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严查经营贷“房住不炒”加码
近日,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相继严查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楼市现象,多家银行要求违规者提前还本付息。这是继“三道红线”以及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后,金融监管部门落实“房住不炒”政策的再一重要举措。
今年以来,各地相继出台房地产健康发展调控政策,增加供应调控需求,加强监管。特别是在银行信贷资金整体较宽裕的环境下,堵住了经营贷等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的渠道,有效抑制楼市非理性发展。
何为经营贷?
经营贷顾是以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借款人可以通过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其企业或个体户的经营需要。
国家为支持实体经济,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等问题,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实体经济遭受到重创,资金流转出现困难,为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国家下放了不少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据悉,这类资金一般利率较低,年限也相对较长。
经营贷初衷是好的,但却被部分购房者钻了空子。部分经营贷利率低至3.6%-3.8%,远远低于同期的房贷利率。根据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2021年3月份中国房贷市场报告,全国重点城市的房贷利率整体水平进一步上涨。2021年3月份,全国首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28%;二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57%。
除了利率低外,办理程序简单也成为经营贷流入楼市的重要原因。记者了解到,只需注册一个公司,公司法人利用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将房产抵押,就可办理经营贷,经营贷款项即打入三方账户,客户在三方见证下进行提现用于购房。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名下没有注册公司,中介仍有办法帮助办理经营贷。
“目前,全国楼市的运行态势和2015年、2016年类似,从深沪一线城市,蔓延到广州、北京以及其他热点二线城市,都市圈的热度明显回升。不控制做经营贷的资金流向将可能助推模式新一轮泡沫的攀升。严打经营贷和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将是今年房地产调控的主要工作,这关系到今年的楼市能否稳定下来。”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李宇嘉表示。
各地相关部门相继“亮剑”
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月10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围堵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违规挪用至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力度,此外,针对长期以来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乱象中借款人违规成本过低、守信意识不强的问题,《通知》强调完善合同约束机制,要求银行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时,应设定针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各类不诚信行为的约束性或惩罚性条款,并充分提示借款人。
3月3日,杭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新政同样提出严格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陈霄对记者表示,杭州此次新政重点提及此项内容,有利于减少投机炒房行为,对于房地产市场的降温起到一定作用,同时也呼应了此前央行出台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对于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加强监管,体现了政府对于促使资金脱虚向实的决心。
3月19日,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向各会员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倡议书》主要从完善贷款合同约束惩戒条款、规范中介机构管理、防范舆情声誉风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方面向会员银行提出倡议,防范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以及挪用个人经营性贷款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表示,近期北京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投机炒房苗头,金融监管部门主动出击、密集亮剑,严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倡议书》的发出主要是为配合《通知》落实执行以及监管部门近期开展的个人信贷业务专项整治工作。
有效抑制楼市过热
自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严查经营贷,据统计,广州银保监局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问题贷款金额约为2.77亿元,目前以责令银行限期整改并对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深圳通报显示,已责令银行提前收回21笔、5180万元涉嫌违规贷款,叫停风险隐患较大的业务,处罚金额合计575万元。
除此之外,金融机构等还要求自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部门对经营贷、消费贷流入楼市严查,体现了对房地产金融的强管控信号,”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举将有效降低违规炒房者操作空间,让贷款回归本质,抑制楼市非理性发展。
据国家统计局显示,2月份70城新建商品住宅房价指数来看,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5%,涨幅比上月回落0.1个百分点。其中,北京价格较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深圳较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主要是原因是深圳1月份以来不断加码调控为楼市降温,市场热度有所回落。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4%,涨幅与上月相同。
业内专家对此表示,整体来看,2月份受到多地政府“就地过年”号召以及多数售楼处春节期间“不打烊”影响,加之政策下的恐慌情绪蔓延,热点城市市场热度走高,但是随着多城加码调控,信贷政策收紧等影响下,后期市场热度或将逐渐回落,房价涨幅或将收窄。
湖南怀化非法网贷平台被查封,140家714高炮平台倒闭(附名单)
不久前在央视315晚会上,持续10多分钟的“特别”报道公开了714高炮贷款,这是现金贷款行业的一个超级高利贷者,它立即将现金贷款行业推到了舆论的前沿。整个地下贷款市场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地震。
北京共同基金协会成立了一个紧急处置小组来调查714高射炮混乱。一些暴露在外的714名高射炮嫌疑人在一夜之间被抓获。与此同时,几乎所有714个平台都忙着下架。根据数据,目前有140,714个高炮平台被拆除。你借了吗?
