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补偿金放大倍数是指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金额与风险补偿金的比值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贫小额信贷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牵乱族头完善自治区层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三)市县及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形势的变化,市县和放贷银行多次要求对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进行修改,以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并明确风险补偿金的启用程序、损失认定标准等事项。
二、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核,贷后管理也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后的回收阶段还不能妥善做好问题授信的清收追偿工作,那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放贷银行“切实负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放贷银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回收处置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九)《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哗迟弊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风险补偿金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拨付程序;第四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为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明确了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和旦稿退回机制、业务所需材料等;第六章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为保障和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构以及其他附加条款。
银行放下的贷款会收回去吗?
银行下发的贷款有可能会被收回。
如果贷款是刚放款又立刻收回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银行的系统出了问题。
另外一种情况是在银行放款后,银行在贷后管理时发现贷款人的个人征信上出现了一些不良记录,为了风险控制,银行会要求用户一次性结清所有未还房贷,也就是所谓的收回房贷资金。
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下时,贷款可能会被银行提前收回。
(一)房贷断供
1、房贷逾期最重要措施是立刻还款,并且可以电话与银行工作人员对逾期问题进行沟通。
2、如果已经无法按时还贷,应该立即向银行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3、银行会根据你的贷款期限来决定延期时间:短期贷款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的延期将不会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而长期贷款的延期是不可以超过三年。
(二)贷款用途不明
在个人方面,有两条重要规定。一是个人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下调至20万,且授信期不能超过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二是必须明确资金用途,不能在银行规定范围外使用贷款金额。一旦被发现不按规定使用,银行会直接收回贷款。
(三)无法提交财务资料
(四)抵押物遭到查封
综上所述
所以个人贷款资金是不能用于股票、基金、期货、房地产开发等理财和投资渠道。贷款允许用于大额消费品、家居家装、旅游、结婚、留学深造等常规的消费,也包括就医等特殊的消费用途以及一些其他的合理缺资情况。
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需要注明贷款用途,用途不合规不能贷款。并且贷款发放后,如果被查实资金未用于指定用途,贷款机构会认定借款人违约,可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所以这方面还是值得注意的,你一定要确定自己的贷款用途符合银行的标准才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违规流入楼市贷款要提前回收!北京地区银行透露:已严格遵照执行
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楼市已经成为监管严打的重点,在高压之下,提前收回违规流向楼市的信贷资金案例已经出现。3月9日,有部分北京地区银行业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称,目前北京辖内的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在遵照《个人贷款提前到期告知函》对违规流向楼市的信贷资金进行回收,要求客户提前进行返还。分析人士认为,政府工作报告再一次强调房住不炒和‘三稳’。未来,不仅是北京,全国各地区的信贷监管强度都会进一步加大。
一位北京辖内银行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自去年开始,监管机关就进行了定期抽查,调取资料筛选出账户有异常的、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查出来这些客户实际上将消费贷款流入了楼市和股市,在监管调查后,银行就会采取相应的手段,依照《个人贷款提前到期告知函》进行后续处理。
这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称,对于客户来说,银行是要求信贷资金用途存违规的客户进行提前还款操作,客户按照要求返还即可。银行并没有将客户划定为过失错误,也没有纳入征信。该人士同时指出,《个人贷款提前到期告知函》本身并不是因为贷款流向楼市、股市而产生的文件,是正常的业务要求。
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收回违规用途贷款款项是一直存在的银行规定,而近来各地关于经营贷和个人贷款违规改变用途的监管明显趋严,这项规定便被严格执行了。另一方面,可能也正是因为相关的行为并不十分普遍,银行才作出收回违规贷款的决定,及时通过实际动作释放监管信号,进一步阻断资金违规流入楼市。
