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治理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对策探讨
贷款用途违规问题是各商业银行受到行政处罚最多的事由之一。为加强贷款用途管理,近年来监管部门出台了不少措施强化监管,但贷款用途违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根治。本文分析了滋生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主要原因,在总结长期以来贷款用途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对策建议。
2021年初,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指出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为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监管部门对银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其实也不是新鲜事,只不过在房地产信贷不断收紧、小微企业信贷更加宽松优惠的政策背景下,经营用途贷款成了套取炒房资金的一条“捷径”,对宏观经济的危害则更加突出。根据近年来监管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贷款用途违规问题是各商业银行受到行政处罚最多的事由之一。为加强贷款用途管理,不仅有相关法规保障,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还出台了不少监管措施并强化了监管检查、问责处罚;但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离全面管住的目标差距还很大,影响了 社会 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贷款用途违规问题概述
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变”与“不变”。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一方面宏观调控需要对贷款用途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环境下存在贷款用途违规的套利空间,导致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20世纪末以前,个体私营经济在逐步发展壮大,经济金融政策由严转松,市场经济活动不断丰富活跃,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开始在一些领域萌发。农户贷款方面,一是存在农业贷款实际用于非农业项目的问题,由于当时农业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国家对农业贷款有倾斜政策,出现农贷“农转非”;二是扶贫贴息贷款被挤占挪用也是重要领域。企业贷款方面,存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问题,同时粮食收购企业存在粮食收购贷款被挤占挪用的问题。
21世纪初以来,随着股市的快速发展,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问题爆发,以1997年人民银行印发《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为标志,一方面代表监管部门加强了银行资金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反映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问题已比较严重,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成了此后贷款用途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严重程度一般跟随股市的浪潮起伏。几年后,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出现,早在2003年人民银行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以防控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其后监管部门还出台了不少管控措施,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问题这一顽症久治不愈,其严重程度也要远超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与股市和房市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问题相反,小微企业则存在信贷资金违规流出的问题。
可以看出,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类型和存在领域在动态演变,但本质上都是违规套利、违规逐利,而且只要存在这方面的诱因,此问题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都将存在。
贷款用途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贷款用途管理的基本法律遵循为《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通过,后分别于2003年、2015年修订,2020年再次启动修改工作),具体法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及原中国银监会2010年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贷款用途管理的制度设计基本相同,文中以较具代表性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说明。公众对《贷款通则》可能会有些陌生,这个20多年未曾修改过的规定虽然有点“老”,但仍具法定效力,是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用途问题引用较多的违规处理依据。贷款用途管理的主要法规内容包括:
借款人方面。《商业银行法》未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责任要求做出规定。《贷款通则》有较具体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财政预算性收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有规定但较为简单: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银行方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用途。《贷款通则》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大体相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人的尽职调查内容应包括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支付方式等条款;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等。概括来讲,银行要对所发放的贷款用途承担调查、审查、约定、管理、监控等责任。
《贷款通则》中对贷款用途的责任要求偏重于借款人,但所规定的罚则惩戒力度较弱;“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则将贷款用途的责任要求基本落在了银行,且规定了较为严格、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
