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现状
一、个人信贷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的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的条件 1、首先由于我国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在宏观调控上对拉动内需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而促进个人信贷信贷业务的发展就是拉动内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 2、由于房价调控在我国不断的加强,房贷业务作为主要的个人贷款业务现在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因此处于萎缩的阶段。所以现在金融机构开始对个人信贷业务上进行新的审视,希望能够将个人贷款业务当中的生活需求进一步的挖掘出来,试图能够将新的盈利增长点寻找到。 3、由于个人信用贷款市场当中将外资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引进来,因此加剧了这一业务领域内的竞争,而我国的商业银行为了争夺市场,开始纷纷推出新的个人信贷产品。现在国内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全面与国外商业银行在个人现代业务领域进行激烈的市场争夺。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快速发展主要影响因素 1、由于个人信贷业务属于一项新业务,并且现在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因此其发展空间相当大。 2、面对现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在对优质客户进行拓展以及开发的时候就开始逐渐的运用个人信贷消费这一有效的手段,因此个人信贷业务受到了银行的普遍重视。 二、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不断完善监管部门加快个人征信体系: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在采集和披露个人信用信息时,征集机构缺乏法律依据以及法律保证,个人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以及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需尽快的出台专门针对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促进国内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不断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合作: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虽将金融领域中大部分的个人信贷信息记录下来,但记录范围仍然没有把包括住房公积金等在内的个人贷款纳入进来。因此,人民银行必须要加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应该在个人征信系统当中全面的纳入公积金个人贷款信用信息,从而能够有力的补充个人征信系统。同时还要与税务部门进行积极的合作,在个人征信系统当中全面的纳入税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信息,最终促进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 (三)落实对个人信贷的监管制度:监管部门必须要不断的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的针对问责机制进行强化,致力于制度执行力的不断提升,针对那些自查整改不到位的、对监管要求不闻不问的、违规经营和隐瞒事实的的各个单位予以严惩,采用约见制度针对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处理,并且要坚决追究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单位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优化个人资信评估体系:在面谈制度的基础上,金融机构需要将借款人相关信息确定下来,以金融机构内部客户信息系统以及个人征信系统当中的信息作为根据,并且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结合,推动资信评估指标的不断改进,并且要对资信评估方法进行相应的优化,最终保证在个人信贷的各个环节当中个人资信评估体系都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三、展 望
目前中国信贷政策从银行角度来说已经探索出初步的运行模式,但是从整体来说仍然 存在一定的障碍,除了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原因外,内在根源集中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上,博弈方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银行和企业等,为此,有必要继续完善信贷的相关配套政策,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从技术、监督、财税等各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调动各主体自觉执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从长期来看,通过信贷政策的完善和实施,使政府、银行、企业和公众等信贷相关主体合力贯彻执行,真正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
专业化审贷模式运作的效果
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贷款政策得到最恰当的执行,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加大了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业务流程的再造,推行了专业化的审贷模式,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就是打破原有的以“审贷合一”为核心的信贷管理制度,引入审贷分离、集体审货、分级授权等全新的管理制度,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分岗运作,根据信贷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建立不同部门或岗位横向和纵向的制衡机制,实现不同部门或岗位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如此规定,是为了保证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以及贷款支持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信息有完整、及时的了解,在完整客观的信息基础上,来保证科学决策的实行,实现在贷款决策时保证贷款质量。
多地发购房补贴,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比例
多地购房支持政策继续密集出台。
6月23日,湖北咸宁出台稳楼市新政,其中提出,对购买市城区新房给予购房补贴,特定人才最高补贴10万元。同时,首套房首付比例降至2成,二套及以上降至3成;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至60万元。
6月22日,浙江台州黄岗区也提出购房补贴政策,最高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0.8%给予购房补贴。同日,福建泉州也发布公积金新政,提出降低贷款首付比例,提高二孩或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另加10万元。
另外,贵州黔东南州还发布了12条措施稳地产,包括降低第二套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至20%,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至60万元,对州委、州人民政府引进的第一至第四层次特殊人才,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80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6月以来各地因城施策力度不减,热点城市市场情绪得到进一步改善,随着政策效果的持续显现,部分城市市场有望率先进入恢复通道,对全国市场情绪的修复亦将带来积极效应。但对于大多数城市来说,市场信心的扭转仍需要时间,市场企稳或在下半年。