辖内银行将违规贷款提前回收也绝非是空穴来风,早在1月底,北京银保监局就发布消息称,已注意到近期出现的“部分购房者为填补房屋交易资金缺口或进行套利,挪用消费贷、经营贷资金作为购房款或‘过桥’资金”等相关舆情,并要求各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合规性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由于授信审批不审慎、受托支付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尽职等情形导致消费贷、经营贷资金被违规用于支付购房款等问题。
北京银保监局同时要求,银行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加强内部问责处理。对于银行因经营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到位导致消费贷、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等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对利用信贷资金购房的消费者来说,被查到无疑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彼时就有银行业个贷部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如果被查出来违规贷款,贷款肯定要收回的,同时还有可能追究其他责任。”
而将违规贷款提前回收,北京地区不是个例,今日另有媒体报道称,广州地区亦要求客户提前还款,目的是对违规导致消费贷、经营贷流向楼市的借款人的惩戒。“政府工作报告再一次强调房住不炒和‘三稳’。未来,不仅是北京,全国各地区的信贷监管强度都会进一步加大。”陶金如是说道。
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是什么,怎么会收到这个
贷款催收通知单就是对贷款逾期不还的人下发的。
1、如果诉讼时效未过,比如付款期限两年,在两年内催款,发出逾期催款通知书,当事人在通知书上签字,那么诉讼时效中断,从签字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
2、如果诉讼时效已过,比如付款期限两年,在两年后发出逾期催款通知书催款,当事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则一般不认为是诉讼时效中断,而在从签字确认之日起双方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时效也从当日起算两年。
拓展资料:贷款催收通知书,是指作为权利人(银行)向义务人(借款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从法定诉讼时效上来讲,逾期贷款通知书是逾期贷款回收的重要环节,在不良贷款盘活工作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为确保银行收回逾期贷款具有更大的胜诉权,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法律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国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当然也存在特殊诉讼时效。针对逾期贷款这一法律关系使用的是普通诉讼时效,即二年。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借款人在逾期贷款之日起两年内,通过一定形式向银行表示愿意返还贷款,从而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每次借款人签收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都会导致二年诉讼时效的中断,使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从而保证银行贷款不因逾期贷款时间长而丧失法律的保护,避免失去请求人民法院以法律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在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系统中,银行下发给借款人的催收通知书绝大多数的目的仅限于催收贷款,往往忽视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即在逾期贷款的延续中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信贷员认识不到催收通知书的作用,只是过个形式。在发放方式上,往往采用不合理的方式进行送达,如:他人代签、在没有人员见证下留置送达等。如果这类贷款案件走向诉讼程序,借款人则会以没有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贷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作为权利人,即银行方也将因贷款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丧失胜诉权。
本人认为,银行在下发逾期贷款通知书时,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内容:
1、逾期贷款通知书必须法律规定的要求,即合理合法。首先,在填写上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其次,在形式上应采用一式两联,借款人一联,银行留一联存档;最后,在效力上应由借款人签字、盖章和按手印予以确认。
2、正确把握二年的诉讼时效。由我国《民法通则》可知,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并且诉讼时效从贷款逾期之日起计算。因此,作为银行方应把握住诉讼时效期间,即至少每两年下发一次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3、应正确对待逾期贷款通知书签收工作的重要性。信贷员下发催收通知书后,不能走形式,一定要让借款人和担保人亲自签收,这样逾期催收通知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对拒绝签收的“钉子户、赖皮户”,要进行多次走访、引导、劝说,达到签收逾期通知书的目的。对常年在外地打工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可以采用公告、邮寄等方式予以送达,从而完成逾期贷款通知书的签收。值得强调的是超过诉讼期间的的贷款,信贷员不能放弃下发逾期通知书,而应想尽一切办法让借款人和担保人签收,挽回资金的损失。
4、确保催收通知书保存完好。信贷员下发的催收通知书其中一联由银行归档,应设立专柜专盒予以保管,其重要性应等同于借款借据,为以后逾期贷款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拥有催收通知书,逾期贷款案件的胜算就把握在手中。 总之,只要能正确把握逾期贷款通知书的法律作用,既能起到督促借款人尽快归还贷款的目的,也能为以后逾期贷款进入诉讼程序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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