于抵押物已经消失了,这样即便你不还款,银行也拿你没办法,他总不能凭空把你房子拍卖掉吧,但这样会影响你的征信,甚至被列入黑名单。
如果出现一些大规模的战争,那么房贷基本上就不用偿还了。
假如战争的规模比较大,涉及的面比较广,到时整个 社会 都会受到影响,不仅房子可能被炸掉,甚至连整个 社会 的基础设施包括银行都有可能被炸掉,到时整个 社会 就会陷入瘫痪当中,银行系统也会陷入瘫痪当中,到时银行根本没有精力去追究谁是否能够正常还款。
在这种大规模战争之下, 社会 会出现大量的违约债务,因为大家都没有能力偿还了,所以在战争结束之后,一个 社会 基本上都会重启,所有的坏账基本上都一笔勾销,在这种背景之下,大家实际上就不用偿还贷款了。
而且一旦发生这种大规模的战争,大家在央行的征信信息也有可能会重新启动,也就是说在战争期间出现的逾期信息会自动清除掉,所以即便发生战争大家没能力还款了,对大家的影响也不会太大。
房子是你压在银行的抵押物品,如果你无力还款时,银行会收回去,自然你就不需再去还款了。另外银行是国家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归根结底是你跟国家之间的约定。如果国家无力保证公民的财产,因战争导致抵押物灭失,那么银行因抵押物灭失,你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因抵押物灭失自然失去约制力,你也就无需再去还款了,因为银行也早以不存在了,就算还存在,也是此银行非彼银行,况且战争爆发不是普通老百姓左右的,最终只能是由国家承担一切损失。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看法,银行肯定会不依不饶的,但若真的爆发战争导致抵押物灭失,也不是银行说了就算的。
其实这个跟洪水来了,房子被冲垮了,还要继续月供吗?是同一个道理,而且相比于战争来说,其实洪水的概率的更高,那么需要继续还吗?答案是肯定的,需要!
其实买房与贷款,是两个独立的事件,并无直接关联;买房是大家与开发商之间的一种行为关系,而房贷是大家跟银行之间的一种行为关系。简单的来说,就是你到银行去办理贷款,银行借了你一笔钱,这笔钱的用途只能是买房,你买了房之后(与开发商关系结清了),再把房子拿去抵押给银行,作为这笔贷款的担保措施(与银行的关系尚未结清)。正因为如此,我们买房时一般会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是房产买卖合同,另一个是房产抵押合同。
我们与银行关系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们与银行的关系是借贷关系,银行是我们的债权人,房子并不是银行的,而是我们自己的房子。房子只是作为对银行债权的一种担保措施而已,目的是当你无法按时还款时,银行可以通过拍卖房子来弥补你欠银行的钱。因此当房子被毁之后,你与银行借贷关系就没有直接消失,所以你依然要还款!
对于你而言,失去房子,你是一个重大的财产损失;对于银行而言,失去了房子这个抵押物,银行的风险就变大了,因为一旦你无法按时还款,银行没有其他措施可以来弥补剩余的贷款本金。
特殊情况
如果是一般情况下房子被毁了(比如自己不消失失手造成火灾),那么与贷款没关系,依旧需要还款,但是特殊情况下,你是有可能不需要还款的,比如2008年的汶川地震,人行即银保监会就曾经下发过《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 对于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偿还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进行核销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地震导致了财产巨大损失,但是因为没有买保险或者保险赔付金额不够,导致债务人无法偿还欠下的债务,那么银行就要认定为呆账并核销,这种情况下,损失由银行自己承担,你的房贷就可以不用还了。
战争、洪水、地质灾害等等这些均属于特殊的情况,如果真的发生战争导致你的房屋被炸毁,那么完全是有可能不需要在还银行贷款的,当然这个要在国家的政策下来之前,否则你依然要按时还款!