咸宁购房补贴最高10万
6月23日,咸宁市住建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咸宁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提出实行购房补贴、加大融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等8方面政策措施。
在实行购房补贴方面,对购买市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含)以下的每套补贴1万元;购买90㎡以上的每套补贴2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家庭每套额外补贴0.5万元,三孩家庭每套额外补贴1万元。
在咸宁市域范围内首次就业、创业两年内的全日制博士、正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副高级职称及高级技师人才,全日制本科、中级职称、技师人才,全日制大专、高级工人才,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购房补贴。
加大融资信贷支持力度方面,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20%,二套及以上不低于30%。现阶段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首套不高于4.8%、二套房不高于5.05%的标准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结清相关房贷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在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方面,在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80%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职工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先提取后贷款业务,取消原“提取额度和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余额提取时,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账户保留百元位)。异地缴存职工在市城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原规定的在本市补缴6个月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条件。
多地购房支持政策密集出台
近日,多地购房支持政策密集出台。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除了咸宁,台州市黄岩区也发布购房补贴政策。6月22日,“黄岩发布”官微发布《黄岩区2022年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黄岩区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0.8%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0.4%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范围不包括车库和停车位)。
同日,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降低贷款首付比例,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同时,提高二孩或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其他贷款申请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另加10万元。
另外,贵州黔东南州还发布了12条措施稳地产,其中提出,降低第二套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对已结清首套自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20%,有效减轻其付款压力。同时,取消首套与第二套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此外,对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将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60万元,对州委、州人民政府引进的第一至第四层次特殊人才,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80万元。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认为,6月以来各地因城施策力度不减,热点城市市场情绪得到进一步改善,根据中指监测数据,苏州、成都等重点城市商品住宅周度成交面积整体呈上行态势,随着政策效果的持续显现,这部分城市市场有望率先进入恢复通道,对全国市场情绪的修复亦将带来积极效应。但对于大多数城市来说,市场信心的扭转仍需要时间,市场企稳或在下半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何调整
一、在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方面
1、将购房提取从付首付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三年之内均可提取,调整为从付首付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之内可提取。
2、取消购房提取中每平米1000元的装修费。
3、取消购房中可提取直系亲属帐户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4、取消无房户租房提取中首次提取可提取5年租房费用的规定,同时年最高提取额由2.4万元降低至1.8万元。
5、还贷提取额由贷款额加已还利息调整为已还贷款本息;为确定商业贷款职工已还本息额度,在偿还商业贷款提取手续中增加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一项。
二、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方面
(一)取消已全部付清房款的购房贷款。
(二)取消装修贷款。
(三)取消偿还能力中包含直系亲属的规定。
(四)最高贷款额由10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五)调整二手房贷款政策:
1、二手房贷款由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三年之内调整为一年之内办理;
2、二手房最长贷款年限由30年调整为2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65岁;
3、按二手房建成时间确定最高贷款额度:⑴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⑵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年(含20年)以内,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⑶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六)已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批准的个人住房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全面治理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对策探讨
贷款用途违规问题是各商业银行受到行政处罚最多的事由之一。为加强贷款用途管理,近年来监管部门出台了不少措施强化监管,但贷款用途违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根治。本文分析了滋生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主要原因,在总结长期以来贷款用途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对策建议。