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主要表现。 根据2020年监管部门官网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违反《贷款通则》或“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用途违规问题,主要表现有:
个人贷款。发放个人贷款用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违规流入股市;个人贷款用途管控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又可分为挪用于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领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违规向固定资产项目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不当用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投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投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土地征收;利用固定资产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主要危害
弱化宏观政策效果。 近些年比较典型的两大宏观经济治理难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小微企业融资。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货币信贷政策,通过调控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信贷资金规模、利率水平,以影响供需和房价;然而,由于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的“闸门”始终难关紧,导致一些城市出台的信贷调控政策收效甚微。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很奇特,从宏观经济数据来看,银行投向小微企业的贷款多数年份都保持较高增速、远高于贷款平均增幅和国内生产总值(GDP)增幅,但微观层面,仍有不少的小微企业反映“融资难”;这其中就有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在“作怪”,部分小微企业获得了信贷支持,转而投向了房地产市场、股市等其他国家限制进入的领域,挤占了信贷资源,自然影响到一些条件相对较差的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支持。
干扰 社会 经济秩序。 一种是直接的干扰,有的公职人员将获得的消费贷款,用于投资经营或高利转贷,既违反了贷款规定,也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有的企业或个人,滥用国家的政策扶持,将以优惠条件获得的政策性贷款,不是用在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性用途上,而是用于其他政策规定不允许的用途,也有的借款人将政府担保基金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而一些真正需要的扶持对象却可能无法获得。另一种是间接的干扰,由于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层出不穷,反过来也干扰了银行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为了管控贷款用途违规,监管部门对银行在贷款用途管理上的要求越来越严,相应地银行对借款人在贷款用途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整体上降低了银行贷款业务办理的效率,也增加了银行和客户的办贷成本,甚至完全可能导致一些真正需要贷款的企业或个人无法获取贷款。
加剧银行经营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极少数借款人将贷款资金违规用于赌博、高息转贷等非法领域,其高风险自不用说;还有部分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贷款资金进入的证券、期货等领域,也很容易导致借款人的投资风险转化为银行的信用风险;也有不少的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国家限制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如房地产市场、“两高一剩”行业等,一旦形成泡沫或被政策调控,都很可能形成银行的信用风险。二是合规风险。当前银行由于贷款用途违规受到监管处罚可以说有一定的普遍性,大部分机构接受监管检查后,都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给银行带来较大的合规风险;这当然有银行自身的原因,但也有自身无法解决的借款人问题。
滋生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主要原因
用途合规意识缺乏。 多数银行在“强监管”下,贷款用途管理都有很大加强,不过,或为追求经营业绩,或为降低经营成本,放松贷款用途把关的问题还是有一定的普遍性。相比较银行,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合规意识就更加淡薄,有调查显示多数消费贷款借款人不会严格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资金;相当部分借款人对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没有太多认识,认为“款贷出来了,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借款人不在少数,这也与银行的态度有一定关系,信贷人员一般对借款人只会强调按期还款。
法律责任不均衡。 目前贷款用途违规的法律责任主要落在了银行,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基本上都是针对银行;事实上有相当部分的贷款用途违规问题责任并不在银行身上。部分贷款即使借款人提供了合同、发票等资料来证明贷款的用途,落实了受托支付,但借款人仍可通过伪造资料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方式来规避。监管部门基本上不会对借款人追责,借款人所要承担的贷款用途违规的法律责任很轻,主要为借款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
管控手段有短板。 从银行层面来说,贷款资金一旦流出本行系统、被跨行转账或取现,就很难再监控资金真实去向。从监管层面来说,仍依赖人工查询、分析、判断信贷资金走向,与当前的 科技 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既影响了监管的效率,也影响到监管的时效性。监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协作也不够,监管部门更多是通过检查和处罚等手段去推动贷款用途管理的合规性,很少为银行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治理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对策建议