此外,用户反馈称,宜兴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被查封。
用户还提供了任务书截图:益新普惠怀化分公司涉嫌非法开展金融业务宣传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怀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怀化市P2P贷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上贷款行业的通知》。根据通知,未注册的P2P在线商品代理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不得从事P2P在线和离线相关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未注册的P2P在线商品平台进行在线和离线营销。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机构,不得以贷款发放为日常经营活动。否则,它们都将被视为非法金融业务,并将被禁止和打击。
如果说大家还收到平台的违规催收现象,对于催收员说的每一个字都别去相信,什么拉黑征信成为老赖,他们根本是没有这个资格的,如果说自己贷款借的太多,担心个人信用出问题,可以通过支付宝“百行数据”查询下个人征信和大数据情况,帮你分清哪些平台是纳入征信的,同时导出的数据可以清晰看出你的借贷风险、通讯录风险、身份信息是否安全等等,有异常的话,就要第一时间去处理。
然而,要真正改变这个行业,仅仅依靠严格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毕竟,作为借款人,他才是真正的发起人。所谓“无需求,无生意”。正是借款人的盲目贷款为非法网上贷款提供了充足的备用资金,这导致了网上贷款平台的激增和越来越多的人受到迫害。因此,我也想建议大家远离网上贷款。在这方面,确实需要首选的正式平台。在申请之前,通过支付宝百行数据,了解你的信用资质和个人大数据,并选择一个正式的低息平台,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你的利益。
315的曝光还没有结束,将会有更多的非法平台走向终结。
对此你想说什么?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福州整治房地产中介行动:“租房贷”将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记者3月30日从福州市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福州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屋租赁领域“租房贷”等违法行为,福州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房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中介企业无证照经营、未备案营业和利用房屋租赁业务开展“租房贷”等三种行为。
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福州提供居间服务的房产中介机构不断发展壮大。福州在二手房交易资金方面实行客户和第三方银行监管,中介机构不能挪用;房屋租金也主要由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支付,中介机构不能“经手”房屋租金。这保证了二手房和住房租赁市场总体健康。本次整治的重点是依法排查和整治房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稳定住房租赁市场和借贷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据介绍,本次排查预计于4月5日启动,由各区政府牵头组成专项行动小组,对辖区内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查处中介企业无证照经营、未备案营业和利用房屋租赁业务开展“租房贷”等三种行为。对于无证经营的中介企业,将依法查封经营场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从重处罚。对未经备案的中介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率,并列入信用不良记录。对于房产中介机构非法发放贷款或与非法放贷组织勾结实施“租房贷”“套路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属地房管、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原标题:福州4月开展房地产中介整治行动 重点查处3种行为)
央行:房产中介开发商首付贷违法 将清理打击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答记者问
昨天(1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副行长易纲、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副行长范一飞就“金融改革与发展”的主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在发布会上,各位金融领域的专家就“货币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创业者融资难的问题”“支付体系和银行账户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读。
谈首付贷款
将开展打击“首付贷”专项整治
关于P2P平台搞首付贷款的问题,周小川强调商业银行要作出自己的判断,不仅是要了解客户的偿付能力、金融风险,同时要使政策适应不同地方的变化,考虑住房信贷的可行性和所面临的风险,对他们进行评估。一些P2P平台对首付进行贷款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他们是否有资质做这项贷款;其次,他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如果动用了其他一部分人委托的资金,是否和人家真正说清楚了,是否会给出资方带来巨大的风险。
另外,银行必须了解客户,客户的首付不能是借的。客户找另外一方借了一部分钱说这是首付,剩下再去借,整个借款和自有资本的比例实际上就发生了变化,偿还能力也变了,以后月供不光要还银行的钱,还要还首付贷。对银行而言也承担了过大的风险,从银行内部管理来讲,操作是有错误的。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解释说,包括P2P平台在内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场外配资,属于违法从事金融业务。
人民银行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办的金融业务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是违法从事金融业务,而且这里面还存在着自我融资、自我担保、搞资金池的现象。
二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办的金融业或者与P2P平台合作开展的金融业务,所提供的首付贷的产品不仅加大了居民购房的杠杆,削弱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金融风险,同时也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对此,央行会与相关部门一起,结合即将开始的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活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他们与P2P平台合作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清理和整顿,打击为客户提供首付贷融资、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
谈外汇市场
大家没有必要急着去买美元
谈及外汇市场,周小川坦言,市场情绪有时候会有波动。过一段时间就会回归正常、回归理性。周小川认为,大家没有必要急着去买美元。
外汇市场波动是有原因的。从经济角度来讲,中国面临下行压力,中国的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发生波动,有几轮大幅的下调。国际上,欧洲和日本采取量化宽松的政策,后来又采取了负利率,美联储又加息。周小川认为,波动后,大家会更加注重经济分析,波动也会逐渐走向正常。
针对公众关注的跨境资本流动问题,易纲表示,总体来说,资本的流入流出在预期范围之内。资本流出和流入中大部分都是正常的积累起来的。有些是经常项下的贸易顺差,还有一些是在中国的直接投资。
“在流入中,可能存在部分额外的资本流入,如果预期变了就要流出。”易纲表示,通过对外汇流出结构的分析,流出的大部分是“藏汇于民”。中央银行持有的外汇储备通过市场购汇等方式,被企业、银行、居民买走,中央银行持有的外汇储备变成了民间企业、金融机构和家庭等民间持有。
谈货币政策
不采用过度汇率政策刺激出口
会上,有记者提问称,既然中国把未来几年的经济增长目标设定为6.5%,那么会不会一直保持宽松的货币政策?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解释称,中国已经决定更多地依靠内需,尽管进出口也是很重要的,但是中国不会过度地依靠出口来实现GDP的增长。净出口在GDP增长中的贡献率也不再像以前那么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货币政策,包括用汇率政策来刺激出口,对中国GDP的增长和实现未来的目标所能起到的作用并不大,所以我们不会倚重这个。