2021年初,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指出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为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监管部门对银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其实也不是新鲜事,只不过在房地产信贷不断收紧、小微企业信贷更加宽松优惠的政策背景下,经营用途贷款成了套取炒房资金的一条“捷径”,对宏观经济的危害则更加突出。根据近年来监管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贷款用途违规问题是各商业银行受到行政处罚最多的事由之一。为加强贷款用途管理,不仅有相关法规保障,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还出台了不少监管措施并强化了监管检查、问责处罚;但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离全面管住的目标差距还很大,影响了 社会 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贷款用途违规问题概述
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变”与“不变”。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一方面宏观调控需要对贷款用途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环境下存在贷款用途违规的套利空间,导致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20世纪末以前,个体私营经济在逐步发展壮大,经济金融政策由严转松,市场经济活动不断丰富活跃,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开始在一些领域萌发。农户贷款方面,一是存在农业贷款实际用于非农业项目的问题,由于当时农业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国家对农业贷款有倾斜政策,出现农贷“农转非”;二是扶贫贴息贷款被挤占挪用也是重要领域。企业贷款方面,存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问题,同时粮食收购企业存在粮食收购贷款被挤占挪用的问题。
21世纪初以来,随着股市的快速发展,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问题爆发,以1997年人民银行印发《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为标志,一方面代表监管部门加强了银行资金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反映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问题已比较严重,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成了此后贷款用途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严重程度一般跟随股市的浪潮起伏。几年后,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出现,早在2003年人民银行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以防控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其后监管部门还出台了不少管控措施,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问题这一顽症久治不愈,其严重程度也要远超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与股市和房市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问题相反,小微企业则存在信贷资金违规流出的问题。
可以看出,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类型和存在领域在动态演变,但本质上都是违规套利、违规逐利,而且只要存在这方面的诱因,此问题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都将存在。
贷款用途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贷款用途管理的基本法律遵循为《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通过,后分别于2003年、2015年修订,2020年再次启动修改工作),具体法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及原中国银监会2010年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贷款用途管理的制度设计基本相同,文中以较具代表性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说明。公众对《贷款通则》可能会有些陌生,这个20多年未曾修改过的规定虽然有点“老”,但仍具法定效力,是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用途问题引用较多的违规处理依据。贷款用途管理的主要法规内容包括:
借款人方面。《商业银行法》未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责任要求做出规定。《贷款通则》有较具体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财政预算性收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有规定但较为简单: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银行方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用途。《贷款通则》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大体相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人的尽职调查内容应包括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支付方式等条款;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等。概括来讲,银行要对所发放的贷款用途承担调查、审查、约定、管理、监控等责任。
《贷款通则》中对贷款用途的责任要求偏重于借款人,但所规定的罚则惩戒力度较弱;“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则将贷款用途的责任要求基本落在了银行,且规定了较为严格、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
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主要表现。 根据2020年监管部门官网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违反《贷款通则》或“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用途违规问题,主要表现有:
个人贷款。发放个人贷款用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违规流入股市;个人贷款用途管控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又可分为挪用于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领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违规向固定资产项目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不当用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投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投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土地征收;利用固定资产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主要危害
弱化宏观政策效果。 近些年比较典型的两大宏观经济治理难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小微企业融资。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货币信贷政策,通过调控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信贷资金规模、利率水平,以影响供需和房价;然而,由于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的“闸门”始终难关紧,导致一些城市出台的信贷调控政策收效甚微。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很奇特,从宏观经济数据来看,银行投向小微企业的贷款多数年份都保持较高增速、远高于贷款平均增幅和国内生产总值(GDP)增幅,但微观层面,仍有不少的小微企业反映“融资难”;这其中就有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在“作怪”,部分小微企业获得了信贷支持,转而投向了房地产市场、股市等其他国家限制进入的领域,挤占了信贷资源,自然影响到一些条件相对较差的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支持。