贷款用途违规问题这一顽症,之所以久治不愈,在于没有综合治理,多为局部的“手术式治疗”、阶段性的“运动式治理”。为从根本上全面治理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在总结长期以来贷款用途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新发展理念,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重视贷款用途合规的宣传教育。 要将贷款用途合规作为弘扬诚信文化、建设诚信 社会 的一项内容来广泛宣传教育,让广大借款人认识到守信不只是按期还款,还包括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从危害程度来说,贷款用途违规的危害或许还要超出逾期还款。对于银行从业人员,同样要加强贷款用途合规的宣传教育,让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都认识到贷款用途合规对防控金融风险、维护 社会 经济秩序、提升宏观经济治理质效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贷款用途违规应负的法律责任,不断强化贷款用途合规的认识,切实纠正为业绩放松贷款用途合规的错误倾向。
完善贷款用途违规的责任追究。 对银行的责任追究已较为完善、严格,重点是要强化对借款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完善对借款人用途违规的惩戒措施,使借、贷双方都能更加重视贷款用途合规。对借款人的责任追究,除了由银行追究借款人贷款用途违规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视违规性质、危害程度,由相关部门对借款人实施以下责任追究:征信管理部门将借款人贷款用途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监管部门对较严重的贷款用途违规行为应负责任的借款人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可包括罚款、罚没违法所得、取消在各银行的借款准入资格等,以对借款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创新贷款用途管理的 科技 手段。 为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实现贷款资金交易的监测,可由银行监管部门牵头建立“银行信贷资金交易监测系统”(或在现有的监管系统中实现此功能),对信贷资金在各银行间的交易流转进行监测分析,让信贷资金的真实用途更加透明。一旦有这样一个监测系统,对银行、借款人来说都将形成强大的约束,既有效解决了银行贷后管理中的手段短板,也能大幅提升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用途监管的质效,还能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提供更加精准的信贷投放数据。
推进贷款用途管理的法制建设。 贷款用途管理的法律根源在《商业银行法》,有必要在目前已启动的《商业银行法》修订程序中加以解决,对贷款用途管理的借款人责任做出适当的规定。从前期官方公布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来看,只是进一步强化了银行贷款用途管理的责任要求,对借款人的责任要求并未触及。有鉴于贷款用途管理的重要性,有关部门也可考虑制定专门的贷款用途管理规定,在明确银行、借款人的责任及相应罚则的同时,也明确监管部门的职权与责任,形成贷款用途管理的完备法规体系。
(本文编辑/王晔君)
违规发放商用房贷款,大理一银行遭处罚!监管严查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
在货币政策“结构性宽松”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对银行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持续严查。近日,包括富滇银行大理分行在内的多家银行收到罚单,违规发放商用房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消费贷款违规流入 房地产 市场等,以及信贷业务管理不审慎的情况。
11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大理监管分局对外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因信贷业务管理不审慎;违规发放商用房贷款,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被罚款85万元。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对在房地产三级市场上购买或抵押商业用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即用于购买 商铺 或办公用房等具有个人产权的商业用房的个人贷款。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严查信贷资金违规流入 楼市
在“房住不炒”的主基调下,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一直是金融监管部门查处的重点。去年3月,银保监会、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提出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等要求。其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方面,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制度,强化内部问责,加强经营用途贷款监测分析和员工异常行为监控。同时,加强贷中贷后管理方面,要严格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要和借款人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要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挪用经营贷购房被纳入征信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受到处罚最多的还是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楼市的情况。
当前,多地首套房贷款利率下调到了“3时代”,会有一批高利率“站岗买房人”会选择利率较低的经营贷过渡。此外,也有一些没有首套房资格的购房者,在贷款中介的帮助下铤而走险,选择利用经营贷购房。
2021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表示,将对一些城市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的苗头采取措施,保持高压监管态势,挪用经营贷买房的,将收回贷款、报送征信系统,并还会影响后期贷款。
不过从后续的情况来看,处理问责的对象主要还是银行和贷款中介机构,对企业和个人挪用经营贷买房的处罚案例比较少见,可购房者也切不能以身试险。
经营贷买房违规且存在风险
无论是用经营贷买房,还是用经营贷置换房贷,其中都有不小的风险和隐患。
首先,经营贷虽然能够为购房者节省部分利息负担,但经营贷期限往往低于房贷,加重每一期本息还款压力。对于资金实力有限的普通购房者来说,个人流动资金会被压缩,既增大了还款压力,也有损于应对意外风险的能力。其次,整个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费用,这笔隐形成本也不是小数目,尤其是如果涉及到垫资,费用还是比较高的,看似节省了总利率,实质上则可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银行违规放贷后果严重,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当前银行监管非常严格,处罚力度历史罕见,违规发放贷款肯定是要被罚的。
我们先来看下一组数据: 截至2018年1月各级银监部门共披露497张罚单(含2017年作出的处罚决定但在2018年公布),平均每天16张,罚款金额合计8.97亿元。
2018年2月份以来,各地银监局发出117张罚单中,就有60余张涉贷违规,每天平均4张罚单,涉及银行机构被罚1890万元。
这些数据里面既包含对单位的处罚也包含对个人的处罚。 至于你所说的判刑重不重,要看你违规的金额,违规的性质以及造成损失的大小。
一般来说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贷款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老夫来给你一一解答。
