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置换贷款收回什么意思
贷款核销就是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从利润中予以注销。所谓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贷款核销就是“呆账贷款核销” 的简称,就是当某些贷款还没还清时,银行的审核部门会认定贷款将无法收回,那么银行就会按照规定把呆账的贷款予以核销。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呆账贷款额每笔5万元以下的,由地方级银行会同同级中央财政机构进行审批,呆账贷款额每笔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银行会同同级中央财政机构进行审批;账贷款额每笔10万元以上的,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下级行和省级中央财政机构的意见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在具体执行中,审批金额有所调整。各银行和中央财政机构在贷款核销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贷款核销有关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违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不是任何一笔不良贷款都可以核销,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中央政府对贷款核销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是经过多种努力认定没有任何收回或者减少的可能性,已经成为呆账的不良贷款。核销呆账是用利润来核销的,因此会减少银行当年的收益,但是一般银监局对银行又有不良贷款率的指标要求,因此各家银行必须综合考虑利润和不良指标,来决定是否进行核销 。在现行政策下,不良记录是不允许消除的,消除的唯一途径是经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诉,如核查属实即可消除。
核销贷款收回账务处理办法介绍!会计分录这样写!
; 相信很多人或多或少都接触过贷款,不管是个人或企业,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不良的情况,如果经济条件改善了,及时还款能积累不错的信誉。如果一直处于缺钱的状态,那么贷款很可能会逾期还不上。银行对于贷款有五级分类,如果长期逾期的话,这笔贷款会被列为不良贷款,时间长了可能会被核销。万一有机会收回欠款,账务处理应该要改一下。
一、核销贷款账务处理
核销呆账贷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已确认并转销的呆账贷款,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的金额增加呆账准备,其会计分录为:
借: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贷:贷款损失准备
应按收回同时应在借款单位存款账户内扣收逾期贷款,其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二、核销贷款收回注意事项
1、一定要保证是所有的欠款都收回,包括逾期的本金、利息、罚息或违约金等等,然后再登记相关的会计分录。
2、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收回的资金大于已经核销的贷款额度,出现这种情况,需要把剩余资金补回去。可以采取调整交易,直接对罚息补充一笔就可以了。
总之,核销贷款收回的情况并不多,一般银行会按正常流程记录,出现收回账款的话,再调出以前的记录对比,补充增加即可。
核销贷款利息怎么算?
核销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贷款核销就是“呆账贷款核销”的简称,就是当某些贷款还没还清时,银行的审核部门会认定贷款将无法收回,那么银行就会按照规定把呆账的贷款予以核销。
(1)对于已核销的个人贷款,如果后期经催收或法院执行后收回资金处理的正确方式具体应该为:对于清收资金应偿还该贷款账户的拖欠逾期本金、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罚息、逾期利息的罚息,核心系统通过10430交易执行还款流程。如清收资金仅能涵盖逾期本金部分,可通过11034或11037自定义优先级还款交易偿还本金。
对于存在未到期本金的贷款,需要通过11091强制结本息交易将未到期本金结转为拖欠后,使用11034或11037交易还款。
(2)对于不良清收资金大于目前已核销贷款的应还本金、利息、罚息,剩余资金该如何处理,怎样将剩余资金补计到核心系统的正确方式具体应该为:可通过调整交易对贷款账户进行罚息的补计。(调增罚息环节应安排在逾期还款之前)即:从核销停息之日重新计算停息后应补计的罚息(逾期本金和逾期利息的罚息)。
补计需通过STS系统(中国银行专用账户交易处理系统)发起调增罚息金额的申请交易,通过E66121贷款调整申请交易,报送运营条线调增补计的罚息,然后经办机构通过BGL转账还款交易还款。
停息后应补计罚息计算公式:
逾期本金罚息=逾期本金*罚息日利率*天数。
逾期利息罚息=逾期利息*罚息日利率*天数。
天数:停息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算头不算尾。
(3)对于"已销账诉讼费用"可通过STS系统(中国银行专用账户交易处理进行)扣收具体流程为:通过(中国银行专用账户交易处理)STS系统发起特殊业务申请,选择~E66141特殊业务申请。
收回贷款本息是什么意思
收回贷款本息就是指用户在银行办理贷款后,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收回或扣除相应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等额本金和本额等息的区别:
等额本息贷款采用的是复合利率计算。在每期还款的结算时刻,剩余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要和剩余的本金(贷款余额)一起被计息,也就是说未付的利息也要计息。在国外,它是公认的适合放贷人利益的贷款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本金所占比例逐月递增,利息所占比例逐月递减,月还款数不变,即在月供“本金与利息”的分配比例中,前半段时期所还的利息比例大、本金比例小。还款期限过半后逐步转为本金比例大、利息比例小。
等额本金贷款采用的是简单利率方式计算利息。在每期还款的结算时刻,它只对剩余的本金(贷款余额)计息,也就是说未支付的贷款利息不与未支付的贷款余额一起作利息计算,而只有本金才作利息计算。每月的还款额减少,呈现逐月递减的状态;它是将贷款本金按还款的总月数均分,再加上上期剩余本金的利息,这样就形成月还款额,所以等额本金法第一个月的还款额最多,然后逐月减少,越还越少。
二者相比,在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相同的情况下,在还款初期,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归还的金额要大于等额本息。但按照整个还款期计算,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会节省贷款利息的支出。
等额本息的优点是每月还款额相同,方便安排收支,适合经济条件不允许前期还款投入过大,收入处于较稳定状态的借款人。缺点是需要付出更多的利息。不过前期所还的金额大部分为利息,还款年限过半后本金的比例才增加,不合适提前还款。
等额本金的优点是相对于等额本息的总利息较少。还款金额每月递减,后期越还越轻松。且由于前期偿还的本金比例较大,利息比例较少,所以很适合提前还款。缺点是前期还款压力较大,需要有一定经济基础,能承担前期较大还款压力。
抵押物无法处置的贷款损失可否做税前扣除
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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