干扰 社会 经济秩序。 一种是直接的干扰,有的公职人员将获得的消费贷款,用于投资经营或高利转贷,既违反了贷款规定,也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有的企业或个人,滥用国家的政策扶持,将以优惠条件获得的政策性贷款,不是用在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性用途上,而是用于其他政策规定不允许的用途,也有的借款人将政府担保基金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而一些真正需要的扶持对象却可能无法获得。另一种是间接的干扰,由于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层出不穷,反过来也干扰了银行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为了管控贷款用途违规,监管部门对银行在贷款用途管理上的要求越来越严,相应地银行对借款人在贷款用途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整体上降低了银行贷款业务办理的效率,也增加了银行和客户的办贷成本,甚至完全可能导致一些真正需要贷款的企业或个人无法获取贷款。
加剧银行经营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极少数借款人将贷款资金违规用于赌博、高息转贷等非法领域,其高风险自不用说;还有部分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贷款资金进入的证券、期货等领域,也很容易导致借款人的投资风险转化为银行的信用风险;也有不少的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国家限制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如房地产市场、“两高一剩”行业等,一旦形成泡沫或被政策调控,都很可能形成银行的信用风险。二是合规风险。当前银行由于贷款用途违规受到监管处罚可以说有一定的普遍性,大部分机构接受监管检查后,都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给银行带来较大的合规风险;这当然有银行自身的原因,但也有自身无法解决的借款人问题。
滋生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主要原因
用途合规意识缺乏。 多数银行在“强监管”下,贷款用途管理都有很大加强,不过,或为追求经营业绩,或为降低经营成本,放松贷款用途把关的问题还是有一定的普遍性。相比较银行,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合规意识就更加淡薄,有调查显示多数消费贷款借款人不会严格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资金;相当部分借款人对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没有太多认识,认为“款贷出来了,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借款人不在少数,这也与银行的态度有一定关系,信贷人员一般对借款人只会强调按期还款。
法律责任不均衡。 目前贷款用途违规的法律责任主要落在了银行,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基本上都是针对银行;事实上有相当部分的贷款用途违规问题责任并不在银行身上。部分贷款即使借款人提供了合同、发票等资料来证明贷款的用途,落实了受托支付,但借款人仍可通过伪造资料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方式来规避。监管部门基本上不会对借款人追责,借款人所要承担的贷款用途违规的法律责任很轻,主要为借款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
管控手段有短板。 从银行层面来说,贷款资金一旦流出本行系统、被跨行转账或取现,就很难再监控资金真实去向。从监管层面来说,仍依赖人工查询、分析、判断信贷资金走向,与当前的 科技 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既影响了监管的效率,也影响到监管的时效性。监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协作也不够,监管部门更多是通过检查和处罚等手段去推动贷款用途管理的合规性,很少为银行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治理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对策建议
贷款用途违规问题这一顽症,之所以久治不愈,在于没有综合治理,多为局部的“手术式治疗”、阶段性的“运动式治理”。为从根本上全面治理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在总结长期以来贷款用途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新发展理念,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重视贷款用途合规的宣传教育。 要将贷款用途合规作为弘扬诚信文化、建设诚信 社会 的一项内容来广泛宣传教育,让广大借款人认识到守信不只是按期还款,还包括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从危害程度来说,贷款用途违规的危害或许还要超出逾期还款。对于银行从业人员,同样要加强贷款用途合规的宣传教育,让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都认识到贷款用途合规对防控金融风险、维护 社会 经济秩序、提升宏观经济治理质效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贷款用途违规应负的法律责任,不断强化贷款用途合规的认识,切实纠正为业绩放松贷款用途合规的错误倾向。
完善贷款用途违规的责任追究。 对银行的责任追究已较为完善、严格,重点是要强化对借款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完善对借款人用途违规的惩戒措施,使借、贷双方都能更加重视贷款用途合规。对借款人的责任追究,除了由银行追究借款人贷款用途违规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视违规性质、危害程度,由相关部门对借款人实施以下责任追究:征信管理部门将借款人贷款用途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监管部门对较严重的贷款用途违规行为应负责任的借款人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可包括罚款、罚没违法所得、取消在各银行的借款准入资格等,以对借款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创新贷款用途管理的 科技 手段。 为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实现贷款资金交易的监测,可由银行监管部门牵头建立“银行信贷资金交易监测系统”(或在现有的监管系统中实现此功能),对信贷资金在各银行间的交易流转进行监测分析,让信贷资金的真实用途更加透明。一旦有这样一个监测系统,对银行、借款人来说都将形成强大的约束,既有效解决了银行贷后管理中的手段短板,也能大幅提升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用途监管的质效,还能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提供更加精准的信贷投放数据。
推进贷款用途管理的法制建设。 贷款用途管理的法律根源在《商业银行法》,有必要在目前已启动的《商业银行法》修订程序中加以解决,对贷款用途管理的借款人责任做出适当的规定。从前期官方公布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来看,只是进一步强化了银行贷款用途管理的责任要求,对借款人的责任要求并未触及。有鉴于贷款用途管理的重要性,有关部门也可考虑制定专门的贷款用途管理规定,在明确银行、借款人的责任及相应罚则的同时,也明确监管部门的职权与责任,形成贷款用途管理的完备法规体系。
(本文编辑/王晔君)
关于贷款政策执行效果建议和贷款政策执行效果建议有哪些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