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贷方、借款人、贷款人怎么区别?
借方与贷方的区别:
借方:
借方表示增加,货方表示减少,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做账时如果有增加项,就一定要有减少项,否则账就做不平。
借方和贷方与现实中的借贷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它在会计中就相当于是两个符号一样,一个是增(+),一个是减(—)。只是根据原则,资费成(资产,费用,成本)增加在借方,减少在贷方;债权收(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增加在贷方,减少在借方。其实只要记住资费成就可以了。
一个分录有借方和贷方组合成,
做题是,如 在银行提现金500 分录 借:库存现金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因为两个科目都属于资产类,资产增加在借方,减少在贷方 提现现金增加,银行存款减少。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区别:
借款人权利:
1、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依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2、借款人有权依照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贷款;
3、当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
4、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6、在贷款将受到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借贷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1.金钱借贷应立借据或书面契约: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钱借贷契约必须立字据,因为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件事情达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为了杜绝事后纷争,最好借贷时就立好书面凭证,同时明确借方和贷方是什么意思,各是谁,以免口说无凭,徒增困扰。
2.金钱借贷书面记载要详明:
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
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立据日期。借款人的亲自签名。
3.借款续期:
有时候借款快要超过诉讼时效了,债权人出于各种原因暂时又不准备起诉,这时,很多人往往通过续期来防范诉讼时效风险。
忠告:如借款续期,可在原老借条上直接备注即可,如在原来借条下方空白处注明“续借一年,利息照算。债务人签名,署上日期。
4.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民间借贷大部分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因为太熟,借条很随便,有些甚至都没有借条。一些熟人之间,双方电话中说好金额,见面时债务人直接拿出写好的借条给债权人,一旦债务人居心不良让他人代写借条,并在诉讼中否认借条为本人所写,则债权人将会陷入被动。
扩展资料:
概念区别:
融资租赁和借贷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1、借贷契约是贷款人将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则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并附加利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并未将货币所有权交给承租人,而是交给了供应商(他们之间构成买卖关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构成也复杂于借贷契约还本付息的简单结构。
2、按照借贷契约,借款人用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具有所有权,与贷款人无关;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能无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且该物件使用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出租人始终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债权人)。
3、期末租赁物件选择权的存在与借贷契约说相矛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退还租赁物、续租或购买,而在借贷契约中,本息还完后即表明契约自行终止,抵押品只能无条件退还借款人。
4、借贷契约说将导致融资租赁适用利率管制法规,实际上,租金的构成与利息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复杂得多。
风险提示:
一是要订立规范借款合同;
二是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
三是利息约定要合法明确;
四是要慎重提供借贷担保;
五是非法债务不受保护;
六是要重视正当债权保护;
七是虚假诉讼要追法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借贷
贷款人和借款人区别是哪些
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区别:
1、贷款人是指运用信贷资金或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人或金融机构,一般指商业银行、央行。
2、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什么叫贷款人,和借款人有何区别
贷款人是指向需要资金的一方发放贷款的人,一般指商业银行、央行。
和借款人的主要区别是借款人是借进资金,贷款人是借_资金,是放款人,两者是一种对等关系。
根据《贷款通则》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及时依法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财务状况以及使用贷款情况的监督。
扩展资料:
根据《贷款通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财政预算性收支;
(五)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借款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人
贷款人和借款人有什么区别
一、资金运作情况不同。
贷款人指在借贷活动中运用信贷资金或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人或金融机构,一般指商业银行、央行。
借款人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二、权利和义务不同。
1、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6)在贷款将受到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7)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贷款人有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
2、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不得同时向同一辖区的贷款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分别借款;
(2)告知义务。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生产经营的情况,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虚假的生产经营资料借得与自己的偿还能力不相称的借款,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3)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的投资,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情况之外,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企业法和企业登记制度都明确规定,当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包括作为公司企业的股东),必须要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在登记时,这些资金须附上有关银行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4)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业务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作为中间商在原贷款价格(利率)上再加价转让,抬高融资市场利率,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7)借款人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使用外汇贷款,在我国的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可自由兑换前,国家仍然要对外汇资金实行监管及对从业(外汇)机构进行资格限制,用来保证国家外汇资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扩展资料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20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3、《借款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贷款通则》第19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第22条规定:“贷款人的权利:……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借款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来证明自己的财产基础,这样才能申请借款:
公司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
2、公司借款前三年内的年报、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六个月的对公账单。
3、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据,近三个月水、电费单。
4、近六个月各项税单,已签约的购销合同(若有)。
5、企业名下资产证明。
个人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2、房产证权利人及配偶身份证。
3、借款人、房产权利人户口本。
4、借款人、房产权利人结婚证。
5、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汽车、股票、债券等。
6、个人近六个月或一年的银行流水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贷款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借款人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借款人和贷款人是什么意思,两者有何区别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贷款人是指在借贷活动中运用信贷资金或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人或金融机构。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1、贷款人是指在借贷活动中运用信贷资金或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人或金融机构,一般指商业银行、央行。
2、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二、借款和贷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贷款通则》
第19条,借款人的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第22条,贷款人的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贷款人和借款人区别
借款人范围比贷款人范围更广,贷款人一般是指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客户。贷款人和借款人是借贷关系中相对应的双方,借款人作为申请贷款的一方,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从贷款人处获得信贷资金。而贷款人作为贷款审批/发放的一方,可以将信贷资金或自有资金,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成功获得贷款的借款人 除了需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之外还需按昭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如果不能正常还款需向贷款人说明情况,协商外理。相对于借款人贷款人看提供贷款的业务和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监督的权利。如果贷款用途不合规范,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拓展资料】
借款人不得同时向同一辖区的贷款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分别借款;告知义务。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生产经营的情况,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虚假的生产经营资料借得与自己的偿还能力不相称的借款,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的投资,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情况之外,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企业法和企业登记制度都明确规定,当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包括作为公司企业的股东),必须要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在登记时,这些资金须附上有关银行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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