“估计未来还是会采用比较稳健的货币政策。”周小川在谈及货币政策的松紧程度时表示,如果国际国内没有大的经济金融风波事件,会保持稳健的货币政策,没有必要采用过度的货币政策刺激的办法来实现目标。总体来说,依靠稳健的货币政策和配合其他宏观调控支持效率的提高、内需的提高、创新的提高,就可以实现这样的目标,不必采取额外的措施。
周小川解释称,如果国际或者国内有什么重大的变故性的事件,货币政策是要保持灵活性的,要应对各种冲击、各种事件的产生。
谈支付体系
7月1日运行新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
有媒体提问,2015年底人民银行在账户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市场普遍反映这些规定对银行和支付机构的业务发展,乃至对支付市场的格局将产生重要影响。那么,人民银行对于账户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什么,相关规定对消费者有何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认为,支付体系非常复杂、庞大,社会公众关心的主要是涉及个人的支付体系,或者叫支付账户。目前分为两大块:一块是基于大家到银行存取款,办理银行支付开立的银行账户;另一块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第三方支付,我们也把它称作非银行支付账户。
从去年开始,我们加大了对银行账户以及支付账户分类管理的力度,总体原则就是要进一步推动支付体系更加便捷安全发展,进一步落实账户实名制的要求,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在银行账户这一块,在现有的个人账户基础上,我们又增设了两类功能依次递减的账户,便于大家网上理财,日常的小额支付需要。在支付账户这一块,我们按照实名强度以及支付限额把它分为三类,功能逐次增强,由此把整个账户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这样一个新的划分,新的银行账户体系下月1号开始实行,支付账户体系要到7月1日才能运行。这样划分以后,我们的目的是要适应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个性化的消费支付需求,在安全和便捷之间达成平衡,具体效果怎么样,还有待实践检验。作为监管部门,我们会密切关注业态的变化,及时出台新的措施,使得支付产业、支付市场健康发展。
谈融资难
建立创新企业风险分担机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3-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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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知中明确了,专项整治重点从P2P网贷借贷、股权众筹业务、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信息业务6方面开展。下面是我整理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参考!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防范与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全覆盖监管长效机制,认真排查化解风险隐患,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首都社会稳定,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规范发展,打击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明确责任,强化协同。按照《通知》及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要求,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和市金融局牵头负责本市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整治。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和跨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分类施策,有效化解。针对互联网金融不同风险领域,明确工作重点,分类开展整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特别要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建立机制,边整边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既要加强风险防范化解,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及时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改变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状态,实现首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管控全覆盖。
二、整治工作重点
根据《通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本市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主要包括:
(一)P2P网络借贷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严格按照信息中介性质开展业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式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业务等。
(二)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4.股权众筹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5.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众筹买房”业务等。
7.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应严格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8.股权众筹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或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
(三)互联网保险
1.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立“防火墙”制度等方式,加强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
2.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不得违规使用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相关风险,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
3.保险机构互联网跨界业务。保险公司不得与无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业务,不得与涉嫌违规开展增信服务、自设资金池以及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开展合作,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中应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
4.互联网保险业务。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不得通过互联网利用、假借保险公司名义或信用进行非法集资。保险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互联网保险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互联网企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出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以及相对应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五)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或借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统一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包括无证发行多用途预付卡、无证开展银行卡收单、无证开展网络支付等业务。