第一种是违反政策规定发放贷款。
2018年银监会“4号文”里,明确信贷四个违规:
违规流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僵尸企业”;
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
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
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导致资金滞留或闲置。
此外银监会对于银行违法发放贷款进入楼市,不尽职审查和管理,导致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民生领域的贷款被侵占或挪用;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规避小微企业贷款指标等,也是重点监管对象。
对于违反政策规定发放贷款的个人,一般不会涉及刑罚判刑,处罚措施一般是警告,降职,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处以1万-20万的罚金等。但情况严重的也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违反贷款发放相关法律法规
这种情况通常见的比较多。常见的有向关联借款人发放贷款,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发放贷款,虚构材料申请贷款等。 这些情况发生后,如果没有造成过多损失,那可能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造成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而且数额较大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去年就有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 武汉一家银行客户部女经理范某,为不符合“生意红”贷款要求的6名客户办理贷款共计160万元,事后造成138万余元未能收回。范某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4.2万余元。 最后江汉区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范某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4.2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第三种情况是合伙他人骗取贷款
这种情况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制作假材料,假空壳公司来骗取贷款,然后将贷款金额占为己有。 这种情况构成的是职务侵犯罪。
对于职务侵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后,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违规贷款你可以躲过一时,获得一时的利益,但该罚的还是会被罚,该坐牢的还是要坐牢。
浙江义乌农商行频因贷款收监管罚单,银行存在哪些违规操作?
某地方的农商行频频因为贷款的原因受到监管的罚单,主要的原因是这些银行在贷款的过程当中违规操作,将用于贷款的资金违规购买了其他房产等投资项目,不仅没有按照相关的合同来进行操作,而且还利用客户贷出的钱款作为其他用途,这些都是不符合相关操作规定的,面对这种问题,银保监会就会对这些违规操作的机构进行处罚,这也给银行机构提了一个醒,在办理相关业务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按规矩进行,千万不能有其他的违规想法,不然不一定会受到严惩,而且严重的话还会让操作员面临判刑的风险。
在办理银行贷款业务过程当中,作为贷款人一定要清楚详细的了解贷款合同内容,有一些银行为了能够更高效益的办理业务,就会在合同中列举出一些对于贷款人不利的条款,当贷款出现了问题时,就会让贷款人承担这份风险,特别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人来讲最容易受骗,所以当办理这些贷款业务同时要让一些相关经验的人群帮自己复核把关一下,防止自己被骗,而且在办理过程当中也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避免让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他违规操作。
银行出现贷款问题,绝大程度上来讲是银行的合规防控出了问题,只有健全银行内部制度,加大防控力度才能够避免这些违规操作事件的发生,作为银行从业人员也一定要守好底线,不能够受到经济的诱惑,从而去违规操作,获得不属于自己的钱款,毕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不仅是道德问题而且还涉及法律问题,一旦被相关机构调查发现的话,不仅会让自己赔偿而且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疫情不改严监管 有银行涉房贷款违规收千万罚单
短短两个月,银保监系统已经开出710张银行罚单,合计罚款金额高达2.12亿元!不仅如此,央行也罕见地对银行业开出了两张千万级罚单,罚款总金额超过4000万元!合计下来,金融监管平均每张罚单罚款近34.76万元,平均每天罚款424万元。
透过这三组数据可以看到,尽管受到疫情冲击,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的严监管态势仍未改变。
金融合规榜
千万级反xq 罚单
央行重罚两银行
开年两个月,千万级罚单就出现了三张,分别是民生银行被人行罚款2360万元、中信银行被银保监会罚款2020万元、光大银行被人行罚款1820万元。值得关注的是,三张千万级罚单都是在疫情发生以后开出的,显见严监管态势不改。
其中,民生银行与光大银行被央行重罚,均事涉违反反xq 规定。据南都记者梳理,这也是央行首次对违反反xq 规定的金融机构开出千万级以上罚单。具体来说,民生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央行总计罚款2360万元。光大银行因同样理由被央行总计罚款1820万元。
根据现行的《反xq 法》,金融机构因违反反xq 相关规定的顶格处罚,包括罚款500万、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但可以对多个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累加处罚。此次首现千万级罚单,显然是“数罪并罚”的结果,也表明了央行加大反xq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决心。
除了金融机构被重罚,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央行处罚。其中,民生银行被罚12人,光大银行被罚8人,涉及合规部、信息管理部、信用卡中心等多个部门。
有银行涉房类贷款违规
再收千万罚单
而在银保监系统中,本期统计的最大罚单归属中信银行。19项违规中与房地产相关的违规就高达13项。被罚案由包括: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信贷资金被挪用流入房地产开发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等。
事实上,此次2020万元的罚单,已经是一年多以来中信银行第三次被罚2000万元以上。在中信银行收到的多张巨额罚单中,多次出现涉房类贷款违规的身影。早在2018年12月,中信银行就因理财资金违规缴纳土地款等6项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罚款2280万元。去年8月,又因为“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13项违法违规事实,被银保监会罚没2200万元。
不手软!两个月732张罚单
NDFRI进一步统计分析了2020年1-2月的监管处罚情况,央行与银保监系统共开出732张银行罚单,合计罚款金额高达2.54亿元,平均每张罚单要罚没近34.76万元,平均每天罚没424万元!