战争爆发,贷款买的房子被炸了,我们欠银行的贷款还用不用还?我告诉你三句话。战争爆发了,不仅是房子被炸成平地,整个国家都满目疮痍,银行都不知道在哪里,还什么还。战争爆发了,这不是人为的,是天灾人祸,是不可抗力,还什么还。战争爆发了,老百姓要流浪,政府有可能要流亡,工厂要停工,农村闹饥荒,还什么还,把什么还。
真的战争要爆发,要炸掉房子,不仅不要还,只要政府还存在,你还会得到国家免费的支持和安置。
根据中国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第三十一条与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必须偿还贷款,不能免责。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之规定: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如
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时,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30天内重新
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其遗产或财
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外,乙方在其债权未获
清偿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
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甲方所购房屋的权利,并
将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甲方的债务。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中国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样本如下: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范本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
本合同文本仅适用于贷款担保由贷款所购房屋做抵押,在尚未办妥抵押登记前,由售房者(开发商或售房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形式;
2。 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购房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3。
您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4。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5。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6。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7。
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8。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账 号:
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丙方(保证人,即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账 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
第三章 还款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五章 保险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签订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三条 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证等内容。第二章 贷 款
第四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第五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六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合同利率。
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八条 划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专项划款方式即乙方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账户名及账号见本合同第五十条。第三章 还 款
第九条 还款原则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 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甲方还入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十条 还款总期数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月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 (1+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1 贷款本金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 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扣划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
活期存款账户是指储蓄卡账户、信用卡账户、储蓄存折账户之一。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须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活期存款账户。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提前 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重新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二、柜面还款方式 即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
甲方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
第十三条 提前还款
甲方提出提前还款时,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甲方申请提前部分还本,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提前还款。
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本金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并必须在还款前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在还款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就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甲方每月还款额作出约定。
甲方申请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经乙方同意,应先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四条 延长还款期限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延长还款期限等有关手续。
甲方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及新利率重新计算月均还款额。
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作抵押,在甲方取得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
第十七条 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等)。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条 甲方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必须立即依照法律规定办妥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甲方应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将损害赔偿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或抵押物价值未恢复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此笔款项。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则抵押关系终止。
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丙方愿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同意乙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由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代为保管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下情况外,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无需得到丙方的同意:
一、延长借款期限;
二、增加借款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
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有下面几种可能:
第一,不用归还银行贷款。
因为战争是国家行为,不是个人的行为。只有国家才能够对外宣战。
对于因为战争,给平民造成的损失,国家可能会给予一部分赔偿。比如,免除银行贷款等。
当然,也可能免除全部的银行贷款后,再给予相应的补偿。
目前,缺少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只是一种可能性。
甚至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有对方国家给予赔偿。
但是,无论如何,在战争中,平民都会受到损失。
从伊拉克的情况看,当地老百姓似乎也没有得到赔偿。
第二,要归还银行贷款。
如果房子的损坏程度很小,国家很可能会负责进行维修,或者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商业银行贷款无法予以减免。
目前还没有看到有具体的详细的战争法律,对这一块做出具体的规定。
但是依法治国的趋势不会改变,相信很快就会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对这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也便于银行和个人学习了解。
毕竟,战争的风险还没有降为零,海外还是有部分人和势力始终怀疑敌意。
总之,有国才有家,不需为此担心。
国家兴旺,匹夫有责。所有人对国防都有责任。只有建设强大的国防,才能避免受到外国的侵略。
看看叙利亚和伊拉克,就知道为什么要爱国,要团结一致。
就战争对民用设施的破坏而言,一般人,无需为此担心,只需做好本职工作,敬业就是爱国,就是强国。
国家在,个人才会在。
大多数人的房子都是贷款购置的,贷款期限以20年-30年居多,在这么长的贷款期限下谁也无法保证不会出现突发情况,比如因为战争而导致房产被毁损的极端事件。
正常情况下,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而房产只作为保障债务人正常履行还款义务的抵押担保物; 即理论上来说无论房产价值涨或跌、房产保存完好或者毁损,债务人都必须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担保物灭失并不能作为停止履行还款义务的触发条件。
但是假设真的诸如战争导致的房产毁损情况出现,从国家层面上来说,由此产生的损失并不会完全由债务人承担,这是由出于“人文关怀”的战时思维所决定的。
下面我们就一一为大家分析一下:
首先,局部小规模冲突导致房子少量被损毁,且损毁程度不是很大的情况;
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无论是因自然灾害还是战争等不可控因素而导致房产被损毁,借款人均不能因此就停止还款,银行依然有追偿借款的权利,此时债务人不按时偿还贷款会产生逾期利息等滞纳金,且由此而引发的不良还款记录也会被上报人行征信系统。
小规模的冲突引发的影响很小,一般国家和地方层面不会出台重大补偿政策,且合同规定债务人有保管抵押物完整的义务,在抵押物受到损毁、灭失或者价值减值时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在30天内向银行提供等价值的其他抵押物。
因此,在冲突规模较小、受影响群众数量较少、房屋受损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大概率上会依据事前签署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债务人继续偿还贷款,且及时恢复受损抵押物的抵押价值,并按时偿还按揭贷款,如若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产生的滞纳金会被追索,情况严重的还会纳入人行征信黑名单,直至银行将债务人起诉,债务人还面临着其他资产被冻结拍卖的风险。
但是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坐视不管的,一般会出台延期还款的措施,期间产生的滞纳金也会被免除,延迟还款期间也不会记录由此产生的不良记录,与受灾客户共渡难关。
再者,局部冲突规模较大,房子彻底被炸毁灭失,地方上相关部门一定会出台相关措施,给予一定的补偿或免除债务的措施;
此种情况下产生的影响面还是较大的,此时不仅国家遭受到损失,国民的正常生活、工作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从稳定人心的角度来讲,地方相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会包括以下几种:
1.保险公司赔偿;
我们在办理银行贷款的时候一般会被要求购买一份房屋险,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突发状况的发生。如果战争中房屋被炸毁而灭失,那么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额赔付给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再拿着赔偿金偿还银行债务。
2.债务免除或者部分免除;
如果受影响面较广,一座城市中大部分的房子都被摧毁了,那么后期面临的是重建,市民由此受到的影响不单单是房屋灭失的损失,其他的资产、工作甚至是心理都会受到重创,出于减轻负担和稳定人心的角度来讲,此时严格按照当初签订的借款条款和担保条款做是行不通的,地方相关部门此时会要求相关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予以债务免除或者部分减免,当然了假设地方财政有能力的话,也会给予补偿或者承担部分损失。
另外,本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来自四面八方的支援和捐款都会涌来,其中部分捐款也会用来债务免除、战后重建。
第三,冲突规模较大、冲突时间较长,房贷等债务一般就会被免除了;
这是一种极端情况,大国一般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只有一些弱小的小国才会出现这种情况。
此时所说的是一国房产被大量摧毁,甚至是银行、机关单位都被受到冲击,相关的借贷记录、还款记录也存在灭失的情况, 社会 秩序因此而受到影响。
这种情形下就不会存在债务需要继续偿还的情况了,整个 社会 考虑的应该是重建和重拾信心,基本上房贷是会一笔勾销的,相关的征信记录也会重启的。
能活下来再说吧,到时候政策又有改变
这个时候,不是考虑房贷要不要还的问题,先考虑自己的人身安全吧!