(六)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
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发布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加强综合整治,切实提高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投资”“资本”“融资租赁”“非融资性”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同时,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关表述的企业申请迁入本市且未经批准的,暂停办理工商登记。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12345(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打非随手拍等多种方式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同时,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整治不正当竞争。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智库及典型企业作用,组织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大技术支持。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充分发挥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排查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加强数据采集和舆情分析,及时预警风险,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六)加强风险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开展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舆情监测,强化舆论引导,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北京网贷行业协会、中关村[-0.47% 资金 研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则,完善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督促会员机构加强产品登记、信息披露和资金托管;建立行业数据统计分析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加强风险监控,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一)成立市级领导机构
按照《通知》关于“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要求,成立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维稳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首都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审计局、市社会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区政府。市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行业协会、研究智库和典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过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会商研判。
(二)组建专门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并抽调主要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三)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要分别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各方力量,建立领导有力、责任明确、协调顺畅、工作扎实、措施有效的专项整治工作队伍。
(四)加强协同配合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全面掌握本区域、本领域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分别与市金融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市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市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整治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2016年6月底前)。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整治内容和监管责任,综合运用现场勘查、大数据检索等方式对本区域、本领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充分发挥本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加强信息收集和交叉比对,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区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整治APP等手段,对写字楼等重点区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排查;工商部门要尽快提供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名录及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提供各领域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录。5月底前,开展第一轮情况排查;6月底前,进行系统梳理比对,对未纳入第一轮排查范围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进行补录和外围排查。
(二)明确重点,深入核查(2016年9月底前)。对经全面排查后确定的高风险企业,通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排查,并构建企业金融风险档案。各区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分类施策,督促整改(2016年10月底前)。对清理整治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违规从业机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督促整改。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制定不同清理整顿意见。对于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核查或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四)总结提升,完善制度(2017年3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将相关工作资料(包括所排查行业现状、相关数据、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负责定期汇总形成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报告。各金融管理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规章制度提供支撑;同时,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风险监测,建立融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管控、社会综合治理于一体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站在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高度,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整治重点,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同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积极主动作为和推诿扯皮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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