NDFRI统计显示,按机构类型划分,罚单数量最多的是农商行,共领到285张罚单、被罚6183.5万元;罚款金额最高的是股份行,共被罚6222万元,领到76张罚单。
到底哪些领域是处罚“重灾区”?NDFRI梳理罚单显示,内控管理不审慎、信贷业务违规、涉房类贷款违规、票据业务违规依旧是银行业的痼疾。其中,仅内控管理不审慎和信贷违规的罚单数占比就超过7成,而罚没金额占比也超过5成,合计处罚金额近1.2亿元。
另一方面,包括涉及理财业务的违规、信用卡业务违规等更多新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NDFRI注意到,随着今年资管转型力度的加大,更多新的问题也在逐步走向台前。比如,广发银行杭州支行就因“未按监管要求隔离理财业务和自营业务风险,同业投资资金部分对接本行理财非标投资”被罚款50万元。
涉房类贷款违规罚得最重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涉房类贷款的罚单数量,与内控不审慎、信贷违规罚单数相形见绌,但从罚没金额来看却相差无几:涉房类贷款违规的罚没金额高达5282万元,而内控不审慎共罚6190万元、信贷违规共罚5679万元。换言之,涉房类贷款的罚单平均处罚金额最高,力度最重!
严监管以来,涉房类贷款一直是监管的重点。NDFRI统计显示,在今年前两个月,银保监系统开出的710张银行罚单中,涉房类贷款违规就有86张,罚单金额高达5282万元,占总罚款金额的25%左右。
NDFRI进一步深入分析涉房类贷款违规,发现除了违规向房企输血外,个人贷款违规流向房地产也是银行涉房类贷款被处罚的重点。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个人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甚至信用卡资金被违规挪用于购房。如杭州银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等案由被罚款225万,长安银行也因“信用卡资金监管不到位,流入房地产领域”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21万元罚款。
违规贷款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银行违规放贷的性质是由行为本身决定的,如果只是违反内部管理制度,可能银行内部纪律部门会根据管理制度作出处理果违反监管法律法规,可能银监会就会介入,到时候除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可能银行也要受到处罚果行为违反刑法,如牵涉贪污、贿赂等,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比较严重了。所以违规放贷得看怎么操作的,通常银行有非常严谨的工作守则和标准。因此,我们需要对银行违规放贷的行为有相关的了解,才能知道行为人的情况是属于哪一种。其中构成的后果比较多,涉及到的犯罪罪名也因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银行违规贷款也是比较复杂的情况需要当事人有清楚的说明自己的情况。银行对贷款的管理非常严格。在审批贷款时,会对用户进行严格审核,对办理贷款的客户经理和业务流程相关人员有严格要求。不能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如果发现银行贷款违反内部管理规定,银行将对贷款的所有经手人进行调查。一旦发现某一环节的操作违反银行内部管理规定,相关人员将受到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贷款违反监管和违规发放贷款管辖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