如果战争爆发了,贷款买的房子被炸了,不必关心需不需要继续还银行的贷款。首先,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其次,看看能不能为自己的国家取得胜利做出贡献;第三,研究一下自己怎么谋生,怎么解决自己的衣食住行;第四,如果还有余力,那么就帮帮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第五,如果还有能力赚钱还房贷,那么您就去还房贷吧!
贷款买的房子在战争中被炸毁,一般来说,先寻求责任方赔偿,比如自己的国家取得胜利了,可以追求敌国的战争赔款来弥补国内的损失。万一自己的国家战败了,那么自己的国家如果有财力一般会补偿在战争中有损失的民众。如果国家没这个财力,房主也没能力还贷款,银行只能当坏账处理了,不过这种情况,银行大概率会破产的!
很庆幸我们现在生活在我们国家最好的时代,没有人遇到这样的灾难。
求救!原公司章程要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加入几条规定,这种章程修正案怎么写啊?
下附范例,仅供参考!(据新规定制定的章程)
第七章贷款担保额度、手续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一般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额度在 万元以下、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担保。特殊情况,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贷款担保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办理年检手续;
2、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已在我公司协作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
5、自然人应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有合法的居留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偿还能力;无逾期贷款、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记录。
6、申请担保的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三条 贷款担保按下列程序进行:
1、贷款担保申请。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确定贷款意向后,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贷款担保申请和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2、贷款担保审查认证。担保公司接到贷款担保申请后实地考察认证,三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3、签订贷款担保契约。担保公司同意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后,与公司签订贷款担保和担保契约,收取担保手续费,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未经本公司同意贷款展期,公司不负担保责任,后果由有关方面自负。
第三十四条 担保手续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50%交纳,并在担保时一次性交清。
第三十五条 担保企业除按规定交纳担保手续费外,视风险度不同交纳担保贷款额3—10%的保证金。如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除追查有关责任外,扣押全部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组成人员的工资待遇、办公经费等在担保手续费、担保资金银行存款利息中列支,开支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现的利润按下列次序分配:
1、弥补上年亏损;
2、提取50%作为风险金(总数达到资本金的10%后差额提取);
3、上交税金;
4、为股东分红。
第八章 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担保资金按规定的财务制度建账,并以担保公司名义存入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金融机构应经5到10倍放大担保比例。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144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145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146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147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148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149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10%;
(3)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150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151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152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153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154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青岛如何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青岛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由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理 位于青岛市山东路2号乙
如何办理详见 “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本条中的还贷能力计算公式、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确定,组合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住房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与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应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三)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四)收入证明。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购房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借款申请人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等相关方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过月度(季度、年度)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应允许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月度(季度、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购买开发单位的新建住房,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由受托银行划转到开发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资金由受托银行划转到借款合同约定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选定还款方式后,合同期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资金应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逾期贷款的偿还,应先还逾期部分,后还正常还款部分,对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按照罚息部分、逾期利息部分、逾期本金部分的顺序偿还。
第二十三条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应符合相关业务规定并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贷款尚未发放,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的;
(六)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转让、赠与及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的;
(七)抵押物灭失、毁损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遇政府统一征收的;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九)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十)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五条 处置抵押物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税费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应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按规定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且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以共有产权的房产抵押的,须取得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押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采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有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二十八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统一征收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公积金中心。征收补偿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筹集资金一次性提前偿清贷款;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有困难的,需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更换抵押物或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借款人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期间,公积金中心为抵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一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造成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公积金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单位,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限制其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未具体明确的事项,由公积金中心拟订,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9日。
中心网址
关于第八章贷款担保和贷款担保要承担什么责任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